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關于公布《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物考發〔202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和旅游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提升考古遺址保護管理水平,推進國家考古遺址公園高質量發展,我局組織修訂了《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管理辦法》。現予公布,請結合本地實際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管理辦法
國家文物局
2022年3月15日
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考古遺址的研究闡釋和保護利用,規范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管理,有效發揮其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家考古遺址公園,是指以重要考古遺址及其環境為主體,具有科研、教育、游憩等功能,在考古遺址研究闡釋、保護利用和文化傳承方面具有全國性示范意義的特定公共文化空間。
第三條國家文物局負責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評定管理工作,省級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考古遺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創建和運營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國家文物局支持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建設。對于在經濟社會文化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國家考古遺址公園,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條考古遺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開展可行性論證,評估考古遺址條件、地方經濟社會條件及管理條件等,科學、審慎創建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給予政策、經費和用地保障。
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考古遺址,可向國家文物局提出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立項申請:
(一)已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二)文物保護規劃已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布實施;
(三)具備考古和研究工作計劃;
(四)具備符合文物保護規劃的考古遺址公園規劃;
(五)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專門管理機構。
第七條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立項申請由考古遺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經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報國家文物局。
第八條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立項申請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六條所列條件的相關材料;
(二)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九條經審查符合條件者,由國家文物局批準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立項。
第十條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創建過程中,涉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項目須按相關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國家文物局批準立項的考古遺址公園,符合以下條件,考古遺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提出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評定申請:
(一)所有自然或人為因素造成的考古遺址損害或破壞行為已得到控制或糾正;
(二)各建設項目的審批手續齊全;
(三)所有建設項目均符合考古遺址公園規劃;
(四)考古和研究工作計劃有序實施,出版考古報告等研究成果;
(五)已向公眾開放,或已具備開放條件;
(六)無重大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考古遺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交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評定申請,經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報國家文物局,國家文物局按照《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評定細則》開展評定工作。評定合格者,由國家文物局確定為“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修編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規劃、變更或擴展建設項目,須按原程序上報。
第十四條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專門管理機構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及運營,須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履行文物保護職責;
(二)實施考古遺址公園規劃;
(三)建立健全相關管理規章制度;
(四)提供良好的衛生、服務、消防、救護等公共設施,并不斷改善服務質量;
(五)在規定時限內向國家文物局提交年度運營報告。
第十五條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內考古遺址的保護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六條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管理與運營除遵守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外,還應當執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接受文物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實行監測評估、巡查制度。
國家文物局組織開展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年度運營監測評估,發布年度評估報告;或指定專家對國家考古遺址公園進行巡查,組織開展全國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綜合評估,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用途和功能,不得侵占其合法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用地性質,不得開展任何不利于考古遺址保護的活動。
第十九條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立項后,三年內未開展任何考古研究、文物保護項目和配套設施建設工程的,國家文物局將書面告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整改;一年內仍未整改的,國家文物局將書面告知考古遺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取消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立項,三年之內不得再次申報。
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評定期間,經核實有弄虛作假、行賄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國家文物局取消其評定申請;已評定為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撤銷評定結果。
對管理和運營不當,監測評估或巡查后落實整改要求不到位,發生責任事故或造成文物損毀,已不具備開放條件的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國家文物局視情節輕重全國通報或撤銷評定結果。被撤銷評定結果的,三年之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二十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內考古遺址、環境、生態、景觀等資源損毀或破壞的機構與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修訂《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管理辦法》的解讀
近日,國家文物局發布了《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管理辦法》(文物考發〔2022〕7號,以下簡稱《辦法》),為便于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文物部門和有關單位更好地理解掌握《辦法》內容,國家文物局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您簡要介紹一下《辦法》制定的主要背景和過程?
