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事項名稱:文物商店銷售文物的售前審核
行政許可事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6號)
行政許可收費依據:本許可事項不收費。
一、受理
條件:
申請人需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1、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有關批準設立文物商店的批準性文件復印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2、請示性文件。內容包括:需要審核文物的類別、年代、數量、來源、地點及預約工作的時間;(依據京文物[2003]524號《關于對文物商店銷售的文物進行售前審核的規定》);
3、填報《北京市文物商店售前文物審核表》(暫定名)和需審核文物的清單;要求一式兩份;(依據同上);
4、上述材料A4規格制表成冊。(依據同上)。
標準: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規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責任部門:辦公室
受理程序:
按照受理標準查驗申請材料。
對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對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填寫《不予受理決定書》,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對申請材料符合標準的,填寫《行政許可事項受理通知書》,加蓋收文章。辦公室主管主任批辦后,將申請材料轉文物保護處審查。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標準的,填寫《行政許可事項補充材料通知書》,將需要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要求及申請人的相關權利、投訴渠道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受理時限:5個工作日內完成。5個工作日內未告知申請人補充材料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二、審查:
標準:
1、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有關批準設立文物商店的批準性文件復印件規范、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2、依據文物法律、法規規定審核。對允許銷售的文物,作出標識。
責任部門:文物市場管理處
審查程序: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審查標準進行審查。
對符合標準的,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經主管局長批準,核發的準予行政許可的文件轉交辦公室統一制作正式文件;
對不符合標準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不予行政許可的文件經主管局長批準,轉交辦公室統一制作正式文件。
審查時限:20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經局長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需要聽證、招標、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查時限內。
三、告知
標準:
1、及時、準確告知申請人辦理結果;
2、制發的文書完整、正確、有效;
3、留存歸檔的行政許可文書材料齊全、規范。
責任部門:辦公室
告知程序:
按照告知標準進行告知。
制發準予或者不準予行政許可的文書。寄發申請人或通知申請人領取。
對不準予行政許可的,必須將理由及申請人的相關權利、投訴渠道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行政許可工作結束后,將許可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按要求歸檔。
告知時限:10個工作日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