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群富有理想的人,一群充滿情懷的人,一群極具毅力的人。他們想為自己、為國家、為子孫留下更多的文化遺產,為延續中華民族的文脈盡一份綿薄之力。11月3日,他們中的150位,匯聚在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與光明日報合辦的“更多參與、更好保護——首屆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論壇”上,就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及文保社會組織的發展進行了深入研討交流。
記者:基金會和本次論壇都是大力倡導“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這里所說的“社會力量”包含哪些?
勵小捷:我們所說的“社會力量”,主要是指政府之外的所有機構和個人,就文物工作來說可以界定為文物系統之外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這其中的社會組織,是在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組織;三類社會組織中,我們又偏重后兩類,即基金會和民間組織。
社會力量參與的必要性
記者:文物保護工作是我國各級政府的法定職責,由政府承擔主要責任;而國家的文物由政府主管、主導的體制在國際上也是通行的。為什么還要引入“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呢?
勵小捷:因為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有其不可忽略的必要性。
我國文物資源浩若煙海,保護任務重如泰山。而文物博物館系統的行政、事業機構設置與承擔的繁重任務很不相稱。從機構設置看,全國省局中只有四個正廳級的文物局,14個單獨成立機構的副廳級文物局,還有13個加掛文物局牌子的文化廳內設機構。全國2853個縣中單設文物局的很少,大部分為文廣新、文廣旅或文廣體局,由一位副局長兼管文物工作,還有近三分之一的縣沒有行政管理部門,由縣博物館、縣文管所代行文物行政職能。還有一部分縣連一個文管所都沒有,大量基層一線管理留白。
再看從業人員隊伍情況,截至2015年年底為14萬6千多人,結構比重上,多數人員集中在省市文物部門、文保事業單位和博物館,而基層文管所、縣博物館的人員很少,并且結構不盡合理,專業人員比例很低。簡言之,我國文物資源的結構是一個正金字塔形,而我國文物管理技術隊伍的結構是一個倒金字塔形。
資金投入的情況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主要由中央財政支持,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省財政支持,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經費也由本級財政負責,對市縣重點項目有的省會給一定的支持。大量的一般不可移動文物即普查登錄文物點,責任在縣,但多數難以落實經費,不能進入縣級預算。近年來,省級政府對文物保護越來越重視,文保經費投入比較大,國保、省保的保護狀況相對比較好,問題最多的是低級別的不可移動文物,就是11萬余處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以及近64萬處一般不可移動文物。由于地方財力有限,且差距很大,許多文物資源豐富的縣同時也是貧困縣,因此保護投入難以保障,相當多文物保護狀況極差。
記者:那如果國家解決了缺錢缺人的問題,社會力量參與保護是不是就不需要了?
勵小捷:不是的。
人民群眾是文物創造與保護的主體。我是誰、我從哪里來、要到哪里去?這個人類思考的終極問題,都與文物保護傳承有關。
山西擁有占全國70%的元朝以前的古建筑,遍布在晉東南的鄉村,這些建筑早已失去原有的功能,也不便用于開發。但是800年了,那里的老百姓世世代代守護著它們,有的地方還成立了村民理事會,承擔保護的職責。英國北部城市紐卡斯爾市,有一座逾百年的墓園,那里長眠著北洋水師的五位故勇,他們是1887年去英國接船并接受培訓時病故在他鄉的。一百多年了,他們的墓碑倒塌斷裂,情景凋零。正是我們的留學生向使館反映了情況,當地的華人組織主動提出要與我們基金會共同搞募捐修繕墓地。
這些事例說明,文物遺存及其所蘊含的歷史文化價值,可以讓一個地方、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每個人,找到一種血脈相連的東西,一種歸屬感、認同感乃至自豪感。所以,參與文物保護的社會力量,并不單純是一個被需求的客體,而是要積極參與的主體,參與者覺得他不只是付出而且還有獲得,不只覺得是樂善好施而且覺得是自己的責任與義務。
社會力量參與的可行性
記者:在目前的國情下,社會參與文物保護有沒有可行性呢?
勵小捷:當然有!
記者:您如此強烈的信心,源自哪里?
勵小捷:第一,中央支持。自2005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頒發、印發了一系列法規文件,都強調社會參與的重要性,并從不同角度對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提出要求。今年3月8日下發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對社會力量自愿投入資金保護修繕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可依法依規在不改變所有權的前提下,給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權”。同時,針對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意見提出“利用公益性基金等平臺,采取社會募集等方式籌措資金,解決產權屬于私人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維修的資金補助問題,使文物所有者和使用者更好地履行保護義務”。這些法律法規和文件指示都顯示,黨和政府大力支持和倡導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這是進一步推進社會參與工作的最重要的保證。
第二,民族傳統。中國文化中歷來就有樂善好施、扶危濟困的優良傳統,以個人資產修橋、鋪路、造廟等被視為善行義舉。
第三,實踐基礎。建國初期,以張伯駒為代表的一批大藏家將用身家性命在戰火中保存下來的珍貴文物捐獻國家;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面對“推土機”的威脅,越來越多的人關注文物保護,據理力爭、檢舉爆料,喚起社會和有關部門的重視,挽救了一大批文物的生命。這些都顯示了公眾參與文物保護的巨大熱情。
第四,國際慣例。在公眾參與機制較為完善的發達國家,如英、德、意等國,社會民眾及形態各異的社會組織百多年來一直積極參與到文化遺產保護實踐中,促進了遺產保護制度的完善。這些國家的經驗表明,對歷史文化遺產的有效保護,有賴于全體國民文物保護意識的培育,而社會予以公民組織的公共利益表達,勢必進一步推動政府產生更大的責任感,作出更加迅速、公正的回應。
記者:雖然社會力量廣泛參與文物保護的可行性已具備,但要真正付諸行動,還有一些困難和障礙。比如,盡管關心文物保護的人越來越多,但整體看,社會公眾的文物保護意識還不夠強,民眾參與保護的自覺性不高,還屬于小眾。
勵小捷:確實是這樣。
可行性是指具備一定的主客觀條件的基礎和發展趨勢的邏輯,但還不等于現實性。目前文物保護的社會參與剛剛上路,漸成風氣,發展時間不長,參與經驗不多,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要求相比、與傳承中華文明的文物保護事業需要相比,仍存在較大差距。
除了你說的,還有其他因素。比如,文保領域的社會組織特別是民間組織尚在發育中,大多數自身實力不強,人才短缺,結構較為松散,穩定性差;針對文化遺產的公益捐贈在整個公益慈善捐贈中所占比例還很少,沒有成為應有的一個類別,也缺少以文化遺產保護為主要捐贈方向的大企業和企業家;此外,尚未形成公眾參與文物保護的法規保障和有效機制,程序性權利缺失,公眾參與的權益缺乏認可和保護,存在一定的制度性障礙。所以說,社會參與文物保護的進程會加快,影響力會擴大,但是道路不會平坦也很漫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