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博物館行業的發展壯大,博物館行業規則也越來越完備。博物館從業者向我們咨詢的問題很多是博物館行業規則問題。熟悉并依照博物館行業規則開展工作,博物館的工作會更順利更高效;不按照博物館行業規則行事,博物館工作則容易遇阻。
本文所介紹的博物館行業規則,包括博物館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重要文件、標準、國際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我們建議所有博物館工作者都了解一下博物館行業規則。
博物館行業規則的內容很多,分布在不同的地方,博物館工作者無須全面熟記,但是對于關鍵規則和行業規則的出處是有必要掌握的。我們將解析大部分博物館行業規則的關鍵內容,并指出行業規則的查詢方法。
一、博物館相關法律法規
二、博物館相關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三、博物館相關重要文件
四、博物館相關標準
五:博物館相關國際公約
六、博物館相關職業道德準則
七、遵守博物館行業規則的重要性
一、博物館相關法律法規
博物館事業的大發展離不開博物館法制的健全和完善,依法合規、有序繁榮是博物館科學發展的應有之義。國家文物局《博物館法規文件選編》提到: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頒布施行,奠定了中國博物館事業的法制基礎。為切實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05年國家文物局出臺《博物館管理辦法》。2015年,國務院出臺《博物館條例》,這是我國博物館行業第一部行政法規。本部分主要介紹與博物館行業相關性最強的幾部法律法規,分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博物館條例》。熟悉以上三部法律法規,有助于對博物館行業的規則形成整體性和根本性理解。同時,也簡要介紹一下與博物館行業密切相關的其他幾部法律和地方性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是關于文物的綜合性法律,該法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1982年11月通過并施行,是我國在文物方面位階最高的法律,《博物館條例》也遵循該法。該法隨著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的發展歷經5次修正和1次修訂,當前版本為2017年11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該法第四章“館藏文物”對博物館的核心館藏文物進行了規定,第六章“文物出境進境”對博物館的出境進境展覽進行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根據《文物保護法》制定,對《文物保護法》相關條款進行了細化,目前已歷經4次修訂。本文主要介紹以上兩部法律中的四個要點,分別是:文物認定和定級;館藏文物合法來源;館藏文物修復、復制、拓印;館藏文物出境進境。
1.文物認定和定級
《文物保護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畫;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筑;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文物認定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歷史上各時代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可移動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
2001年4月,原文化部根據《文物保護法》和《實施條例》制定了《文物藏品定級標準》。標準明確:文物藏品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二、三級。具有特別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代表性文物為一級文物;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為二級文物;具有比較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為三級文物。具有一定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為一般文物。標準分別用詳細的篇幅列舉了一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和一般文物的定級標準。
以一級文物為例,其標準如下:反映中國各個歷史時期的生產關系及其經濟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關社會歷史發展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反映歷代生產力的發展、生產技術的進步和科學發明創造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反映各民族社會歷史發展和促進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反映歷代勞動人民反抗剝削、壓迫和著名起義領袖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反映歷代中外關系和在政治、經濟、軍事、科技、教育、文化、藝術、宗教、衛生、體育等方面相互交流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反映中華民族抗御外侮、反抗侵略的歷史事件和重要歷史人物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反映歷代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軍事家、科學家、發明家、教育家、文學家、藝術家等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著名工匠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作品;反映各民族生活習俗、文化藝術、工藝美術、宗教信仰的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代表性文物;中國古舊圖書中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代表性的善本;反映有關國際共產主義運動中的重大事件和杰出領袖人物的革命實踐活動,以及為中國革命做出重大貢獻的國際主義戰士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與中國近代(1840—1949)歷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有關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的重大歷史事件、重大建設成就、重要領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有關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與中國共產黨和近代其他各黨派、團體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愛國僑胞及其他社會知名人士有關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其他具有特別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代表性文物。