答:國家考古遺址公園,是中國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的重要創新,充分體現了國際文化遺產保護理念與中國國情民情相結合。2009年,國家文物局在大遺址保護利用工作取得初步成果的基礎上,提出“國家考古遺址公園”概念,印發《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管理辦法(試行)》。2010年,國家文物局評定首批12處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和23處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立項單位。截至目前,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已經增至36處,“十三五”期間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累計接待公眾1.54億人次,展現出前所未有的活力和生命力。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將大型古遺址保護利用融入所在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兼顧了文物安全與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共文化服務需求,為國際文化遺產保護領域提供了中國案例和中國經驗。隨著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保護利用模式被廣泛接受、日益成熟,有必要完善試行的《辦法》,更好指導、規范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管理。
2021年,國家文物局啟動《辦法》修訂工作,充分征求有關文物部門、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管理機構、考古機構和專家意見,采用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召開不同范圍的研討會、論證會,反復研究、不斷修改完善,于2022年初形成修訂稿。經國家文物局黨組研究決定正式公布,自2022年4月起施行。
問:本次《辦法》修訂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本次《辦法》修訂,主要把握以下幾點: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文物工作的總體部署和要求,特別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十四五”文物保護和科技創新規劃》相銜接,提供法規制度保障。二是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基本保持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制度體系的整體框架和基本原則,僅就部分條款進行微調。三是規范條文內容,根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調整、修正涉及行政審批、檢查監督等方面的條文表述,符合國家文物局深化改革、簡政放權要求。
問:本次《辦法》修訂有哪些調整?
答:本次《辦法》修訂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增加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創建前的可行性論證環節;二是要求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立項單位每年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報告建設進展情況;三是進一步明確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成后的監測評估、巡查要求;四是細化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和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立項單位的退出機制。
問:請您介紹一下本次《辦法》修訂提出的退出機制?
答:退出機制主要針對以下情況:一是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立項后,三年內未開展任何考古研究、文物保護項目和配套設施建設工程,且一年內仍未整改;二是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管理和運營不當,監測評估或巡查后落實整改要求不到位,發生責任事故或造成文物損毀,已不具備開放條件;三是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評定期間,經核實有弄虛作假、行賄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
