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康市十六屆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永康市國有文物建筑保護利用辦法》。該《辦法》對國有文物建筑物業使用人的義務和權利、國有文物建筑的使用、使用權的取得、使用年限、租金的收取、文物建筑修復保證金的確定、物業使用人的退出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根據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成果顯示,永康市現有1912處文物建筑,其中國有文物建筑57處82幢建筑,集體所有文物建筑379處。為了更好的保護這些古建筑,永康市曾在2009年出臺《永康市歷史建筑及遺存認養保護辦法(試行)》,該辦法僅針對需要認養的、沒有列入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建筑,對國家或集體的文物建筑,和已列入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建筑并沒有明確規定。
該《辦法》出臺將進一步促進永康市文物建筑保護利用,不斷提高文物管理水平,使國有文物建筑在提升永康文化品位和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起到積極作用。(永康市文物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