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22日,中國氣候變化事務特別代表解振華在柏林表示,中方正在就《巴黎協定》實施涉及問題準備“中國方案”。為了實現《巴黎協定》的自主減排目標,我們需要在產業、交通、建筑三大領域實施更加切實有效的節能減排措施。其中,建筑節能面廣量大。我國既有建筑面積超過600億平方米,其中大多數屬于不節能建筑,如果不采取任何措施,建筑能耗將大幅增加,直接威脅我國節能減排目標的實現。在這些年的實踐中,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確實取得了相當的進展,但是也暴露出了許多問題,需要引起有關方面的高度重視并加以解決。
建筑能效提升在技術上完全可行
美國前能源部部長朱棣文博士指出,實驗表明,在現有技術條件下,可以使建筑能耗在現在的基礎上下降80%。聯合國環境署魏伯樂博士的專著《五倍級:縮減資源消耗,轉型綠色經濟》指出,在現有技術條件下,可以實現建筑能效的五倍提升。美國洲際酒店集團的研究表明,通過多達200項不同的措施組合,可以使現有的五星酒店的能耗下降40%~45%。2009年啟動的美國曼哈頓帝國大廈綜合節能改造,改造后估計每年將降低能耗38%,往后15年內削減二氧化碳排放10.5萬噸,相當于每年削減約2萬輛汽車的排放量。上述研究和實踐已經證明,建筑能效提升在技術上完全是可行的。
美國康奈爾大學學報刊登的一項研究指出,美國星級酒店平均每平方米每年能耗(不含空置)是128kwh,而中國的星級酒店的能耗是208kwh,全球超過200kwh的只有四個國家,分別是阿聯酋、印度、墨西哥和中國。從理論上說,我國的星級酒店的節能空間是很大的,即使是在圍護結構不做任何改變的情況下,通過降低負荷、提升效率、優化控制、改進管理等措施,將使得現有建筑能耗下降20%以上。
因此,需要全面梳理全國各地的節能示范城市、示范項目中篩選出一批節能效果顯著的項目,加大宣傳力度,提升全社會對建筑節能減排的可行性的認知。5月15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出通知,向各地征集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公共建筑節能運行與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等三個領域的典型案例。
政府要出臺政策將外部性內部化
能耗是成本,從經濟上說,控制成本是一個理性的經濟行為,每一個個人或組織似乎都應該會自覺自愿地進行節能減排。但另一方面,由于建筑節能改造有著投資量大,回收期長,且外部經濟性較強的特點,要想大規模的推動既有建筑節能工作的進行,必須由國家利用“有形的手”出臺恰當的政策,將外部性內部化,帶動市場主體積極參與到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工作中來。
從各國的實踐來看,基本上都要采用政府強制的措施。在美國,46個州都通過了對合同能源管理的立法,要求州內的政府建筑必須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進行節能改造。美國政府還制定了“聯邦政府績效合同法案”,規定通過節能效益分享形式得到的資金回報可直接從電力公司交付給政府機構的賬單中取得。該法案的實施加快了項目資金回收,減小了節能服務公司的資金風險。此外,美國政府還制定了多項節能政策,這些政策為節能服務行業的發展提供了較好的政策環境,提高了公眾對節能服務的認識。
德國是歐盟國家中節能服務發展時間最長、市場規模最大以及市場最完善的國家。1976年,聯邦政府通過第一部建筑節能法“EnEG”,以獨立的一部單行法的形式來規范建筑節能的相關行為,其后又出臺了一系列從各個不同因素著手來規制建筑節能的法規。從2002年的“EnEV”開始,立法機關就致力于把以上幾部法規整合成一部完整的建筑節能法典。“EnEV”2006年進行了全面修正,規定新建建筑必須出具采暖需要能量、建筑能耗核心值和建筑熱損失計算結果;消費者在購買住宅時,建筑開發商必須出具“能源消耗證明”,清楚列出該住宅每年的能耗;房屋所有者可以優惠享受節能咨詢服務,而大部分咨詢費由政府承擔。
日本1979年頒布了《關于能源合理化使用的法律》(簡稱《節能法》)經歷了大大小小7次修訂后,該法包含了各行業不同規模的企業相匹配的節能措施、獎賞制度等。《節能法》要求在運輸部門設立專門的節能環保政策,在工業部門要求按照熱電一體化進行管理,并擴大高能耗指定工廠的數量。為加深民眾的節能環保意識,《節能法》專門修訂了有關消費者的節能規定。《節能法》還要求各建筑的年一次能源原油總消耗量在1500m3以上的公司,都需提交能源使用狀況報告書,選用能源管理師進行節能改造,提高單位能效,并提交中長期節能計劃書。
面對我國建筑節能減排的嚴峻形勢,應該考慮把握建立全國統一碳交易市場的契機,根據《巴黎協定》自主減排指標的分解,制定明確的建筑節能法規,并率先給高能耗建筑核定按年核查的明確的碳排放配額指標,對于超過碳排放指標的建筑,規定其必須通過在碳交易市場上購買碳排放權,抵充超額排放。除了采取強制性規定以外,政府還應通過制定建筑節能標準的市場化方法來推動節能服務的發展。
頂層設計的金融配套措施要落地
國務院相關文件明確提出,要進一步改善金融服務,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根據節能服務公司的融資需求特點,創新信貸產品,拓寬擔保品范圍,簡化申請和審批手續,為節能服務公司提供項目融資、保理等金融服務,各地節能辦也經常組織銀企對接會。但這些措施操作層面上遇到了很多問題。站在商業銀行的角度,無論業務如何創新,無論節能減排的意義多么重大,貸款安全性的底線不能丟,要求借款企業要有抵押或者有擔保。而廣大節能服務公司,基本上是輕資產公司,抵押擔保能力普遍不足。而所謂節能服務公司的項目“未來收益權”為基礎的銀行“保理”融資,邏輯上似乎沒有問題,但實際上,節能服務公司的“未來收益權”在財務上不是用能企業對節能服務公司的負債,“未來收益權”在項目改造完成之后并不能被確認,而是要根據實際節能效果測量決定,“保理”融資不成立。除了銀行貸款以外的融資形式,如信托、租賃融資等,融資成本都偏高,本身就是微利的合同能源管理事業,無法承擔更高的融資成本。事實上,融資問題已經成為阻礙我國合同能源管理發展的主要瓶頸,借鑒歐美做法,建立財政貼息政策和政策引導基金,將是金融支持的重要方面。
此外,為了繼續鼓勵節能服務公司開展建筑節能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應該盡快研究相應的專項稅收政策。
《巴黎協定》描繪的綠色低碳發展全球大勢與中國生態文明建設戰略選擇相一致,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帶動全國建筑節能全面高水平發展,這既是可持續發展的內在需要,也是打造人類命運共同體的責任擔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