退出機制是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創建、評定、運營全過程管理的體現,也有利于督促和要求相關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管理單位科學建設、依法合規運營,是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管理制度的重要環節。
問:下一步將開展哪些工作?
答:國家考古遺址公園是“十四五”期間國家文物局的重點工作之一。下一步,我們將以《辦法》頒布為契機,抓緊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十四五”文物保護和科技創新規劃》《大遺址保護利用“十四五”專項規劃》任務,重點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繼續加強制度建設,系統梳理、調整國家文物局已發布的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規劃編制、創建及運營管理、評定、運營評估等方面指南、規程和要求,逐步形成清晰、明確、規范的管理體系;二是2022年評定公布一批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和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立項單位,為人民群眾提供更豐富多樣、更有文化魅力和歷史底蘊的公共空間;三是繼續支持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創建一流的遺址博物館,舉辦專題化、特色化、精品化文旅活動,發揮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聯盟作用,不斷提升公園開放服務水平和文化傳播能力;四是規范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年度評估工作,“十四五”期間組織開展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綜合評估,進一步了解公園現狀,查找問題、分析原因、加強政策保障,確保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健康、可持續、高質量發展,讓陳列在廣闊大地上的遺產活起來,探索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遺址保護利用之路。
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評定細則
一、評定內容
(一)資源條件(150分)
1.遺址價值(40分)
n能夠體現中華文明起源和發展的歷史脈絡,展示中華文明取得的燦爛成就,以及中華文明對人類文明的重大貢獻,在全國范圍內具有突出代表性,歷史、科學、藝術、社會、文化價值重大。
2.公園規模與范圍(30分)
n公園范圍內必須包含集中體現遺址價值的核心部分、區域及相關內容。
3.區位條件(40分)
n交通可達性(20分)
公園周邊交通設施完善,能夠比較便利地到達飛機場、火車站、公共汽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具有一級公路或高等級航道、航線直達;或具有旅游專線及交通工具;或具備近期實施的交通規劃。
n相關資源(5分)
公園所依托的遺址本體屬于或毗鄰世界遺產地、歷史文化名城、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級旅游區等,能夠形成規模效應。
n周邊設施(10分)
公園周邊具備與其規模、游客容量相匹配的配套住宿、餐飲等服務設施。
n社會經濟(5分)
公園所在地區經濟發展具有一定水平、發展潛力較大,能夠形成地區經濟和公園的良性互動發展。公園創建、管理、運營過程中保證社會穩定。
4.基礎條件(40分)
n政策支持(10分)
地方政府對公園創建、管理、運營給予穩定的政策支持。
n資金支持(10分)
公園的創建、管理、運營資金狀況良好,得到地方政府、企業、個人等各個方面的支持。
n利益相關者支持(10分)
公園的創建、管理、運營在充分聽取各方面利益相關者意見的基礎上,得到包括政府、專業機構、社會團體、地方社區、當地居民等方面的支持和協助,保持社會穩定。
n土地權屬(5分)
公園范圍內的土地權屬清晰明確,不存在
爭議,有相應權屬證明文件。
n管理責任(5分)
公園的管理權屬、管理機構清晰明確。
*5.環境條件(附加指標,25分)
n空氣、噪聲、水體等環境質量(15分)
公園周邊空氣、噪聲、水體等環境質量達到國家相關標準要求。
n公共衛生(5分)
公園周邊公共衛生條件良好,環境整潔優美。
n景觀環境(5分)
