柱礎石,宋代稱柱礎,清代稱柱頂石。它是放置在古建筑柱子底下的石制構件。由于中國古代建筑以木構架結構為主,梁柱系統是主要承重骨架,所以歷代建筑都講究基礎的制作。一般情況下基礎是由柱礎、磉墩、灰土三個部分組成。首先從早期建筑柱子的基礎構成談起,有助于認識柱礎石的起源與形成。
半坡時期較晚的方型建筑,柱子基礎構造的處理,已經有所改進,柱子基坑回填上采取質地細密的淺色泥土,這種做法接近三合土,黃土中似乎摻有石灰質材料,加水攪拌,干燥凝結后有較大強度。這樣的處理,對于柱子底部的防潮和加固有了一定改善。另外一種做法是在柱子基坑回填土中摻入“骨料”,“骨料”成分有“紅燒土”渣、碎骨片、粗陶片。這種摻加顆粒骨料的做法,既能增強柱腳的固性,又能使原始木構扎結點接近剛接。
在半坡遺址的柱子底洞還發現,柱子底部墊有10厘米厚的粘土上層,柱腳側部斜置兩塊扁礫石,回填土上部35厘米高的一段,分六層夯實,夯土層上還保留有夯筑痕跡。這種夯土分層夯筑的做法,優點在于,比一次回填壓實,更能提高柱子基礎的密實程度。
在這以后,柱子底部同樣作加固處理:墊一層黑褐色或褐色粘土夯實,粘土中有的加陶片,有的加石片,應當認為這是暗柱礎做法的開始。廟底溝301,302號基址的中心柱己設置扁形的礫石柱礎,這就有力地說明了原始社會的居民因為支柱下沉而力求使柱子底部堅硬的想法,已經產生并且付諸實踐,客觀上也符合加大地基承壓面減少壓應力的科學道理。這種礫石暗礎栽柱的做法,直止漢魏時期仍為高大宮殿等建筑所應用,它實際上是暗柱礎向明柱礎發展的一個過渡階段。
從西周早期遺址再一步探析磉、礎、柱的構造。西周時期遺址柱礎是由夯土筑成,柱礎徑60-70厘米。在這些遺址中,各個基址規模不同,夯土柱礎的直徑大小也有區別。規模較小的基址,夯土柱礎直徑40厘米左右;厚20厘米左右;規模較大的基址,夯土柱礎既大且深,夯土中加入了大礫石,它的做法是鋪礫石一層,礫石下夯土厚約40厘米,柱礎的直徑一般為100厘米左右,深度一般為180厘米左右,其中鋪大礫石多達七、八層。
上述素土夯實以及摻有大礫石夯筑的柱基礎,其實就是古文所稱的“磉”,發展到清代,民間工匠又稱其為“磉墩”。中國古建筑最初簡易的碌只是素土夯實,或是摻和礫石,瓦片等骨料。當時,建筑地段多為早期居民點的灰土層,這就要求加大柱子埋深,讓柱礎安置在堅實的生土層面上或是換土夯實的地基上。對于體型高大的建筑來說,埋深加大,就又要將粗大的柱料再更多地加長,這在取材用料上,在營建施工上,困難是許多的。而較為可行的方法是在安放柱子的位置,深挖地基,著重夯實,夯筑成堅實穩固,可以防潮,又不受冰凍影響的地基,這就是“磉”的最初階段。
隨著柱子基礎的做法不斷地改善,出現了磚砌的“磉墩”。召陳“磉”的處理,就是一個明顯的進步,在柱子部位重點實施技術措施。其做法是在筑就的臺基上,按柱子部位挖坑,著意夯筑碌墩,從而減少了臺基夯筑的數量,節省了工料,簡化了營建程序,可以說召陳遺址提供了最早的磉墩實例。
對于礎的認識,同樣可以從召陳遺址進一步引深。“礎面一般是中間低,四面高,略呈圓凹形,以納柱子”。這種凹形磉面,正是大型礫石柱礎的印痕。柱礎古代稱“礎”,有著多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在結構上能加大柱腳承壓面,減少壓應力;在構造上又能發揮防潮作用。