2009年8月,原文化部根據《文物保護法》制定了《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對文物認定和定級的程序進行了詳細規定。至此,關于文物認定和定級工作的標準、程序規則基本齊全。
經常有博物館工作者自豪地說:“我館的文物是很珍貴的,我館的文物是國寶,我館的文物是一級的……”但是有時他們說的“珍貴”只是自己覺得珍貴,并不是法律層面的“珍貴文物”。“國寶”這個詞,在法律法規和政府文件中沒有提及,只是民間的樸素稱呼。
一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一般文物,是要經過嚴格的文物認定和定級程序才能認定的。建議博物館工作者應當了解文物認定和定級的規則,按照標準和程序申請,以免在檔案和宣傳中出現錯誤。
2.館藏文物合法來源
《文物保護法》明確了博物館取得文物的合法方式。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文物收藏單位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取得文物:購買;接受捐贈;依法交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還可以通過文物行政部門指定保管或者調撥方式取得文物。該法第五十條規定,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從文物商店購買;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收藏文物,其依法收藏的文物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收藏文物的,可以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收藏的文物提供鑒定、修復、保管等方面的咨詢。這一條對公民收藏文物的所有權進行了明確保護,并規定公民可以要求文物主管部門對其收藏的文物提供鑒定、修復、保管等方面的咨詢。
同時,《文物保護法》也明確了取得文物方式的禁止性規定。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下列文物:國有文物,但是國家允許的除外;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不屬于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應由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除外;來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文物。
該條中的國有文物是什么?該法第五條對此有詳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于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畫、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于國家所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下列可移動文物,屬于國家所有: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的文物;國家征集、購買的文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屬于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國有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收藏文物的國有博物館和非國有博物館,應當熟記以上規定,因為這是博物館征集文物的底線和紅線。觸碰這些規定的行為,對博物館和博物館工作者的影響是很大的。
《新京報》2019年6月9日新聞《從西北盜墓頭子手中買贓,揣著明白裝糊涂?》講述了一個案例,涉及的單位和個人,本文以某館某館長替代:“由公安部掛牌督辦的陜西淳化‘7·20’盜墓大案,一舉打掉盜掘、倒賣文物犯罪團伙8個,破獲被盜掘案件96起,追回被盜文物1000余件,包括100余件青銅編鐘、漢代陶俑等罕見文物。也正是由這起驚天大案,挖出了西北盜墓‘一號人物’孟老大,也讓非國有博物館館長張某某‘浮出水面’。
因被控從西北盜墓‘一號人物’孟老大處非法購買文物,甘肅省原政協委員、某館館長張某某于6月5日上午受審。檢方起訴稱,張某某明知涉案文物是贓物,為了博物館館藏的需要,非法予以收購,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單位某館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系被告單位某館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該案經陜西省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陜西省人民檢察院審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最終陜西省咸陽市人民檢察院發出不起訴決定書:“審查查明,某館所購的文物是非法盜掘出土的涉案文物。
不起訴決定書認為,被不起訴單位某館及被不起訴人張某某的上述收購行為是出于館藏的需要,并非謀取非法利益,且并未造成涉案文物的流失和損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決定對某館及張某某不起訴。查封、扣押、凍結的與本案無關的物品及款項應返還被不起訴單位及被不起訴人。”
該案在國內博物館行業曾引發熱議,很多非國有博物館及其館長都經此一案開始關心文物的合法來源這個法律問題。
經常有博物館工作者問:“出土出水文物能不能購買?”從以上的法律條文就可以看出,出土出水文物屬于國家所有,是不能購買的,非法盜掘的出土出水文物更不能購買,買了之后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有人問:“古玩城和街邊走鬼檔的文物能不能買?”《文物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對此有明確回答:除經批準的文物商店、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文物的商業經營活動。如果古玩城和街邊走鬼檔沒有取得合法文物買賣資格,其文物經營也是非法的。
3.館藏文物修復、復制、拓印
