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是在唐末五代時期之后建立起來的王朝。唐末藩鎮割據,擁兵自重,司法制度主要是以“軍人主獄”為主要原則,這種“以暴制暴”的司法制度導致了很多冤假錯案的產生,普通民眾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
在結束了這種混亂的社會動蕩之后,宋朝在成立之初就想方設法創新律法,以此來保障百姓安居樂業,讓國家實現長治久安。“法制立,然后萬事有經,而治道可必”,因此宋朝建立以后進行了大規模的立法活動,法律條文涉及社會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今內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
在頒布大量法典的同時,宋朝十分重視官吏的法制教育,在中央設律學,培育專業的法律人才,提高官吏執法水平;還將官員的任用升遷與其法律水平的高低結合起來。神宗熙寧年間規定,凡進士及諸科出身之人都要先考核律令大義或斷案,通過之后才能授予官職;選人改官之前也要進行律法考試,合格者才能得到升遷。這些措施充分表明,法制在兩宋政治生活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但宋朝統治者認為法律是維護統治的工具,“上執之可以御下,下持之可以犯上也”,生怕民眾掌握較多法律知識,會難以“馴服”,從而增加國家的不安定因素。因此,朝廷不允許民間私藏、傳播官方法典,并對民事訴訟做了相當嚴苛的規定,以減少民事訴訟案件;同時宋朝法律繁瑣詳密,稍有不慎,就會觸犯律條,百姓需要熟悉法律的人來幫助自己維護權益。因此民間私辦訟學興起,并發展到了一個較高的水平。
江西是私辦訟學較興盛的地區,當時江西民間有一本名叫《鄧思賢》的書,專講訟法,許多學校都把這本書當作教材進行講授。鄉村一些學校學習訴訟和法律知識的風氣也很盛行,以至于“編戶之內,學訟成風;鄉校之中,校律為業。”“江西州縣有號為教書夫子者,聚集兒童,授以非圣之書......皆詞訴語。”民間甚至有兒童從小就開始接受訟學教育,這些人學成以后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時,不再用野蠻的武力行為來解決爭端,而是更傾向于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因此南宋時期,民間訴訟空前繁榮,顯現出“尚訟”風氣。為此南宋高宗在紹興七年還專門下詔進行規范:“訪聞虔、吉等州專有家學教習詞訴,積久成風,脅持州縣,傷害善良,仰監司、守令遍出文榜,常切禁止,犯者重置以法”。然而從現存的地方志記載來看,此舉收效甚微。周應合在編纂《建康志》時統計,“訴訟日不下二百”。
沒想到宋代的南京城每天竟同時有數百人打官司。寧宗時,江西崇真觀女道士王道存與熊氏等十數家爭訟地界,轟動一時,由此看來方外之士也不乏健訟者。宋代其他地區的“健訟”之風也不遜于江西,比如婺州東陽“習俗頹囂,好斗興訟”,黃山徽州一帶“民習律令,性喜訟”,可見宋代民間“尚訟”已不是一州一縣的個別現象,而幾乎是遍及全國的普遍現象。
民眾興訟頻繁,說明宋朝的民眾已經具備了較強的法律意識和知識體系,對國家律法體系充滿信心和信賴。宋代律法體系建設的種種成就既反映了當時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也在司法實踐中進一步起到了教化民眾、維系社會安定、推動歷史進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