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有利于國內研究出版工作和對外宣傳,開展國際文化交流,發(fā)展旅游事業(yè),保護文物安全和我國出版權益,特對拍攝文物提出幾項暫行規(guī)定如下:
一、國內宣傳、出版、研究或教學單位因工作需要,拍攝文物保護單位和博物館的陳列品,應予協助、支持,不收費。但從陳列室或庫房提出文物拍攝,應從嚴掌握。對盈利單位可酌情收取勞務費。易損的珍貴文物,盡可能由文物部門提供照片,收取成本費。
拍攝未公開發(fā)表的一級品應經省以上文物主管部門審批。
國內宣傳、出版、研究、教學單位在文物主管部門拍攝的文物照片或由文物部門提供的文物照片,一般不得轉交國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轉交國外使用時,應事先征得原文物單位的同意。
二、公開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和博物館的陳列品,原則上允許國內外觀眾拍攝,不收費。但不準全面系統(tǒng)的拍攝,也不準將文物從陳列柜中提出拍攝。少數不宜拍攝的珍貴文物,應樹立“請勿照相”的標志。
經有關單位批準去非開放地區(qū)和考古發(fā)掘現場參觀的外賓,如需拍攝文物,應經國家文物局批準。
三、拍攝易損的文物(如:壁畫、彩塑、書畫、紡織品、漆器等),一律禁止使用強光燈,并應切實遵守保護文物的有關規(guī)定。
四、凡國外出版機構或我與國外合作出版的單位,如需拍攝文物,應事先將拍攝文物計劃(包括拍攝文物范圍、項目、數量)以及權益分配辦法送國家文物局,審核同意后才可拍攝。
國外要求拍攝文物專題電影或電視,應由中國電影合作制片公司或中央電視臺提出拍攝計劃(包括拍攝文物的范圍、項目、數量)以及權益分配辦法,經國家文物局會簽,報國務院批準后才可拍攝。
五、西藏自治區(q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和敦煌的情況特殊,拍攝文物辦法由西藏自治區(q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文化局、甘肅省文化局參照以上原則提出意見,報國家文物局批準后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