對館藏文物的修復、復制、拓印工作,《文物保護法》和《實施條例》進行了明確規定。《文物保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修復館藏文物,不得改變館藏文物的原狀;復制、拍攝、拓印館藏文物,不得對館藏文物造成損害。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不可移動文物的單體文物的修復、復制、拍攝、拓印,適用前款規定。
《實施條例》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條對館藏文物的修復、復制、拓印的審批權限、單位條件和審批程序進行了更加詳細的規定。其中,第三十三條規定:從事館藏文物修復、復制、拓印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取得中級以上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有從事館藏文物修復、復制、拓印所需的場所和技術設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以上規定,國家文物局于2011年1月印發了《文物復制拓印管理辦法》,于2014年7月印發了《可移動文物修復管理辦法》。這兩個辦法對可移動文物修復、復制、拓印的資質管理和工作管理進行了更加詳細和量化的規定,便于實際工作中文物主管部門、博物館和資質單位依據統一的標準來實施。
4.館藏文物出境進境
《文物保護法》的第六章標題是“文物出境進境”,從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對文物出境進境的審批權限、程序、禁止條款進行了規定。相應地,《實施條例》第六章從第四十四條至第五十三條,隨之進行了細化規定。
隨著文物出境進境事項的增多,2005年5月,為規范文物出境展覽的管理,國家文物局根據《文物保護法》和《實施條例》,印發了《文物出境展覽管理規定》。2010年6月,國家文物局印發了《文物入境展覽管理暫行規定》。至此,文物出境進境展覽都有了詳細的規定。
博物館要舉辦文物出境進境展覽的,要根據規定逐級報送至國家文物局審批,憑國家文物局批復文件在海關辦理出境進境手續。
2017年11月,國家文物局印發了《文物進境展覽備案表》,對文物進境展覽的審批程序進行了大幅調整:辦展單位應當在文物進境展覽舉辦前,向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門備案,填寫《文物進境展覽備案表》并提供相關材料。辦展單位對完成備案的展覽材料,按規定要求向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和海關申報文物進出境。從這一文件可以看出,文物進境展覽無須審批,備案即可。
(二)《博物館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2015年2月出臺的《博物館條例》,是我國博物館行業第一部行政法規。該條例產生于中國博物館蓬勃發展時期,規范了博物館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程序,在設立條件、稅收優惠等方面對國有和非國有博物館一視同仁,要求加強藏品尤其是文物藏品的保護和管理,禁止博物館獲得來源不明或不合法的藏品,同時支持博物館事業發展,鼓勵博物館向社會免費開放,強化服務教育、科研、文化建設和大眾生活的社會功能,開發相關文化創意產品,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條例體現了立法意圖,是為了鼓勵博物館事業發展。
本文主要介紹該條例的五個要點,分別是:博物館的分類;博物館設立、變更、終止的備案手續;博物館設立條件;博物館接受捐贈規定和稅收優惠政策;博物館經營規定。
1.博物館的分類
《博物館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博物館包括國有博物館和非國有博物館。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博物館為國有博物館;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設立的博物館為非國有博物館。在此之前,非國有博物館在政府文件中和民間都稱為“民辦博物館”,在此之后,法律法規和正式文件中統一稱為“非國有博物館”。但是,民間習慣的力量還是很強大,在有些新聞報道中還會見到民辦博物館的叫法,這兩個叫法指的是同一類主體。
國家文物局組織的博物館年度統計工作,是按照三分法對博物館分類的:文物、行業、非國有博物館。國有博物館中,又分為文物系統直接舉辦和管理的博物館,即文物博物館,以及其他政府部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等機構舉辦和管理的博物館,即行業博物館。很多人誤把行業博物館當做非國有博物館,在這個三分法口徑中,行業博物館不是指各行各業舉辦的博物館,也不是非國有博物館,這是需要注意的。
近年來,隨著合作辦館模式和其他組織舉辦博物館現象的出現,博物館的國有和非國有性質越來越難以分辨。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與非國有企業、個人合作舉辦博物館時,雙方會拿出博物館機構、土地、場館、藏品、運營資金、人員等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來合作,其中有的屬于國有資產,有的屬于非國有資產,并且有些資產的定量核算無法做到特別準確,所以有時舉辦者和文物主管部門都難以確定博物館的性質。
在有的博物館工作者觀念中,藏品尤其是文物是無價的,如果估價的話是對文物的不尊重,加上國內能夠對文物進行估價的權威機構不是很多,導致資產定量核算工作更加不易。
博物館的性質如果無法確定,則設立手續也無法確定。在實際工作中,我們發現很多通過合作模式舉辦、同時包含國有資產和非國有資產的博物館,對自身的性質沒有特別在意,也分不清自身是否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國有資產設立。
有的鄉村也會舉辦博物館,村所有的資產屬于集體資產,不屬于國有資產,但是有的舉辦者以為自身屬于國有博物館。要解決這個難題,一方面需要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靈活,充分跟上博物館行業中合作辦館的新模式,一方面需要文物資產的估價機制成熟完善。
2.博物館設立、變更、終止的備案手續
《博物館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國有博物館的設立、變更、終止依照有關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并應當向館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該法第十三條規定:藏品屬于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館,其設立、變更、終止應當遵守有關古生物化石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向館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該法第十四條規定:設立藏品不屬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國有博物館的,應當向館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該法第十五條規定:設立藏品不屬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國有博物館的,應當到有關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辦理法人登記手續。前款規定的非國有博物館變更、終止的,應當到有關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并向館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以上四條確定了國有博物館和非國有博物館的設立、變更、終止手續的方向。更具體的內容,可以閱讀本書《博物館設立手續》一文。
