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文物的保護,繼承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促進科學研究工作,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定摘要如下:
文物買賣“檔案”將保存75年
文物商店購買、銷售文物,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拍賣文物,應當記錄文物的名稱、圖錄、來源、文物的出賣人、委托人和買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有效證照號碼以及成交價格,并報核準其銷售、拍賣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備案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為其保密,并將該記錄保存75年。
《條例》明確規定,設立文物經營單位的條件應包括:2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有5名以上取得中級以上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有保管文物所需的場所、設施和技術條件等。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的,應當有5名以上取得高級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文物拍賣專業人員,并取得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文物拍賣許可證。
《條例》還規定了設立文物商店以及拍賣企業申領文物拍賣許可證的審批程序。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商店和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的監督檢查。
在文物上涂鴉將處200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刻劃、涂污或者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或者損毀文物保護單位標志的,除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所在單位給予警告外,還可以并處200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規定了修復、復制、拓印館藏文物的資質條件:有取得中級以上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有從事館藏文物修復、復制、拓印所需的場所和技術設備等。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館藏文物的修復、復制、拓印活動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批準擅自修復、復制、拓印、拍攝館藏珍貴文物的,《條例》規定,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