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調查勘探是探明、發現文物的主要途徑,是文物保護的重要手段,被譽為文物保護的“偵察兵”和“先行官”。當前,在城鎮化快速發展的歷史進程中,文物考古勘探領域尚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結合河南省的工作實踐,談點看法和建議。
文物考古勘探監管存在的問題
首先是個別文物勘探部門沒有嚴格依法依規進行勘探作業。《河南省文物鉆探管理辦法》對文物勘探隊伍提出的要求中規定:必須持有河南省文物管理局頒發的《文物勘探許可證》,各勘探單位必須有省文物管理局批準的文物勘探領隊和五名以上經省文物管理局培訓考核合格的文物勘探技術員。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有的單位并未按此嚴格執行,尤其是縣一級的文物勘探隊,大多沒有獲得省文物局頒發的《文物勘探許可證》,卻依然開展文物勘探業務。沒有相應數量的文物勘探技術員,其自行安排的所謂“技術員”缺乏文物勘探實踐經驗,業務技術水平不高,也未嚴格按照《田野考古工作規程(試行)》和《河南省文物勘探技術規范》進行勘探作業,很難保證勘探質量,也很難達到文物保護的目的。
其次是個別地方領導只重經濟建設,不重文物保護,常常以行政手段干預文物勘探,造成文物勘探部門不能足額收取文物勘探經費,勘探施工費用不足。于是,少數文物勘探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只好省去了一些流程,稀探、淺探時有發生,導致文物勘探工作無法按操作規程高質高效開展。
第三,個別施工單位未實施勘探作業,違法施工。長期以來,受經濟條件、思想觀念等因素的影響,部分地區片面追求GDP,罔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以加快項目建設為借口,放任施工企業不辦理相關文物保護手續就進行施工。有的基建單位文物保護意識淡薄,為了企業的一己之利,直接省去了文物勘探的法定環節。這種不履行任何文物保護報批手續,直接進行項目工程施工的做法,有可能對文物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還有一種情況是少數執法部門履職不嚴。由于文物行政執法人員偏少,很難對整個轄區實現及時有效的監管,加之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少數非專業出身的人員對文物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缺乏全面詳盡的了解,監管不力、執法不嚴等情況偶有發生。另一方面,受文物法規個別條文表述含糊和有的行政領導干預所限,文物執法人員很難挺直腰桿執法,難以履職到位。
加強文物考古勘探管理的幾點建議
一是嚴格落實資質許可制度。按照《河南省文物鉆探管理辦法》規定,河南省文物局依法對河南省18個省轄市和10個省直管縣以及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省文物考古勘探中心2個省直文物單位頒發了30個文物勘探許可證,對于文物勘探不太規范的縣市區未發放《文物勘探許可證》。縣市級文物勘探單位應該依法上報地市文物勘探業務主管部門,由地市文物勘探部門實施文物勘探,或者接受地市級有勘探資質的委托,接受地市文物勘探部門的監督,與地市文物勘探單位聯合進行文物勘探。
二是適當劃分管理權限,一般情況下,建設項目根據投資規模、建設用地大小有大型、中型、小型之分。文物勘探工作則主要根據用地規模確定大中小項目。如豫西某地市在具體實踐中以5000平方米以下為小型,一般由縣級文物勘探隊主導進行勘探;5000平方米以上至50000平方米為中型,由地市級文物勘探單位主導進行勘探;50000平方米以上原則上由省級文物業務主管部門主導勘探。實踐證明,這既有利于排除或減少某些行政干預,也有利于保證勘探質量,對文物保護大有裨益。
三是嚴格執紀問責機制。在加強行業管理的同時,還應加強行業內部的執紀問責,加強行風建設。如以省級文物主管單位為主,由省局內部紀檢監察部門牽頭,聯合省市文物勘探、文物發掘業務考古單位,對轄區內文物考古勘探年度運行情況進行一次系統的監督檢查,包括協議簽訂、收費標準、施工程序、法律履行等方面。
四是加大聯合巡查執法力度。除了文物行政執法人員的定期監管外,文物勘探和考古發掘單位也應在平時加強對田野工地的巡查,發現未經勘探和發掘的基建工程,應及時向文物行政執法單位報告。文物執法單位接到報告后應及時出動,及時制止非法施工。對于未經勘探惡意施工造成文物破壞的施工單位,應加大處罰力度并在媒體曝光,通報批評,并上報上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