早期梁、柱間交接節點構造較為簡易,采用的方法是扎結,或是不夠嚴密的榫接,整體結構穩定性較差。而采用栽柱的方法,就能較好地克服了這一結構上的弱點,因為使用栽柱,柱腳接近剛接,在柱底面放置暗礎(相對于后世露明的柱礎)往往仍需要一個堅實的地基。
假如在地基過淺的情況下,不但對于早期節點不牢的栽柱構架來說不能穩定;而且對于柱子底部的基礎來講,春天解凍翻漿時柱腳會出現大幅度和不均勻沉陷。長期的營造經驗告訴人們,在荷載較大的情況下,栽柱暗礎的基底必須坐落在凍不透的土壤上,這樣既能防潮,又能穩固柱腳,保持整體構架的穩定。
召陳遺址磉、礎、柱的構造,無疑說明了“磉”的出現,減少了栽柱的埋深。而“礎”的出現,又加大了柱腳承壓面;發揮了隔潮作用。磉、礎、柱三者有機地結合,科學地構造可以說是古建筑營造技術的一個重要進步。此時(西周時期)柱子的埋深減少至10余厘米或更少,實際上己經不是栽柱的做法了,而應該屬于在臺基面上立柱,只是地面覆蓋柱礎而已。這種做法在戰國咸陽宮的壁柱、戰國中山陵享堂廊柱均有實例,其柱礎僅僅是藏于地面之下,可見含而不露的暗柱礎將要被明柱礎所代替了。
質是柱與礎之間的墊塊,這種構件作用是防止來自臺基以下的潮氣沿木柱上升,隔離潮濕,保護柱子本身。鑒于此情,柱質的用料經歷了一個演變過程。
距今三千多年的殷代遺址“殷墟”,宮殿建筑的所在地發現了直徑約30-5O厘米的柱礎,上面平放著圓盤形的銅柱質。質的邊緣上皮與臺基上皮取平,這也是暗柱礎暴露地面的開始,是明柱礎的前奏,只不過是以柱質的形式先行出現。銅質的直徑約巧厘米,上面微凸,通高約4.5厘米,實際厚度3厘米。從質上灰燼可知柱子直徑約15厘米。再由它的形制觀察,不僅有隔潮的功用,還有顯示美觀、豪華的因素在內,從殷墟銅質盤面上隱約看出盤面上具有云雷紋飾。
《戰國策·趙策》中記載“董子治晉陽……公官之室,皆以煉銅為柱質”。這與殷墟材料反映當時敬檐柱(直徑約15厘米),檐柱改進為在質上架立的情況是相吻合的。這些遺物充分證明了我國商朝是應用柱質最早的時代。到了秦漢時期,這種做法己不見使用。宋代《營造法式》明確規定,柱質是用木料做成,并且是用釘子釘在柱根,銅柱質早已絕跡。應當指出用木料做成的柱質,有著自身難以克服弊病,難以發揮隔離潮濕的作用。像江南一帶所見的木質都是橫紋制作,極易受潮腐朽,所以元代以前的古建筑木柱質的使用十分罕見。
元代的時候就有以石料代替木料作質的做法,例如蘇州羅漢院的北宋石柱礎,即以石料作質。以后質的形狀,其實是以變體的形式發展,它跳躍出宋代《營造法式》對質的規定,它不具一格,靈活多樣地再現了質的遺跡。建于金代皇統年間的曲陽八會寺正殿柱礎,其質的部位呈蓮瓣覆盆式。從用料和制作上觀察,仍由二石斫作,這是一個典型實例。
我國遼闊的土地雖有南北區域的分界,但它并不影響建筑文化交流與融合。岳陽文廟大成殿,柱下施木鼓,就存有宋代木質之意。這種木鼓,在江南古建筑中多有發現,沅陵龍興寺,四根金柱之下的柱礎,就是在覆蓮礎石上加了木鼓,木鼓周圈刻雙鉤凸線,只不過手法欠古勁。以上各種宋質變體的出現,演釋出南、北方地區明清兩代式樣繁多的柱礎石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