公園周邊環境植被覆蓋率、綠化率高,風貌協調,優美舒適。
(二)考古、研究與保護(200分)
1.考古工作(30分)
n工作基礎(15分)
遺址的考古調查、發掘、資料整理、研究等工作已經開展,并取得如發掘簡報、發掘報告、資料匯編等系列成果,有一定基礎。
n工作計劃(15分)
具有完備的考古工作計劃,并按計劃開展工作,考古工作取得實際進展。根據公園建設進度,及時調整考古工作計劃,能夠相互協調。
2.文物保護規劃實施(20分)
n按照文物保護規劃中相關規定逐步實施。
n保護規劃強制性內容納入相應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3.遺址本體保護(40分)
n保存現狀(15分)
遺址的物理構造和/或重要特征保存完好。
n保護的科學性(9分)
最小干預、可逆性、可識別性等方面表現
良好。
n保護的全面性(5分)
保護工作覆蓋面廣,重要遺跡均得到妥善
保護。
n保護的有效性(11分)
保護工程實施確保質量與效果,各種病害因素對遺址的破壞得到較好的緩解和控制。
4.遺址環境保護(30分)
n自然環境(15分)
對遺址周邊自然環境進行整治和保護,保持遺址周邊環境優美,實現自然環境資源和文化歷史資源的協同保護。
n歷史環境(15分)
遺址歷史環境尚存的,結合遺址對其歷史環境進行保護,并在遺址展示中向公眾闡釋和展示。
5.日常維護與監測(30分)
n制度(10分)
建立并完善遺址日常監測和維護制度,并嚴格按制度要求落實各項工作。
n設備設施(5分)
具備對遺址進行檢測和維護的基本設備,設備應及時維護、定點放置、專人管理,能夠隨時提用。
n人員(5分)
設置專門的機構或人員負責對遺址的日常監測和維護,相關人員具備相應的文物保護知識和技術。
n記錄(5分)
遺址的日常監測和維護工作及時記錄存檔,檔案定點存放,專人管理,能夠隨時提取查看。
n報告(5分)
圍繞遺址日常監測和維護工作建立動態報告制度,隨時發現和報告問題,并及時整改。
6.風險防范(20分)
n制度(5分)
建立并完善風險防范制度,包括安防、消防、防疫、防災、防暴等,編制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演練、培訓,嚴格按制度要求落實各項工作。
n設備設施(5分)
具備基本的風險防范設備及物資儲備,設備及時維護、定點放置、專人管理,能夠隨時提用。
n人員(5分)
相關人員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技術。
n記錄(5分)
風險防范工作及時記錄存檔,檔案定點存放,專人管理,能夠隨時提取查看。
7.研究與成果轉化(30分)
n科研支撐(10分)
考古研究及其他多學科研究具有深入性、持續性,成果豐富、綜合性強。公園創建期間出版相關考古發掘報告、研究專著。
n成果轉化(20分)
研究成果轉化的及時性、準確性、科學性、適用性。
*8.研究設施及條件(附加指標,25分)
根據遺址保護及公園的運營情況,設置標本庫、資料庫、開放實驗室、考古工作站(基地)、研學基地、文物數據中心、信息基礎平臺等保護與研究設施,并酌情向公眾開放。能夠運用數字化管理和監測、預防性保護設施、技術。
(三)展示與闡釋(200分)
1.公園規劃實施(20分)
n按照公園規劃的相關規定逐步實施,整體進度和計劃性較好。
2.展示設施建設(60分)
n館舍(30分)
展示館舍如博物館、陳列館、體驗中心等規模適宜、布局合理、功能適用,與遺址及周邊環境協調,工程質量符合國家相關規范和標準,具備服務特殊人群的無障礙設計。
n展陳內容、技術與手段(20分)
展陳內容全面、深入、豐富、與遺址聯系
密切。
展示傳播技術適宜,具有先進性、創新性。
展陳手段生動活潑、易于公眾理解、可讀可視性強。
n設施日常維護(10分)
及時進行設施日常維護、巡查,保持設施良好使用狀態。
3.遺址現場展示(80分)
n展示策劃(4分)
有遺址展示的策劃研究,對展示內容、方法、布局等做出詳細研究與論證,避免同質化。
n展示內容(12分)
能體現遺址價值與內涵。
能體現遺址的整體性。
展示依據具有科學性,信息來源可靠、數據準確。
n展示方法(16分)
具有良好的科學性、協調性、生動性、通
俗性。
n展示布局(20分)
系統全面、脈絡清晰、主旨明確、重點突出。
n展示流線(12分)
具有良好的科學性、邏輯性、流暢性。
n標識系統(16分)
簡潔、環保、設計美觀、制作精美;與遺址風貌相協調、布局合理、位置明顯突出;內容明確、用詞準確;至少兩種語言。
4.公眾參與(40分)
n考古工地現場及考古設施向公眾開放的程度(10分)
n文化活動(10分)
積極舉辦各種與遺址內涵相關的文化活動,并體現教育性、普及性、針對性,能夠寓教于樂。
有專門的機構或工作人員負責策劃、組織、實施;每次活動都應及時記錄并存檔。
n教育活動(10分)
積極舉辦各種與遺址內涵相關的宣傳教育科普活動。
活動類型多樣(教育研學、社會培訓、公眾講座等),效果顯著,持之以恒。
有專門的機構或工作人員負責策劃、組織、實施;每次活動都應及時記錄并存檔。
n社區活動(10分)
積極開展豐富的社區活動,體現廣泛性、參與性、層級性,服務不同社區群體。
有專門的機構或工作人員負責策劃、組織、實施;每次活動都應及時記錄并存檔。
*5.延伸展示(附加指標,25分)
n周邊展示(12分)
