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人口就是財源、兵源,鼓勵生育就是強國之策。尤其遇上亂世,生靈涂炭,民不聊生,如何增加人口,就是老大難問題。
《三國志·鄭渾傳》記載了建安年間,百姓不愿生養的現狀:“天下未定,民皆剽輕,不念產殖;其生子無以相活,率皆不舉。”生逢亂世,民風強悍輕浮,不重視生產養殖和財富積蓄,大多得過且過,只注重眼前短利,生了孩子也很難養活,所以很多人不愿生,甚至生了棄養。
古時候,政府會如何鼓勵生育呢?曹魏王朗《勸育民省刑疏》概括得比較全面,“嫁娶以時”“胎養必全”“新生必復”。嫁娶以時,則是鼓勵早婚早育,通過提升結婚率來提高生育率;胎養必全,則是政府獎勵生育,輔助養育;新生必復,則是免除新生兒父母的賦稅和力役,使父母能專心撫育孩子。
▲南宋佚名《百子嬉春圖》局部
獎勵生育重賞三孩
在西周時期,我國就有獎勵生育的措施。《周禮》在《地官·大司徒》篇提出,保養生息,養育萬民,有六條措施,第一條就是“慈幼”。經學大師鄭玄注解道:“慈幼,謂愛幼少也,產子三人與之母,二人與之餼。”可見從西周開始,如果生三孩,國家會配給保姆或乳娘,如果是生二孩,國家會贈送口糧。
春秋時期,管仲在齊國實施“九惠之教”。根據《管子·入國》記載,“慈幼”被列在第二條,“有三幼者無婦征,四幼者盡家無征,五幼又予之葆,受二人之食,能事而后止。”也就是說,如果生三孩,可以免除母親的賦役,生四孩全家免除賦役,生五孩,國家配給一名保姆,并提供兩個人的口糧,直到孩子們生活能自理為止。
春秋末期,越王勾踐的強國之策,很重要的一點也是鼓勵生育。《國語·越語》記載,勾踐被吳國打敗后,與國人立下誓言:“將免者以告,公令醫守之。生丈夫,二壺酒,一犬;生女子,二壺酒,一豚。生三人,公與之母;生二人,公與之餼。”按照越國規定,孕婦分娩前要向政府報告,公家會派醫生免費接生。如果是生了男孩,政府獎勵兩壺酒一條狗;如果生了女孩,政府會獎勵兩壺酒一頭小豬;生三孩,政府配給保姆;生二孩,政府贈送口糧。
公元85年,東漢章帝發布《胎養令》,“今諸懷妊者,賜胎養谷人三斛。”漢獻帝初年,陳國相駱俊賑贍境內百姓,“人有產子,厚致米肉”。百姓生兒生女,很多都以“駱”為名,表達對他的感激之情。
南朝宋文帝時,散騎常侍沈演之巡行吳郡,賑濟災民,“凡有生子者,日賜米一斗”。齊明帝在建武四年(497年)下詔:“民產子者……賜米十斛。”梁武帝時,任昉在宜興“禁民產子不舉,有孕者輒助其資金。”北朝也有陳規舊制:“生兩男者,賞羊五口,不然則絹十匹。”
唐太宗貞觀三年(629年)四月,曾補助正月以來產子的婦人粟一斛。唐憲宗元和二年(807年)詔令,懷孕的婦人每人賜給胎養谷三斛。
南宋紹興八年(1138年),宋高宗頒布《胎養助產令》,禁止貧民生子不養,如果確實有養不起的,政府“給錢養之”,另外還每人派發“免役寬剩錢”四千。紹興十一年(1141年),又規定:鄉村之人,無問貧富,懷孕五月可以上報,有專職的縣丞負責登記注冊,“候生子日,無問男女,第三等已下給義倉米一斛”。宋孝宗乾道五年(1169年),在全國范圍內,給貧困孕婦家的補助標準提高,“每生一子給常平米一碩,錢一貫,助其養育”。
▲南宋佚名《秋庭嬰戲圖》
元明清三代,對生養三胞胎的家庭都有獎勵和相關配套優惠政策。
明洪武七年(1374年)三月,應天府上元縣民史廣的妻子李氏一產三男,“給賜錢六千,俾求乳母養之”。五月,嘉興縣民李甲的妻子一產三男,同樣賜給錢米,配給乳母。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河南王狗兒的妻子周氏一產三男,“給賜鈔十錠,米五石”,成為定制。此后永樂元年、宣德三年、成化十三年,各地出現的一產三男,或者二男一女,官方都“宜循舊例”,“如例”賜給錢米。依據《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康熙二年(1662年)有詔令:“凡一產三男,或男女并產……準給米五石、布十匹。”畜牧民族地區,則等價折算成馬牛羊等牲畜,“各蒙古之家,有一產三男俱存者,賞九羊”。
完善配套優惠政策
古代除了直接獎勵生育,政府也會完善養育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如設立專門的育嬰機構,免除母親、父親或整個家庭的賦役。
人口,國之大事,我國很早就設立有育嬰機構,專門負責計生“掌幼”“掌孤”工作。《周禮》中有負責“慈幼”的職官,《管子》稱,“所謂慈幼者,凡國、都皆有掌幼”“所謂恤孤者,凡國、都皆有掌孤”,說明在春秋時期,諸侯國都設立有掌幼官、掌孤官。秦漢時期,這些職能逐漸合并為州縣長官的職責。宋代有官辦慈幼局,如果百姓領養孩子,官方會贈送錢糧或配給保姆、乳娘。此后各朝都有慈幼局、育嬰堂等機構。
