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開始,1986名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補助標準將再次提高至2萬元。這項補助主要用于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不是生活補助。”文化部非物質文化遺產司巡視員馬盛德在今天召開的文化部第一季度例行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提高補助標準,將有效解決部分傳承人傳習活動中面臨的現實困難,對于提高傳承人積極性,引導全社會關心重視傳承人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據悉,自2008年開始,中央財政開始對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予以補助,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0.8萬元,2011年補助標準提高至1萬元。
馬盛德說,近年來,根據《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央和各地加強了對非遺保護專項經費的管理,自2015年開始,中央直屬單位的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的傳習活動補助,由文化部一次性直接發到傳承人個人賬戶,“一些地方如湖南、河南等,也已經采取這種方式,或者分期下發的方式,由省財政廳或文化廳直接發給傳承人個人。”
“這種方式避免了以往資金周轉環節多,下達時間長的弊端,同時也避免發生無故克扣的現象。同時,我們也根據資金管理辦法,采取各種措施逐步加強了對拿到補助資金的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履職情況的監管,有的省采取年底提交工作報告、制定傳習任務、定期對傳承人傳習活動進行考核等方式積極督促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履行傳承義務。”
馬盛德表示,下一步,文化部將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財政的有關要求,繼續做好經費監管工作,確保這項經費發揮最大效用。“我們也將繼續積極協商中央財政有關部門,在國家財力允許的恰當時候,進一步提高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傳習活動的補助標準,同時希望各地地方財政積極為各級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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