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物局關于做好文物商店文物商品經營活動管理的通知
京文物〔2022〕1533號
各文物商店:
為依法規范我市文物商店文物商品經營活動管理,維護正常的文物經營秩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文物商店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
二、依法設立的文物商店應隨時接受市文物局及相關執法部門的檢查,文物商店設立場所變更以及專業人員聘期截止前應及時向市文物局申報續聘或變更備案。
三、文物商店不得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不得設立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不得銷售國有文物(國家允許的除外),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來源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的文物,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四、文物商店購買、銷售文物,應記錄文物的名稱、圖錄、來源、文物的出賣人和買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證照號碼以及成交價格,并于銷售文物后三十日內報我局備案。
五、文物商店如存在買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以及銷售文物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記錄或者未將所作記錄申報備案等行為,將由市文物局責令限期改正,并由相關執法部門予以處罰。
六、各文物商店務必切實做好文物商品購銷經營管理工作,誠信經營,堅決杜絕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物局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