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印發《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接受境外捐贈、歸還和從境外追索的中國文物進口免稅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稅[2002]81號
國家文物局:
根據國務院已批準的《財政部關于國家文物局和國有博物館接受境外捐贈和追索歸還的我國文物入境免除進口稅收的請示》,特制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接受境外捐贈、歸還和從境外追索的中國文物進口免稅暫行辦法》,請遵照執行。
附件: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接受境外捐贈、歸還和從境外追索的中國文物進口免稅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促進流失境外的中國文物重回國內,并用于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永久收藏和展示、研究等公益性活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符合本辦法規定并由國務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接受境外機構、個人捐贈、歸還的和從境外追索等方式獲得的中國文物進口,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中國文物包括:
(一)1949年以前中國制作、生產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銀器、銅器及其他金屬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種質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家具、書畫、碑帖、拓片、圖書、文獻資料、織繡、文化用品、郵票、貨幣、器具、工藝美術品及其他具有文物價值的制品等;
(二)1949年以后,我國已故近、現代著名書畫家、工藝美術家的作品;
(三)原產于中國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等。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捐贈是指境外機構、個人將合法所有的中國文物無償捐獻給國務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或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歸還是指境外機構、個人將持有的原系從中國劫掠、盜竊、走私或其他非法出境的中國文物無償交還給國務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或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追索是指國務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國際公約從境外索回原系從中國劫掠、盜竊、走私或其他非法出境的中國文物的行為。
第五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接受境外機構、個人捐贈、歸還的中國文物,需要辦理免稅的,應在文物入境的一個月前,向國務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書面申請,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單位名稱、住所、性質和法人代表;
(二)境外機構、個人出具的愿向本單位捐贈、歸還所持有的中國文物的書面證明;
(三)擬接受的文物的特征、價值的詳細資料及清晰的彩色圖片;
(四)文物擬入境的口岸;
(五)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接受文物的書面意見,國務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直屬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可直接向國務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六)承諾接受的文物將為本單位永久收藏,并僅用于向公眾展示和科學研究等公益性活動的有關材料;
(七)國務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認為需要具備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國務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受理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有關接受文物入境免稅的申請,應在15日內,做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并通知申請單位。
第七條國務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接受捐贈、歸還和從境外追索的中國文物,需要辦理免稅的,應指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指定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書面承諾將此文物永久收藏,并僅用于向公眾展示和科學研究等公益性活動。
第八條國務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接受捐贈、歸還和追索的中國文物入境,或已同意對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接受的文物入境免稅的,由國務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出具《允許進口證明》和由指定的鑒定專家或授權的國家文物出境鑒定站鑒定員進行鑒定的《委托書》。進口單位憑上述文件及海關要求的其他有關文件到進口地海關辦理免稅手續。
出具《允許進口證明》和《委托書》的具體單位名稱、印章印模和證明函、委托書格式,由國務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事先向海關總署備案,由海關總署通知進口地海關備查。
第九條國務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鑒定專家或授權的國家文物出境鑒定站鑒定員、接受文物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在上述進口文物到貨后,應持前款所述的《委托書》聯系進口地海關安排對有關文物進行現場鑒定,鑒定合格后向海關出具《鑒定合格證明》(證明函格式、有關專家和鑒定員名錄應事先向進口地海關備案)。海關憑《允許進口證明》和《鑒定合格證明》辦理進口免稅驗放手續。對鑒定不合格的文物,海關通知國務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由國務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后予以處理。有關口岸費用由進口單位承擔。
第十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免稅入境文物后,應在15日內列入藏品總賬,并編寫詳細檔案,將檔案副本報國務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
第十一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妥善保藏免稅入境文物,并僅用于非贏利性的展示、科學研究等公益性活動,不得將其出售、贈送、抵押。國務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對免稅入境文物的保藏、展示和研究工作。
第十二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免稅入境文物出售、贈送給非國有單位、個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免稅入境文物出售、贈送給國有單位的,或將免稅入境文物抵押的,國務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國家有關部門追回文物,另行指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并對原收藏單位法人代表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沒收全部非法所得,上繳國庫。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免稅入境文物用于贏利性活動的,國務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予以通報批評,并監督其予以改正,沒收全部非法所得,上繳國庫。情節嚴重的,對收藏單位法人代表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將文物另行指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