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24日下發了《長城“四有”工作指導意見》和《長城保護維修工作指導意見》,要求各省市抓緊劃定長城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建立長城記錄檔案,設置長城專門保護管理機構和人員,進一步規范長城保護維修工程管理。對于歷史上已經局部損毀、坍塌或已經全部毀壞的長城遺址,應當實施遺址保護,不得在原址重建、復建或進行大規模修復。
根據《長城“四有”工作指導意見》,長城保護范圍應劃定在長城本體之外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保證長城相關遺址、遺跡得到完整保護。原則上,長城墻體(含界壕/壕塹)保護范圍應以長城墻體及依附于墻體的敵臺、馬面、關堡和相關遺存墻基外緣為基線向兩側各擴不少于50米作為邊界;獨立于長城墻體之外的敵臺、關堡、烽火臺和相關遺存等保護范圍應以單體建筑基礎外緣為基線,四周各外擴不少于50米作為邊界。
長城建設控制地帶應根據長城的周邊環境風貌和景觀視廊保護的實際需要劃定。原則上,位于城市的長城建設控制地帶應自長城保護范圍邊界外擴不少于100米作為邊界;位于農村和郊野地區的長城建設控制地帶應自長城保護范圍邊界外擴不少于500米作為邊界。長城沿線各縣級行政區域內均應至少設立1塊長城保護標志牌。
長城保護維修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和最小干預的原則。對于歷史上已經局部損毀、坍塌或已經全部毀壞的長城遺址,應當實施遺址保護,不得在原址重建、復建或進行大規模修復。此外,長城保護維修必須保持長城的原形制、原結構,優先使用原材料、原工藝,不得采用水泥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