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宣誓是國家工作人員履行國家賦予職責的重要儀式。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國務院及其各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文物局管理的干部。
二、國家文物局任命的司、處級國家工作人員,任命后進行憲法宣誓。已參加過憲法宣誓的國家工作人員,交流擔任同一級別職務時,不再參加憲法宣誓。
三、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斗!
四、國家文物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儀式,由國家文物局主要負責同志或主要負責同志委托的負責同志監誓,由分管人事工作的負責同志或受分管人事工作負責同志委托的人事司負責人主持。
五、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舉行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宣誓人進行憲法宣誓時,著裝應當整潔、得體。
六、宣誓儀式一般采取集體宣誓的形式,根據國家文物局任命國家工作人員情況及時分批舉行;根據需要,也可采取單獨宣誓的形式。
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面向國旗或者國徽站立,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在領誓人身后整齊站立,面向國旗或者國徽,右手舉拳,跟誦誓詞。
領誓人由國家文物局人事司確定。
七、宣誓儀式公開舉行。
八、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