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田野考古工作是考古學研究的基礎,也是保護文化遺產的重要手段。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確保田野考古工作符合科學要求,特制訂本規程。
第二條田野考古工作必須服從文物保護的需要。
第三條從事田野考古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本規程。
第二章考古調查
第四條考古調查的任務是發現、確認和研究文化遺存,為文化遺產保護提供依據。
考古調查應盡量選擇避免損傷遺址文化堆積的技術,利用自然科學技術手段進行調查應與實地踏查相結合。
遺址的確認以發現原生文化堆積為準,應注意與地點的區分。
第五條準備工作
1,調查前應對擬調查地區已有考古成果、歷史文獻、地圖、遙感照片,以及地質、環境等相關資料進行收集和分析研究。
2,根據調查目的制訂工作方案,包括調查區域、對象、內容、技術方法、人員組成和經費預算等,并做好物質準備。
第六條考古調查的基本內容包括調查對象的位置、范圍與面積、堆積狀況、年代與文化面貌、環境、保存現狀等。
1,測量遺址的地理坐標,并標注在地圖上。
2,遺址范圍與面積依據已暴露文化堆積的位置,并參照地表散見遺物的分布范圍確定,必要時適當輔以勘探手段。
3,遺址的文化堆積狀況包括埋藏深度、堆積層次和厚度、暴露的遺跡遺物等。可通過直接觀察堆積斷面,并綜合各觀察點的情況進行整體推斷,必要時可進行勘探。
4,有選擇地采集暴露在斷面上的遺物和揀選地表散落的特征遺物,以了解遺址的年代、文化面貌等。
5,調查遺址的現代和古代景觀環境。
6,評估遺址保存現狀,提出文物保護建議。
第七條考古勘探
考古勘探是考古調查的重要手段之一,提倡各種無損傷探測新技術的研究和應用。勘探結束后,應及時完成考古勘探工作報告。
采用鉆探手段進行考古勘探時,探孔應按照“錯列”的方式布設,不宜過密,探孔應及時回填。
已局部暴露的城垣、夯土基址等遺跡應慎用鉆探手段。
墓葬的鉆探一般以探到墓口為宜。
第八條考古調查記錄
考古調查記錄應包括文字、測繪和影像三種形式,構成統一的記錄體系。
1,調查的文字記錄包括工作日記、調查記錄表、斷面記錄表、鉆探記錄表等。
2,采集的遺物必須編號記錄。
3,調查了解的遺址范圍、堆積斷面位置、重要遺跡現象位置、探孔分布位置以及采集區等都要標注在大比例尺的遺址圖上。
4,遺址調查中發現的地層斷面應測圖記錄。勘探所獲堆積結構、層次、遺跡形狀或分布范圍等應有圖示記錄。
5,遺址全貌和重要局部應進行攝影。重要的碑刻、題記等應制作拓片,捶拓必須遵守有關規定,確保文物安全。
6,調查資料應登記、存檔,并錄入數據庫。
7,調查結束后應及時提交調查工作報告和文物保護建議。
第三章田野考古工作中的文物保護
第九條田野考古工作必須服從遺址保護規劃和考古工作計劃。
第十條考古發掘位置的選擇應考慮文物保護的需要。
第十一條考古發掘前必須制訂文物保護預案、防災預案和安全預案,并根據考古發掘情況及時調整。
重要考古發掘項目必須配備專業文物保護人員。
第十二條重要跡象須慎重處置,做好相關記錄,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遇有重要發現,應及時上報文物行政部門。
第四章考古發掘單位和領隊職責
第十四條考古發掘單位職責
1,指定考古發掘項目領隊,監督、檢查、指導領隊工作。
2,按規定上報考古發掘申請和匯報,做好跨年度或多次發掘項目的銜接工作。
3,負責考古資料的審查、清點、保管和移交。
4,采取措施確保工地安全,及時上報安全事故。
5,及時上報重要發現。
第十五條領隊職責
考古發掘項目實行領隊負責制。
1,主持制訂發掘方案、文物保護預案,組織各項發掘準備工作。
2,按照考古發掘執照許可內容調整發掘方案,主持發掘工作,協調各技術系統的運作,確保各項工作嚴格遵守本規程。
3,及時完成考古發掘工作報告。
4,及時上報安全事故。
5,及時上報重要發現。
第五章考古發掘
第十六條考古發掘的測繪
1,考古發掘前,應確定三維測繪坐標系統,設置測量基點。坐標系統縱軸一般取正北方向。
2,發掘中所有測點數據的采測,必須包括相對于測量基點的三維坐標數據。
3,根據遺址坐標系統布設探方,進行編號。
第十七條考古發掘的作業方法
1,探方(溝)是發掘作業的工作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每個探方(溝)的發掘。
2,考古發掘一般采用探方法。探方應留隔梁和關鍵柱。需要了解遺存堆積層位或結構時,可采用探溝解剖。
第十八條考古發掘的原則性要求
1,依據土質、土色、包含物及參考其他相關現象區分堆積單位。
2,完整把握遺跡單位的邊界形態。
