展會背景:
由中貿國際會展集團主辦,安徽中貿展覽有限公司、安徽了凡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承辦的2018第二屆中國(安徽)國際佛文化用品博覽會于6月22-25日在安徽國際會展中心(合肥)盛大啟幕,設展出面積20000平方米,參展企業500余家,預計觀眾將超過3萬人次。
2017中國(安徽)國際佛文化用品博覽會5月21日在安徽國際會展中心(合肥)圓滿閉幕!據最新數據統計,200余家知名企業參會展出萬余種產品,有來自省內外企業和安徽省16地市及省外地市縣佛協、寺廟的長老、大德高僧、護法居士近500余人蒞臨大會并舉辦了隆重的開幕式。蘇魯豫皖等省市的佛具代理商經銷商等專業買家近2萬余人次到會,現場意向成交金額達1.7億,首屆的成功舉辦轟動整個佛教界,為弘揚佛教文化,推動佛事用品行業快速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本屆展會規模大、檔次高、聚焦業界關注,將組織佛教用品及香品行業的品牌企業參展,并吸引南海國家如越南、泰國、馬來西亞、印尼等國的企業及其他國家組團參展,同期舉辦佛文化發展高峰論壇等高端活動,匯聚眾多佛教界知名人士參加,將成為中部地區2018年國內佛行業的聚焦點,華東地區佛文化發展的交流平臺。
2018中國(安徽)國際佛文化用品博覽會正揚帆起航,期待您的參與!
一、展會日程:
布展時間:2018年6月20日-21日 大會開幕:2018年6月22日9:30
展覽時間:2018年6月22日-25日 撤展時間:2018年6月25日12:00以后
二、現場活動:
1. 中國安徽佛文化發展高峰論壇; 2. 各地名師書法精品展示;
3. 現場茶道、香道表演; 4. 高僧大德佛法講座;
5. 現場結緣活動; 6. 免費品嘗素食;
三、展品范圍:
u 佛像:木雕、石雕、瓷器、銅像、樹脂、锍金、生漆脫胎、佛畫等
u 香:線香、竹角香、無煙香、工藝香、印度香、材料香、香料香、高香、熏香、藏香等
u 佛具:佛龕、佛珠、木魚、銅盤、蠟臺、香爐、護身類、花瓶、貢臺、貢盤、凈水杯、拜墊、念佛機、舍利塔、香筒、缽、法 器、電子佛典、金銅缽、金桶、聚寶桶、家庭佛堂等
u 蠟燭:工藝蠟燭、無煙蠟燭、蓮花蠟燭、斗燭、水晶蠟燭、酥油蠟燭、普通蠟燭等
u 宮廟用品:鼓、鐘、寺廟裝飾、宮燈燈具:佛燈、蓮花燈、電燭燈、油燈、燈油、電香等
u 僧服繡品:僧服僧鞋、繡品、幡幢系列、吉祥繡包、佛堂掛飾等
u 書畫音像:佛像、山水畫、佛經音像影像、年畫等
u 原料設備:制香機械及原料、蠟燭機械及原料、制紙機械及原料、其它相關機械及原料等
u 素食及其它未分類佛事用品
四、觀眾組織:
1、組委會邀請印度、日本、韓國、泰國、馬來西亞、新加坡、香港、臺灣等海內外優秀的佛事用品、素食生產企業參展交流,各區域經銷商、代理商、營銷終端、產業文化服務機構等到會參觀洽談。
2、組委會邀請全國各省市政府、民委(宗教局)、佛教協會、社會事務辦單位、國內外商會、各地寺院法師、佛教信眾等人士到會參觀。
3、組委會郵寄參觀邀請函20萬分,通過廈門佛展及全國相關佛展、傳真、電子郵件等多種方式向專業采購商、經銷商發送參觀邀請函。
4、通過人民網、新華網、中國經濟網、中國新聞網、央視網、環球網、新浪網、搜狐網、中國佛教網、華人佛教網鳳凰網、中華佛教網、阿里巴巴、佛教天地、佛教在線、等海內外專業網站對展會進行專題報導宣傳展會。
5、通過中國佛教文化研究所、《中國佛教寺院名錄》、臺灣法宗時報、香港《佛教文化》、韓國佛教報社、韓國佛教新聞、韓國石材新聞、日本佛教新聞社、中華佛教出版社、蘭州《佛學文摘》等海內外雜志刊發展會廣告和相關宣傳報導宣傳展會。
6、通過邀請安徽電視臺、江蘇電視臺、福建電視臺、浙江電視臺、河南電視臺、合肥電視臺等電視媒體對展會進行報道宣傳展會。
7、通過中國駐外各地的領事館、政府、貿易商會等機構及境內外招商網絡邀請專業觀眾,傳遞展會最新資訊;與歐美亞、東南亞等多家國際機構密切合作,展開國際間合作,同時展開網上展覽,全球招商及宣傳推廣,通過合作單位重點邀請境外采購商、團體等前來采購。
五、參展須知:
1. 國家主管部門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生產及銷售企業,報名參展需向組委會提交加蓋公章的三證復印件及其相關證明。
2. 認真閱讀《參展指南》中相關制度條例,了解清楚展會的布展、交易及撤展時間,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或損失。如有特殊需求請提前與組委會聯系落實,以免影響參展交易質量。
3. 確定參展后應詳細閱讀《參展申請表》的各項條款,確認無疑后應認真填寫各項內容,簽字或蓋章后傳真或郵寄至組委會相關部門備案存檔,以便于落實展位。合同簽定后應于3個工作日內將參展費用匯到組委會指定的收款賬號。組委會收到參展費用后印制參展證,企業憑參展證辦理參展及撤展的各項續。
4. 嚴禁攜帶假冒偽劣、過期變質、侵犯商標權的產品入展會現場展示交易,查出后果自負。
5. 不得隨意更改展位使用性質、拼攤兒、轉租轉賣,嚴禁變動展位形狀,否則予封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