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文物的保護,繼承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促進科學研究工作,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定摘要如下:
1.文物出境展覽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隨著中外文化交流日益普及,文物出境展覽也越來越多。為了確保文物安全,《條例》規定,文物出境展覽,要在6個月前提出申請,在外展期不得超過一年。
這一《條例》進一步嚴格了文物出境展覽的管理制度,要求展覽承辦單位在舉辦展覽前6個月向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如展覽中一級文物展品超過120件(套),或者一級文物展品超過展品總數的20%,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條例》規定,一級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損品禁止出境展覽,未曾在國內正式展出的文物,也不得出境展覽。如文物出境展覽期間,出現可能危及展覽文物安全情形的,原審批機關可以決定中止或撤銷展覽。
2.從事考古發掘條件不能含糊
考古發掘責任重大,各項條件不容含糊。《條例》對從事考古發掘單位的資質條件作出具體規定,人員、設備、場所均有要求。
這一《條例》規定的考古發掘單位資質條件包括:有4名以上取得考古發掘領隊資格的人員,有取得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有從事文物安全保衛的專業人員,有從事考古發掘所需的技術設備,有保障文物安全的設施和場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條例》還規定,從事考古發掘項目的單位,要在發掘完成后的30天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結項報告,3年內提交考古發掘報告。
為確保出土文物的國家所有權,《條例》還明確規定,考古發掘單位在提交考古報告后6個月內,將出土文物移交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國有的博物館。
《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對配合建設工程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應當予以協助,不得妨礙考古調查、勘探、發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