3,根據地層學原理,依照堆積形成的相反順序逐一按單位發掘。
4,堆積單位是考古發掘的最小作業單位。發掘過程中,應注意把握堆積間的界面。較大或復雜的遺跡現象,應采取分部揭露的方法,如先發掘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處理大面積層狀堆積時,應控制各部分的發掘進度,保持一致。
5,要注意觀察、分析和判斷遺跡或遺物間的關系,注意控制和協調工作進度。
6,人類活動跡象清楚的活動面是重要的遺跡現象,發掘中應盡量完整揭露,詳細觀察,多手段記錄。
7,發掘完畢后,無特殊原因探方(溝)必須回填,并注意生態環境保護。
第十九條發掘資料采集
1,遺物分人工遺物和自然遺存。人工遺物應全部采集,人類遺骸、動物骨骼一般應全部采集,植物遺存、微植物遺存、貝丘遺址內的軟體動物遺骸應進行抽樣采集。必要時,遺跡、遺痕也要采集。
2,發掘資料的采集要考慮系統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3,按堆積單位采集遺物,單位歸屬不清的遺物單獨包裝。
4,重要堆積單位的土除留取分析樣品外,應全部過篩收集遺物。
5,年代學分析樣品、環境樣品應按照地層序列采集。
6,脆弱易損遺存的采集、遺痕翻模、壁畫揭取、地層剖面揭取、重要遺跡的整體起取等工作,應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
7,所有采集品必須有相應的包裝措施和詳備的編號記錄。
8、抽樣采集時需記錄抽樣方式、采樣位置和采樣方法。
第二十條發掘記錄
1、發掘記錄應包括文字、測繪和影像三種形式,構成統一的記錄系統。指代單位的符號必須符合相關規范,編號不得重復,給出后不得更改。堆積單位的隸屬關系應清楚。
2,文字記錄包括工地日記、探方日記、遺跡單位總記錄、發掘記錄表,以及遺跡編號、影像、資料采集和入庫等登記表格。
3,測繪記錄包括發掘區總平、剖面圖;探方總平面圖、四壁剖面圖、各層下開口遺跡平面圖;遺跡平、剖面(側視)圖。
4,影像記錄包括攝影資料、錄像資料等,應重視對各種遺跡現象和發掘工作過程的描述。
5,資料匯總與存檔
①單個遺跡單位資料匯總。包括遺跡單位總記錄,發掘記錄表,遺跡平、剖面(側視)圖、細部結構圖,遺物及樣品采集記錄,各類其他形式的記錄。
②探方資料匯總。包括探方總記錄,探方日記,探方總平面圖、四壁剖面圖,各層下開口遺跡平面圖,單位地層關系系絡圖,影像、測繪、采樣登記表及各類其他形式的記錄。
③發掘區資料匯總。包括工地總日記,發掘區總平、剖面圖,發掘區地層關系總系絡圖,影像、測繪及采樣記錄總表,遺跡編號記錄,及各類其他形式的記錄。
④上述資料統一存檔。
第二十一條在發掘過程中應建立臨時庫房,并指定專人對發掘物資、出土文物和記錄資料等進行管理。
發掘結束后,發掘物資、出土文物和記錄資料等應及時清點、核實、移交。
第六章發掘資料整理
第二十二條發掘資料整理工作的主要任務包括:按照一定的技術要求對考古資料進行整理,并建立資料庫;同時,運用地層學、類型學方法分析考古資料,確認遺存的相對關系。
1,全面核校發掘期間的記錄資料。嚴禁改動原始記錄,如原始記錄有誤,須另紙勘誤。
2,根據原始記錄清點遺物,按單位整理、修復遺物。
3,遺物整理的記錄有文字、實測繪圖(臨摹)、影像、拓片等形式。文物標本應制作器物卡片。
4,根據需要對發掘取得的人類學標本、動植物遺存、環境樣品、文物標本等及時進行分析和檢測。
5,根據類型學原理檢驗發掘期間對遺跡單位相互關系的判斷。
6,按遺跡單位將各種資料整理記錄和發掘記錄匯總,建立資料庫。為便于檔案的管理、查詢和進一步研究,可建立電子數據庫。
第七章發掘成果刊布
第二十三條發掘報告
1,田野工作結束后應及時編寫、發表發掘報告,多年發掘的大型遺址應及時發表階段性報告。
2,考古報告必須客觀、真實、全面、系統。
3,考古報告內容主要包括:遺址的自然地理環境、歷史沿革、既往工作歷史;發掘工作經過和發掘方法;文化堆積與分期;遺跡與遺物;編寫者認識;有關專業技術報告等。
第二十四條考古發掘單位應創造條件,盡可能使公眾了解考古工作成果。
第八章發掘資料管理
第二十五條發掘資料管理
1,文字、測繪、影像和實物等各類資料必須由考古發掘單位負責管理,嚴防損壞和遺失,任何個人不得私自保存。
2,實物資料應與登記表所列項目相符。文字、測繪、影像等資料應與檔案袋、登記冊所列項目相符。
3,移交和接收各類資料必須履行交接手續,并記錄在案。
4,所有實物資料的處置,應在考古報告發表之后,由考古發掘單位提出方案報請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程自頒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