3.博物館設立條件
《博物館條例》第十條規定,設立博物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固定的館址以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展室、藏品保管場所;相應數量的藏品以及必要的研究資料,并能夠形成陳列展覽體系;與其規模和功能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必要的辦館資金和穩定的運行經費來源;確保觀眾人身安全的設施、制度及應急預案。
博物館館舍建設應當堅持新建館舍和改造現有建筑相結合,鼓勵利用名人故居、工業遺產等作為博物館館舍。新建、改建館舍應當提高藏品展陳和保管面積占總面積的比重。
該條在定性方面列明了條件,但是缺少定量的指標,在實際工作中,申請人無法按照具體的標準來準備申請材料,文物主管部門也無法按照統一的標準來審核。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國家文物局于2015年3月緊接著印發《關于貫徹執行〈博物館條例〉的實施意見》,根據《博物館條例》中的設立條件要求提出了定量指標。該文件第三條要求:博物館展廳(室)面積應與展覽規模相適應,原則上不宜低于館舍建筑面積的40%或小于400平方米。博物館藏品應真實可靠且來源合法,原則上不應少于300件/套。雖然該文件不屬于強制性要求,但其在沒有更具體依據的前提下,提供了一個便于操作的依據,便于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據此審核博物館的設立條件。
4.博物館接受捐贈規定和稅收優惠政策
向博物館捐贈文物是國家鼓勵的行為。《文物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事跡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將個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獻給國家或者為文物保護事業作出捐贈的。《文物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文物收藏單位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取得文物:接受捐贈。
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家鼓勵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其收藏的文物捐贈給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或者出借給文物收藏單位展覽和研究。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尊重并按照捐贈人的意愿,對捐贈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接受捐贈也是博物館取得藏品的重要途徑。
《博物館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博物館可以通過購買、接受捐贈、依法交換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方式取得藏品,不得取得來源不明或者來源不合法的藏品。
捐贈可以獲得的權益。《博物館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博物館接受捐贈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博物館可以依法以舉辦者或者捐贈者的姓名、名稱命名博物館的館舍或者其他設施;非國有博物館還可以依法以舉辦者或者捐贈者的姓名、名稱作為博物館館名。與捐贈相關的法律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等。
《博物館條例》第六條規定:博物館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依法設立博物館或者向博物館提供捐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根據這個條文,無論國有博物館還是非國有博物館都可以接受捐贈,也可以享受稅收優惠。
一般來說,博物館成立以后即可以接受資金和實物捐贈,但是接受資金和實物捐贈以后的稅收優惠并不是自然而來的,而是需要通過后續的手續才可以申請。博物館的稅收優惠有多種,既包括博物館自身能夠申請到的稅收優惠,也包括博物館的捐贈者享有的稅收優惠,這里主要講后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用于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用于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國家文物局于2017年7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推動非國有博物館發展的意見》提出:支持非國有博物館依法申請登記為慈善組織,接受社會捐贈并享受相關稅收優惠、金融政策支持。鼓勵有條件的非國有博物館依法取得公開募捐資格或發起設立基金會,多渠道籌措發展經費。對于非國有博物館接受捐贈形成的財產應當根據《慈善法》《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規定加以嚴格管理。支持非國有博物館從事文化創意產品開發并享受相關扶持政策。支持非國有博物館申請相關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及稅收、投融資服務等優惠政策。
中共中央宣傳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文物局于2021年5月聯合印發的《關于推進博物館改革發展的指導意見》,對非國有博物館的稅收政策進行了進一步明確,該文件第十九條提出,博物館認定為非營利組織的,其符合條件的捐贈收入按規定享受免稅政策。企業或個人等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向博物館進行公益性捐贈的,按規定享受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在實際工作中,博物館的稅收優惠要落到實處,涉及文物、民政、財政、稅務多部門,申請人需要詳細了解其中的法律條文和操作規定,具體內容可以閱讀本書中《博物館慈善組織認定》一文,也可以延伸閱讀李無言《我國非國有博物館稅收優惠政策的現狀問題與完善路徑初探》。
5.博物館經營規定
