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考核是中國古代職官制度和廉政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漢代有“考課”和“上計”,唐代對官員一年一“小考”、三年一“大考”。隨著古代政治文明的進步,歷代官員考核制度在繼承前代基礎上不斷完善。
明清時期,采取京察、大計制度來考核官員,《光緒朝欽定大清會典》記載“考群吏之治,京官曰京察,外官曰大計”,京察、大計以四格和官員實際工作情況確定考核等次,京察、大計凡入于“六法”的官員要受懲處,這種考核制度稱為“四格六法”。
京察:四格定等次
京察,主要針對四品以上京官。明代京察初定三年一考,后改為十年一考,弘治年間規定六年一考。清承明制,在官員考核制度上繼承了明代成例又有所發展,雍正朝定例為三年一考,此后相沿。清代的內閣、部院衙門各官,宗人府、內務府及禮、樂、醫等官均在京察之列,此外地方督撫、盛京五部官員也要通過京察來考核。
吏部之陵寢及盛京各衙門筆帖式京察冊
京察的考核方式由“堂官察其屬之職而注考焉”,即由本部門長官對下屬進行考核。京察考核等次分三等:“一等曰稱職,二等曰勤職,三等曰供職”,評判官員的等次則依據“四格”,即:守、才、政、年。“守”指官員的廉潔操守,有清、廉、謹、慎、平;“才”指官員的才干能力,有長、優、裕、練、明、稱、平、中;“政”指官員的政務履職,有勤、優、敏、練、平、中;“年”指官員的年歲,有青、壯、健三種。
具體考核標準如下:
守、才、政、年這四項指標在不同時期的順序是不同的,根據清代五部會典,其順序變化如下:
京察中列入稱職、勤職、供職三等的官員可以照常供職;三等以外的稱為京察四等或應去官員,要視情況受處分。
除了采用四格確定等次,京察還會根據部分官員的實際工作內容來確定專業考核科目,這種考核辦法被稱為“無格”。如太常寺所屬各壇廟的奉祀等官,要考核其禮儀是否嫻熟、行走是否敬謹;鳴贊等官則考核其舉止是否安詳、音節是否洪暢等。欽天監官考核其數學是否精研。太醫院官則考核其是否通曉醫理。考核后同樣以稱職、勤職、供職定一二三等。日常政績也被作為考課時的客觀標準,如內務府都虞司、會計司等處筆帖式,有平日記功、記過之例,“俟京察、軍政揀選時,視其有無記過,分別優劣”。
古畫中的欽天監觀象臺
京察時,被考核官員的主管部門需要填寫該員四格和相應的等次考語,并將其上交吏部核查,如有錯漏吏部將責令相關部門進行更正并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
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京察,吏部核查發現:西城兵馬司吏目許宣猷系三等四格而考語誤填勤職;國子監助教方緒系二等四格而考語誤填稱職;順天府司獄王信臣、教授張槐、中書科筆帖式富倫布、恒德均系二等四格而考語誤填供職,翰林院檢討劉錫五系二等四格但未填注考語。吏部一面發回令其改正,一面對承辦考核的翰林院侍講蔡廷衡、都察院都事圖敏、欽天監五官正兼辦助教事務伯啟、中書科中書巴本泰、順天府照磨陳右謙均進行議處,最終以上諸人均按照違令公罪例罰俸9個月。
大學士管理吏部事務阿桂為遵議翰林院侍講蔡廷衡等填注考語遺漏錯誤處分事題本(局部)
大計:考核重實績
大計,被考核群體為地方官員,三年一次,由“藩臬道府縣遞察其屬之職”,即地方主官對下屬考核之制度。順治、康熙時期規定大計等次分為卓異、供職兩等;雍正朝對大計等次進行了更為詳細的劃分,第一等仍為卓異,將第二等供職官細分為平等官一、二、三等。
乾隆十六年直隸等五省大計平等官員數目表
等次被評定為卓異的官員,則需“按其事而書于冊”,即記錄具體政績,如無加派稅收、無濫用刑法、無盜案發生、無倉庫虧空、地方治理有起色等。被評為供職等次的,“皆注考而咨焉,不入舉核”,知縣以上各官錢糧、倉庫方面要注其收管無虧空,居官方面要注其守、才、政、年。
相比京官考察,地方官員考察除了考察其守、才、政、年四格外,更加注重考察其實際工作情況和取得的工作成績,將地方官員在錢糧、賦稅、社會治安等方面的政績視作官員治理一方能力的體現。被評定為卓異的官員還會被皇帝召見,獲得晉升或是賞賜,如乾隆十九年六月,江西卓異官安仁縣知縣梅長遇在被召見后,不僅“回任候升”,更被賞賜妝縀領袖補縀朝衣一件以示嘉獎。
大學士兼管禮部事務陳世倌為賞賜江西安仁縣卓異知縣梅長遇事題本(局部)
六法:處分有制度
京察不入三等、大計未達到供職等次的官員有犯“六法”者,要受到革職、降級調用、勒令休致等嚴厲處分。
六法最初為八法,即:貪、酷、罷軟無為、不謹、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乾隆四年,將八法中“貪”“酷”二法改為特參,六法之制至此成型。其處分原則是:“不謹、疲(罷)軟無為者,革職;浮躁者,降三級調用;才力不及者,降二級調用;年老、有疾者,休致。”
為確保制度執行嚴謹,被參處的京官及知縣、州同以上外官,均由吏部帶領引見,經皇帝親自確認后才會處分。若發現參處不實,負責考核的官員要被降級,故意捏造事實、構陷報復者還要被革職。
如乾隆十三年,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參處福建“有干六法官”13名,包括:不謹官4人、罷軟官2人、年老官2人、有疾官1人、才力不及官1人、浮躁官3人,題本中詳細開列其姓名、官職和劣跡。
清代閩浙總督府老照片(圖片來源:閩都文化研究會)
舉例如下:
不謹官:建寧府政和縣知縣陳疇九劣跡:本官性情偏僻,聽斷錯誤,不能約束胥役,在外需擾累民。
罷軟官:延平府尤溪縣知縣鄭其偀劣跡:本官才具庸懦,性復懶惰,地方事務毫無整理。
年老官:汀州府同知徐林劣跡:本官年力已衰,精神耗惰,督緝征糧難以料理。
有疾官:福寧府學教授聶奕隆劣跡:本官年衰重聽不能訓士。
才力不及官:汀州府歸化縣知縣王道劣跡:本官才識鈍拙,不諳吏治,難司民牧。
浮躁官:汀州府永定縣學教諭蕭大捷劣跡:本官性習輕躁,行動乖張,難以司鐸。
清代的京察和大計是對官員隊伍進行考核監督的重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薦舉賢能、裁汰庸劣、澄清吏治的作用,但在實際執行中受限于制度本身的局限和皇帝、官員的態度,也存在著舉劾不公、舉劾失衡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