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文物建筑防雷工程的勘察設計資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和《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結合文物建筑雷擊防護工程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設計是指為文物建筑防雷進行的調查、研究、勘察、測繪、制定防護方案、提供施工設計資料的活動。
第三條凡從事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具有文物價值的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等防雷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適用于本辦法。
第四條本辦法制定的原則:同文物保護工程的勘察設計資質管理相一致的原則;同文物保護工程類型相統一的原則。
第五條凡從事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必須依據本辦法申報并取得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方可承擔相應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的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設計。
第六條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級。
甲級資質單位可承擔《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技術規范(試行)》(以下簡稱《規范》)中第一類及以下類別防雷工程的勘察設計。
乙級資質單位可承擔《規范》中第二類及以下類別防雷工程的勘察設計和第一類防雷裝置的維修設計。
丙級資質單位可承擔《規范》中第三類防雷工程的勘察設計。
資質申報、審定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年審每年一次。
二、資質等級標準
第七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核定為甲級資質:
(一)經主管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具有建設工程設計甲級資質,近五年具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業績三項以上,或省級文物保護單位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業績六項以上。
(二)經主管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具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甲級資質,近五年具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業績五項以上,或省級文物保護單位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業績十項以上。
第八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核定為乙級資質:
(一)經主管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具有建設工程設計甲級資質或防雷工程專業設計甲級資質,但文物保護單位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業績達不到第七條要求的。
(二)經主管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具有建設工程設計乙級資質,近五年具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防雷工程設計業績兩項以上,或省級文物保護單位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業績四項以上。
(三)經主管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具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乙級資質,近五年具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護雷工程設計業績三項以上,或省級文物保護單位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業績六項以上。
第九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可核定為丙級資質:
經主管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具有建設工程設計乙級資質或防雷工程專業設計乙級資質的單位,其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業績達不到第八條要求的。
三、資質申請和公布
第十條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須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國家文物局審定、公布。
乙級及以下級別資質的申請、公布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申請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資質申請表;
(二)主管機關頒發的單位法人證書或文件;
(三)建設工程設計資質證書或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書;
(四)近五年的相關業績可信證據資料。
第十二條文物建筑防雷工程設計單位取得資質并從事防雷設計滿三年后,且年檢合格,可提出資質升級申請。
申請資質升級,除提供第十一條申請所需要的資料外,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資質證書副本;
(二)工程設計業績證明;
(三)原資質歷年財務年報表及相關資料。
四、管理監督
第十三條取得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須根據自身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擔相應級別的勘察設計項目。
第十四條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是從事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設計的技術資格要求,只限本單位使用,不得轉讓,不得為其它單位或個人提供圖章、圖簽,不得超出資質證書核定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擔業務。
第十五條取得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提交《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年檢表》、建設工程設計資質證書或防雷設計專業資質證書,交驗相關資料,參加年檢。
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對本轄區內取得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年檢。其中,甲級資質單位的年檢意見須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第十六條單位資質符合資質等級標準要求,且在過去一年內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年檢合格。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合格:
(一)因設計質量問題對文物造成損害或安全隱患的;
(二)達不到資質等級標準的;
(三)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八條資質年檢不合格的,降低資質等級;三級資質年檢不合格的,取消資質。
年檢不合格的,經過一年的整改,可重新申請原資質等級。
第十九條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分立、合并或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的三十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注銷手續。
第二十條《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遺失的,應于三十日內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并申請補發證書。
第二十一條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撤銷、破產、倒閉,應在三十日內書面通知公布部門,以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二條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參加資質年檢或逾期不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資質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條涂改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四條超出本單位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攬業務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轉讓、出借或變相轉讓、出借《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圖章、圖鑒的,由資質公布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五、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