《博物館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博物館不得從事文物等藏品的商業經營活動。博物館從事其他商業經營活動,不得違反辦館宗旨,不得損害觀眾利益。博物館從事其他商業經營活動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文物主管部門制定。
金錦萍于2015年3月發表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的《〈博物館條例〉專家系列解讀文章系列之四——漫談博物館的“非營利性”》對此有詳盡的闡述:
“‘非營利性’并不排除博物館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可能性,而且從實踐來看,博物館的確通過藝術紀念品銷售、開設咖啡館等方式獲得收入。這也符合世界范圍內非營利組織的發展趨勢。美國著名學者萊斯特·M.薩拉蒙對全球22個國家的非營利組織比較研究結果表明: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來源包括慈善事業、會費和公共部門的支持,而僅會費和其他商業收入就占非營利組織總收入的近一半(49%)。這樣的政策選擇表明了各國政府意欲為非營利組織的發展提供更好的環境和物質條件。為此,《條例》也專門規定,‘鼓勵博物館多渠道籌措資金促進自身發展’,‘鼓勵博物館挖掘藏品內涵,與文化創意、旅游等產業相結合,開發衍生產品,增強博物館發展能力’。博物館為實現資產保值增值,持續開展公益慈善事業,可合法、安全、有效地從事經營性活動。但是博物館從事經營性活動不得違反和削弱公益組織的宗旨和使命。經營性活動的規模應以公益事業的合理發展為目的,以從事公益事業的支出為必要限度,且應與博物館的實際情況相適應,正如《條例》所規定的,‘博物館從事其他商業經營活動,不得違反辦館宗旨,不得損害觀眾利益’。博物館從事經營性活動的,應恪守‘禁止利益分配原則’,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收益需繼續用于博物館的公益宗旨和目的,不得分配給任何組織和個人。博物館需謹慎選擇經營性活動的領域和方式,避免從事高風險的投資活動;建構風險控制機制,適時提取風險準備金;博物館的理事會需盡到謹慎投資人的注意義務。我國的博物館事業發展需要在下列兩種價值中艱難地尋找平衡:堅持非營利性和維持自身可持續發展。《條例》對于博物館法律性質的界定和有關規定正是尋求這一平衡的努力。”
2016年5月,為深入發掘文化文物單位館藏文化資源,發展文化創意產業,開發文化創意產品,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文物局《關于推動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的若干意見》。
文件要求具備條件的文化文物單位應結合自身情況,依托館藏資源、形象品牌、陳列展覽、主題活動和人才隊伍等要素,積極穩妥推進文化創意產品開發,促進優秀文化資源的傳承傳播與合理利用。鼓勵文化文物單位與社會力量深度合作,建立優勢互補、互利共贏的合作機制,拓寬文化創意產品開發投資、設計制作和營銷渠道,加強文化資源開放,促進資源、創意、市場共享。
2021年8月,為進一步推動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經國務院同意,文化和旅游部、中共中央宣傳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文物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等八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推動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鼓勵開發兼具藝術性和實用性、適應現代生活需要、符合市場消費需求的文化創意產品。
(三)與博物館有密切關系的其他幾部法律法規
除了以上三部與博物館相關性較強的法律法規,還有幾部法規與博物館有密切關系,分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對包括博物館在內的所有公共文化服務機構的建設管理、服務提供和保障措施等進行了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涉及民辦非企業機構的權利、義務、程序等,與非國有博物館密切相關。《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對古生物化石征集、保管和陳列的相關規定,與利用古生物化石建設的博物館密切相關。下面以《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為例,簡要介紹一下這幾部法律對博物館的有用性。
《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16年12月通過,彌補了我國文化立法的短板。該法要求公共文化設施選址應當征求公眾意見,符合其功能和特點,有利于發揮其作用。該法第十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運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設施,不得將公共文化設施用于與公共文化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重建、改建,并堅持先建設后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這樣的保護性條款,會對城市建設和博物館的博弈產生決定性的作用。2020年11月4日,南方新聞網以《廣州東山口征拆最新回應:陳樹人紀念館、越秀區圖書館等房屋暫不拆遷》為題報道了以下事例:
“剛剛,廣州地鐵發布了《關于十號線署前路站建設拆遷的情況說明》,只拆除車站建設范圍內的房屋。經過廣泛征求意見,有關部門研究確定,十號線署前路站與東山口站的換乘通道按遠期實施思路開展深化研究,過程中將廣泛聽取各方意見。位于署前路上的陳樹人紀念館、越秀區圖書館等房屋暫不拆遷。”陳樹人紀念館在廣東博物館名錄中,是登記在冊的博物館,與越秀區圖書館一樣都屬于公共文化設施。有相關法律的規定,加上市民的熱切關注,廣州地鐵及時回應了社會關切,對這兩家單位暫不拆遷。
(四)博物館相關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指法定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依照法定的權限,在不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的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實施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湖北省文物保護管理規定》《北京市博物館條例》《太原市博物館促進條例》《廣州市博物館規定》等,都是一些省市從本地區博物館發展的現實需求出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博物館條例》制定的適合本地區博物館發展的法規。這些地方的博物館創辦者,應當同時學習遵守本地區的博物館相關地方性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