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2月28日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唐良智
2021年1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紅巖革命舊址保護,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傳承和弘揚紅巖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是指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八路軍重慶辦事處舊址、“中美合作所”集中營舊址、桂園和重慶市文物保護單位《新華日報》總館舊址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本辦法所稱紅巖革命舊址,是指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內已被登記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見證紅巖革命歷史、反映紅巖精神的革命遺址、文物建筑、墓地、烈士殉難地、陵園、雕塑等。
紅巖革命舊址及其博物館、館藏文物、檔案史料的保護、利用、監督管理和紅巖精神傳承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外見證紅巖革命歷史、反映紅巖精神的文物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 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利用工作,遵循統一規劃、規范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加強領導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利用工作。
渝中區、沙坪壩區人民政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利用相關工作。
市人民政府和渝中區、沙坪壩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利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解決保護利用工作的重大問題,將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利用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和渝中區、沙坪壩區文物主管部門負責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利用工作的監督管理。
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紅巖革命舊址的保護利用工作。
公安、財政、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利用相關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紅巖革命舊址的義務,對損害紅巖革命舊址、歪曲紅巖歷史、侵害紅巖英烈名譽的行為,有權向文物、公安等部門舉報。
第七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提供志愿服務、設立保護基金、投資保護設施等方式參與紅巖革命舊址的保護利用工作。
第八條 對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利用和紅巖精神傳承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人民政府和渝中區、沙坪壩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護
第九條 紅巖革命舊址的保護規劃,應當納入市和渝中區、沙坪壩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
有關部門開展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工作,應當符合紅巖革命舊址保護規劃的要求。
對不符合紅巖革命舊址保護規劃、危害文物安全、破壞革命舊址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由渝中區、沙坪壩區人民政府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或者經治理仍不能滿足文物保護需要的,渝中區、沙坪壩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予以拆遷。
第十條 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紅巖革命舊址保護規劃,設立文物保護標志、保護界碑界樁并建立記錄檔案。
第十一條 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與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在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在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應當保證紅巖革命舊址的安全,建筑物、構筑物的選址、布局、規模、高度、體量、造型、色調等應當與紅巖革命歷史風貌及其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十二條 實施紅巖革命舊址修繕、遷移、重建等文物保護工程,應當制定文物保護工程方案,按照國家規定取得批準后,由具備相應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的單位實施。
第十三條 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紅巖革命舊址保護規劃制定年度保養、修繕計劃和經費預算,并報市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因保養維護需要暫停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開放的,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提前向社會公示。
第十四條 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開展文物安全日常巡查、監測,完善防火、防盜、防雷、防洪、防澇、防地災、防危巖滑坡等設施設備。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紅巖革命舊址保護的場館建設。
公安、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等有關部門和渝中區、沙坪壩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優化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及周邊交通路網建設。
渝中區、沙坪壩區人民政府和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完善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內游客中心、停車場、游步道、公共廁所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六條 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內的革命遺址、文物建筑、墓地、烈士殉難地、陵園、雕塑等文物資源和山形地貌、天然水系等文物環境,應當最大限度地保持在革命歷史時期的原狀。
第十七條 紅巖革命舊址的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為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管理機構以外單位或者個人的,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與其簽訂保護協議,明確保護措施、安全防范和利用要求等內容。
第十八條 制作電影、電視劇、出版物、音像制品等作品需要在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內拍攝的,拍攝單位應當采取保護措施確保文物安全,與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管理機構簽訂拍攝協議或者文物安全協議,并在其現場監督下進行。
第十九條 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內嚴禁從事下列行為:
(一)刻劃、涂污、張貼、攀爬,或者以其他形式損壞文物及其保護設施;
(二)損壞旅游配套設施、安全防護設施、園林綠化植被;
(三)為非紅巖英烈修墳、立碑;
(四)在非指定地點堆放、扔倒或者焚燒垃圾;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利用
第二十條 紅巖革命舊址應當向公眾免費開放。尚不具備開放條件的,應當合理安排其他使用功能,并設立便于公眾辨識和了解的說明牌。
第二十一條 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紅巖精神的教育示范基地建設,打造紅色旅游精品線路。
鼓勵和支持結合紅巖革命舊址特點,開發、推廣具有紅巖特色的旅游產品。
鼓勵將紅巖革命舊址與其他文物史跡、歷史風貌街區等資源進行整合,形成聯合展示體系。
第二十二條 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開展紅巖精神相關可移動文物和文獻檔案史料、口述資料的調查征集,充實陳列展覽內容。
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注重紅巖革命舊址的現場參觀體驗,拓展教育傳播方式,促進弘揚紅巖精神,傳播革命文化。
第二十三條 建立紅巖革命舊址資源數據庫,運用數字紅巖、智慧博物館等現代傳播形式,推進數字化保護利用和資源信息開放共享。
第二十四條 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內應當設置具有紅巖特色的標志標牌和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周邊區域公共交通站臺及相應報站系統、市政設施等,應當結合紅巖革命舊址特點和分布情況體現紅巖革命舊址及紅巖革命歷史相關內容。
第二十五條 公眾參觀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應當實行網上實名預約,憑實名預約的有效證件進入參觀區域,但法律法規和我市另有規定可以現場進行登記參觀的除外。
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進入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開展學習、教育等活動,應當提前預約并按照工作人員安排有序規范進行。
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公布經核定的景區最大承載量,并根據預約登記情況制定和實施參觀者流量控制方案。
第二十六條 在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內開展講解活動的講解員,應當接受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管理機構的培訓和管理,為公眾提供符合紅巖革命史實的講解服務。
第二十七條 參觀紅巖革命舊址或者參加有關紀念活動,應當保持莊嚴肅穆,不得有褻瀆紅巖英烈、破壞展示氛圍的不良言行。對擾亂、破壞參觀或者活動秩序的,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停止為其提供服務,并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 市和渝中區、沙坪壩區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依法負責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及其周邊旅游秩序治理:
(一)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對無證從事旅行社經營、強迫和變相強迫消費等行為的監管和查處;
(二)公安機關負責維護景區、交通站點及其他旅游者集中區域社會治安秩序,對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行為進行查處;
(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虛假廣告、無照經營、價格違法、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等行為的監管和查處;
(四)交通部門負責對違反旅游客運市場行為的監管和查處;
(五)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景區周邊經營性占道等行為的監管和查處;
(六)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周邊違反旅游秩序行為的監管和查處。
第四章 傳承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紅巖革命舊址及其承載的革命歷史和革命文化的研究闡釋工作,挖掘紅巖精神的價值內涵。
第三十條 鼓勵中小學校、高校、黨校等教育機構到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開展現場教學。
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到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接受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
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利用紅巖革命文物資源,發揮紅巖革命文物在社區、校園、單位文化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第三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與紅巖精神相關的歷史著述、小說戲劇、音樂影視等文藝創作。
第三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挖掘紅巖革命舊址的價值內涵和文化元素,開發具有紅巖特色的文化創意產品。
第三十三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加強紅巖精神的公益宣傳,制作播放紅巖文化公益廣告,增強全社會保護意識。
鼓勵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體設立專門欄目宣傳弘揚紅巖精神。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移動、拆除、損毀紅巖革命舊址文物保護標志、保護界碑界樁、標牌、說明牌、公共圖形符號的,由市、區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貌,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區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非經營性行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進入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從事講解服務,拒不接受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管理機構講解培訓和管理的,由區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紅巖革命舊址、文物保護設施、旅游設施損毀、滅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紅巖革命舊址保護區管理機構公職人員和有關國家公職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重慶紅巖遺址保護區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6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