作為鼓勵生育的重要配套政策,還有免除賦稅和力役。如上面提到的管仲相齊時的措施,生三孩母親免除賦役,生四孩全家免除賦役。公元前200年,漢高祖劉邦下令,“民產子,復勿事兩歲”,則生了兒子,父親可以免除兩年役使。漢章帝《胎養令》規定,生了兒子,可以免除母親三年賦役,并免除父親一年賦役。此后南朝、唐、宋歷代沿襲漢朝舊制,都有類似政策。
▲元佚名《同胞一氣圖》局部
元代還專門設立有免除生育三胞男胎父母差役的規定。元世祖至元八年(1271年)八月,鄧州軍戶張二的妻子一產生了三男,政府免除了她三年雜役。據《元典章》“一產三男免役”條規定,“今后一產三男者,令本處酌量減免差役”。1273年八月,寶雞縣劉鐵的妻子生了三胞胎,根據規定也免除三年賦役。1297年五月,遂寧州軍戶任福的妻子一產三男,1298年,高郵府寶應縣民孫奕的妻子朱氏一產三男,都按此前規定,免除了三年賦役。
調整性別比降低婚齡
降低婚育年齡,調整男女比例,也是增加人口的措施之一。
如《禮記》記載,“古者天子后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加上王后121人。漢代《獨斷》記載,夏商周三代,“天子一娶十二女,象十二月,三夫人九嬪。諸侯一娶九女,象九州,一妻八妾。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這種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嚴重占用社會資源,一定程度造成了男女比例失調,宮內宮外男女多怨曠之聲。針對這種不合理現象,管仲曾在齊國削減齊桓公的后宮人數,此后歷代都有釋放后宮的案例。勾踐則通過“令壯者無取老婦,令老者無取壯妻”,來平衡適婚男女性別。
降低婚齡,甚至強制早婚,也能協調性別比例,提升生育率。西周時一度有晚婚的制度,《周禮·地官·媒氏》:“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春秋時代,齊國規定婚嫁年齡為男20歲、女15歲,越國適婚年齡是男子20歲、女子17歲,還有一些朝代將女子適婚年齡降低到13歲,如唐朝男15歲、女13歲可以婚嫁,宋仁宗朝同樣規定男子15歲、女子13歲可以婚嫁,明清時期男16歲、女14歲可以嫁娶。
▲北宋蘇漢臣《端午嬰戲圖》局部
提倡再婚懲罰不婚
雖然我們的印象中,古代有“一女不侍二夫”“從一而終”的說法,但是在現實面前,實際操作層面并沒有那么嚴格的禮教。春秋時期,政府還會主動做媒“合獨”,并解決住房問題。《管子》載:“所謂合獨者……取鰥寡而合和之,予田宅而家室之。”三國時代,連年混戰,人丁銳減,為了提高生育,誰還在乎是否二婚。曹操、劉備、孫權都娶過寡婦。唐代也提倡“男子娶寡婦、寡婦再改嫁”。
有獎勵生育,也有懲罰不婚的規定,男女到了適婚年齡不嫁娶,將會獲罪受罰。如越王勾踐規定,“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漢書·惠帝紀》記載,公元前189年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算”是一種人頭稅,漢初“一算”的稅款金額為120錢,如果女子年齡在15-30歲還沒嫁,人頭稅要交五倍罰款,就是720錢,折算成當時糧價,相當于一個成年人一年的口糧。根據《晉書·武帝紀》記載,泰始九年(273年)詔令,“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女子到了17歲不嫁,居然要強制婚配。南朝劉宋時,更加嚴酷,“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女子滿15歲不嫁,全家犯法。
當然古代很多政策,在今天看來是極不合理的,而且還有濃重的重男輕女色彩。我們鉤沉典籍,也只是想一窺先人何等重視人口增殖,又是如何鼓勵生育。
除了上述這些措施,要鼓勵生育,增長人口,最根本的政策當然還是發展經濟、完善配套的惠民制度,使老百姓脫貧致富。像王朗所說,“醫藥以療其疾,寬繇以樂其業,威罰以抑其強,恩仁以濟其弱,賑貸以贍其乏”,民無饑饉,倉廩豐實,自然人口充實,十年之后,笄者盈巷,二十年之后,勝兵者滿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