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群眾保護文物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鼓勵和調動全社會依法保護文物的積極性,營造保護文物人人有責的社會氛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陜西省文物保護條例》,結合我省文物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對公民在生產生活中發現、保護、上交文物和提供文物犯罪線索、協助打擊文物犯罪行為等方面的獎勵。
文物、博物館行業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保護文物和司法、公安、海關、工商等行政部門依法打擊、查處、偵破文物違法犯罪案件的行為,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依法保護文物應通過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方式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條下列行為,應給予精神鼓勵:
(一)及時提供線索,使文物得到保護,避免被盜、損毀、破壞的,由當地文物行政部門給予表彰。
(二)發現文物并保護現場,及時報告并配合文物部門保護文物,以及舉報盜竊、走私文物犯罪行為,協助公安、文物等部門,打擊犯罪、保護文物貢獻突出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頒發“文物保護先進個人”榮譽證書;對作出重大貢獻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三)主動上交來源合法的文物,經文物接收單位組織專家鑒定,屬一般文物的,由文物收藏單位向上交者頒發榮譽證書或榮譽館員證書;屬珍貴文物的,由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向上交者頒發榮譽證書;上交數量較多或者價值較大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
第五條公民持文物收藏單位頒發的榮譽證書,可免費參觀該文物收藏單位;持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文物行政部門頒發的榮譽證書,可免費參觀省內所有國有博物館。
上交文物在展出時,文物收藏單位應對上交者的先進事跡予以說明。
第六條下列行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相應的物質獎勵:
(一)及時提供線索,使文物得到保護,避免被盜、損毀、破壞的,給予100元至1000元獎勵。
(二)發現文物及時報告并保護現場,協助文物部門保護文物,經鑒定屬一般文物的,給予其陜西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一至三倍的現金獎勵;屬珍貴文物的,或者所發現文物遺跡為重大考古發現的,給予其陜西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四至六倍的現金獎勵。
(三)舉報盜竊、走私文物犯罪行為,協助公安、文物等部門打擊犯罪、保護文物貢獻突出的,給予其陜西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一至三倍的現金獎勵。
(四)主動上交來源合法文物,經文物接收單位組織專家鑒定,屬一般文物的,給予其500元至1000元的現金獎勵;一般文物數量較多的,給予其陜西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一至三倍的現金獎勵;屬珍貴文物的,給予其陜西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四至六倍的現金獎勵;珍貴文物數量較多的,給予其陜西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七至十倍的現金獎勵。
第七條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對公民依法保護文物先進事跡進行宣傳:
(一)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站等大眾媒體進行宣傳。
(二)公民依法保護文物事跡突出的,記入當地文物部門年鑒。
(三)文物收藏單位舉辦關于公民依法保護文物事跡宣傳專題展,可邀請獲獎代表出席。
(四)公民依法保護文物事跡突出的,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推薦參選“薪火相傳——尋找文化遺產守護者”活動。
第八條本辦法所指文物接收單位是具備文物保護、保管條件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所涉及的文物等級認定,由省文物鑒定委員會受理并出具鑒定結論,作為獎勵的依據。
第九條文物收藏單位應妥善保管、合理利用所接收的公民上交文物,并接受上交者和有關部門的監督,不得隨意處置。
第十條鼓勵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專門用于獎勵在我省文物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