場外及周邊展示設施布局合理,規模適度,設計制作精美,與環境相協調。展示內容準確科學、生動易懂。
n遠程展示(13分)
能夠采用數字化和線上展示、虛擬展示方式,設置遠程數字博物館或虛擬體驗中心;公園有專門網站,網站架構清晰、完整,網頁制作精美;網站內容豐富、準確、更新及時。網站能夠支持兩種或兩種以上語言。網站具備服務特殊人群的無障礙服務設計。
(四)管理與運營(150分)
1.設施與服務(80分)
n服務設施布局(15分)
游客服務設施根據遺址情況布局科學合理,環境氛圍協調,舒適、便利、安全。酌情設立游客服務中心。
n導覽設施與服務(9分)
有語音導覽等自助導覽設備。
有專門的工作人員提供信息咨詢服務;提供多語言服務。
有高素質、穩定的講解員隊伍;有兩種或兩種以上語言的、適合不同觀眾群體的講解詞,講解兼顧專業性、科學性、生動性。
n交通設施及服務(8分)
公園游覽(參觀)路線布局合理、順暢,出入口、停車場地布局合理,滿足人員及車輛出入、停放要求,道路條件便利、安全;園內交通工具清潔環保,提供便利的交通服務;所有設施與遺址及其景觀環境相協調。
n公共安全(20分)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暢,標志醒目;應急照明、救生設施設備完好,有應急醫護人員和常備藥品、醫療設備,有疫情防控專人和防疫設施設備、物資;危險地段標志明顯,防護設施齊備、有效,特殊地段有專人看守。
n公共衛生(6分)
公共廁所布局合理,標識醒目美觀,建筑造型協調;設備完好或使用免水沖生態廁所;
垃圾箱布局合理,標識明顯,造型美觀,與環境協調。
n休閑設施及服務(6分)
游客公共休息設施布局合理,設計與周圍景觀環境相協調。
購物場所布局合理,建筑與周圍景觀環境相協調;購物場所環境整潔,秩序良好;旅游商品種類豐富,特色突出。
餐飲場所布局合理,規模適度,設施齊全,建筑與周圍景觀環境相協調,食品衛生符合相關餐飲服務標準。
n信息服務(6分)
網絡、電話、郵政、通信設施布局合理、功能齊全;設備方便使用,線路暢通,收費合理。
網絡通信信號暢通穩定,公園內WIFI全覆蓋。
n無障礙設施及服務(10分)
能夠無障礙到達遺址展示設施及展示場地主要區域;標識或解說系統以及主要服務設施可滿足無障礙要求。
2.公園開放效果(20分)
n公益性開放(10分)
定時定期對老年人、軍人、學生等團體優惠及免費開放;日常免費、優惠開放制度和措施向社會公示;提供定期免費專業講解和針對特殊觀眾群體的講解服務。
n觀眾流量(10分)
公園能夠有效吸引客流。同時,按照公園規劃文本中確定并獲批的游客容量對實際參觀人數進行總數控制,兼顧遺址保護和公眾參觀要求。
3.公園管理機構與人員(20分)
n機構(10分)
公園管理機構設置完善、合理,各部門職能明確。
n人力資源(10分)
工作人員數量、專業背景、技術能力與公園規模、工作要求相匹配。
4.公園管理制度體系(30分)
n公共安全制度(10分)
認真執行公安、交通、社會保障、市場監管、應急管理、文化和旅游等有關部門制定和頒發的安全法規,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制度,配備與公園面積、游客接待量相匹配的安防、消防、逃生、醫療等設備和工作人員。
有專人管理相關設備,定期進行檢查、維修、更新和補充。
有各項應急預案,專人負責并有相應的物資儲備。
n人員培訓制度(10分)
培訓機構、制度明確,人員、經費落實。
業務培訓全面,除各崗位專業技能培訓外,還應包括考古、文物保護、遺產管理等相關培訓內容。
培訓效果良好,上崗人員培訓合格率達100%。
n財務管理制度(5分)
公園創建、管理、運營等過程中,財務管理依法合規、制度健全,定期進行第三方財務審計、評價。
n投訴反饋制度(5分)
游客意見征集制度完善,利用互聯網、觀眾留言本、觀眾調查表等方式定期進行觀眾調查工作,征求觀眾意見或建議。投訴制度健全,投訴處理及時、妥善,檔案記錄完整。
*5.宣傳推廣(附加指標,25分)
n出版宣傳(5分)
重視與公園及遺址相關的印刷、電子出版物的制作和發行,加強對公園的宣傳。
n媒體推介(10分)
積極利用平面媒體、廣播媒體、電視媒體、網絡媒體、新媒體及融媒體等加強對公園的宣傳和推廣,提高公園的知名度。
n品牌經營(5分)
具有獨特的品牌形象并形成外在品牌標志;注冊、運用自身的品牌標志,樹立獨特的產品形象、良好的質量形象、鮮明的視覺形象和文明的員工形象。
n文化產品(5分)
文化產品開發體現公園特色,品種較多,制作精美,品位高、有內涵,產品銷售情況好。
二、計分標準
本細則共計800分。其中必要指標分值700分,附加指標分值100分。
必要指標各大項分值分別為:資源條件150分,考古、保護與研究200分,闡釋與展示200分,管理與運營150分。
附加指標各項分值分別為資源條件25分,考古、保護與研究25分,闡釋與展示25分,管理與運營25分。
詳細分值見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評定分值框架表。
必要指標得分為600分以上,且單項得分不低于總分值的80%,附加指標總得分50分以上可評定為“國家考古遺址公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