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茗飲盛于唐,至南唐始立茶官。”—五著錄《宣和北苑貢茶錄》
茶馬司官署名。宋有都大提舉茶馬司,掌以川茶與西北少數民族交換馬匹。明初于洮(治今甘肅臨潭)、秦(治今甘肅天水)、河(治今甘肅臨夏)、雅(四川雅安)等州,清于陜西、甘肅皆置茶馬司,有大使、副便等官,其職掌與前代同。清初又曾于陜、甘二省置御史專管其事,通稱茶馬御史。
易馬賞番
易馬賞番明洪武十五年改令,以河州兼管。三十年曾改秦州為永寧(今四川敘永)茶馬司,后復舊。清代于陜西、甘肅、云南等地設置茶馬大使,掌茶馬交易事宜。茶馬司主要職能為“易馬賞番”,定期招番互市,嚴禁通番私易,將每年以茶易馬數造冊上報朝廷,并把所市馬依例分于邊衛騎操或苑馬寺牧養。《明會典·茶課》:“明制茶課凡中茶有引由,出茶地方有稅,貯放有茶倉,巡察有御史,分理有茶馬司、茶課司,驗茶有批驗所。
茶鹽司
茶鹽司簡稱“提舉茶鹽司”、“茶鹽司”,別稱“倉司”、“庚司”、“庚臺”,宋代官署名。主管常平及茶鹽事務,與轉運司、提刑司、經略司并稱監司,為路級機構。崇寧元年以后茶、鹽管理機構分合無常,南宋紹興十五年正式定名。基本職能為掌茶鹽之利,以充國庫;主鈔引之法,據其實績考核、賞罰茶官;糾劾各種違法行為及考核、奏劾、薦舉州縣地方官員等。其屬官有勾當公事,一般每路置一員,十州軍以上的路則差二員,于文臣通判、幕職內選差。
高昂茶利
高昂茶利南宋時,勾當公事一般二員,分主常平、茶鹽事,因而又分稱“常平干”和“茶鹽干”。茶鹽司還設主管文字一員,都吏、書吏等,還有職級、手分、人吏、貼司、軍曲等吏員,人員一般在一二十人。該司建立五年間年,茶利高達一千萬緡,成為當時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
以茶易馬,是我國歷代統治階段長期推行的一種政策。即在西南(四川、云南)產地和靠近邊境少數民族聚居區的交通要道上設立關卡,制訂“茶馬法”,專司以茶易馬的職能。沿邊少數民族只準與官府(馬司)從事以茶易馬交易,不準私販,嚴禁商販運到沿邊地區去賣,甚至不準將籽、苗帶到邊境,凡販私則予處死,或充軍三千里以外,“茶馬司”官員失察者也要治罪。立法如此嚴酷,目的在于通過內地來控制邊區少數民族,強化他們的統治。這就是“以茶治邊”的由來。但在客觀上,茶馬互市也促進了我國民族經濟的交流與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