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記錄檔案(以下簡稱:記錄檔案)的編制和管理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標志說明、記錄檔案和保管機構工作規范》等法規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規范。
第二條記錄檔案包括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本身的記錄和有關文獻。內容分為科學技術資料和行政管理文件。形式有文字、圖紙、照片、拓片、摹本、電子文件等。
第三條記錄檔案必須科學、準確、翔實。記錄檔案分為主卷、副卷、備考卷。主卷以保護管理工作記錄和科學資料為主。副卷收載有關行政管理文件及日常工作情況。備考卷收載與本處文物保護單位有關、可供參考的論著及資料。
第二章主卷
第四條主卷包括:文字、圖紙、照片、拓片及摹本、保護規劃及保護工程方案、文物調查及考古發掘資料、文物保護工程及防治監測、文物展示、電子文件、續補等十種案卷。
第五條(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登記表。
(二)地理位置。
(三)自然與人文環境。
(四)歷史沿革。
(五)基本狀況描述。
(六)價值評估。
(七)相關研究情況。
(八)歷次調查、發掘、保護工程、展示情況。
(九)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及建設項目控制情況。
(十)保護標志情況。
(十一)保護機構情況。
(十二)安全保衛工作情況。
(十三)附屬文物登記表。
(十四)重要文物藏品登記表。
(十五)古樹名木登記表。
第六條圖紙卷包括以下內容:
(一)總體圖紙:地形地貌圖;地質圖;行政區劃圖;文物分布圖;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圖等。
(二)考古圖紙:考古發掘平面圖;典型地層剖面圖;重要遺跡分布圖和平、剖面圖;典型器物圖等。
(三)建筑圖紙:建筑群體總平面圖;單體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結構圖、節點大樣圖等。
(四)歷史資料性圖紙和研究復原圖等。
第七條照片卷包括以下內容:
(一)全景照片;群體和單體的外景、內景、重要部位照片。
(二)附屬文物、重要文物藏品、主要古樹名木照片。
(三)保護標志牌、說明牌及界樁照片。
(四)重大活動照片。
(五)重大事故、自然災害或其他異常現象照片。
(六)歷史資料性照片。
第八條拓片及摹本卷包括以下內容:
(一)摩崖石刻、碑碣、重要銘刻等拓片。
(二)壁畫、巖畫等摹本。
第九條保護規劃及保護工程方案卷包括以下內容:
(一)保護規劃。
(二)保護工程方案。
第十條文物調查及考古發掘資料卷包括以下內容:
(一)文物調查記錄。
(二)考古發掘記錄、工作報告等。
第十一條文物保護工程及防治監測卷包括以下內容:
(一)文物保護工程記錄、竣工報告等。
(二)文物監測、病害防治記錄及成效報告等。
第十二條文物展示卷包括以下內容:
文物展覽及陳列方案、工作報告等。
第十三條電子文件卷包括以下內容:
與本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有關的各類電子文件。
第十四條續補卷包括以下內容
收錄主卷內容的動態續補。
第三章副卷
第十五條副卷包括:行政管理文件、法律文書、大事記、續補等四種案卷。
第十六條行政管理文件卷包括以下內容: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政府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發布的,關于本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專項法規、文件、布告、通知等。
第十七條法律文書卷包括以下內容:
各級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或文物保護管理機構與使用單位、群眾性保護組織等簽署的責任書、保護合同及其他法律文書。
第十八條大事記卷包括以下內容:
與本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相關的重大事件記錄。
第十九條續補卷包括以下內容:
收錄副卷內容的動態續補。
第四章備考卷
第二十條備考卷包括參考資料、論文、圖書、續補等四種案卷。
第二十一條參考資料卷包括以下內容:
與本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有關、具有參考價值的非正式出版的各種資料。
第二十二條論文卷包括以下內容:
與本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有關的正式發表的研究論文、散見于各種出版物的考古發掘報告(簡報)、文摘、報道、歷史文獻等。上述論文資料數量較多的,可選取有代表性的歸檔,其余部分編入目錄。
第二十三條圖書卷包括以下內容:
與本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有關的各種圖書。上述圖書資料數量較多的,可選取有代表性的歸檔,其余部分編入目錄。
第二十四條續補卷包括以下內容:
收錄備考卷內容的動態續補。
第五章管理、裝幀和歸檔
第二十五條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記錄檔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制作并指定機構負責管理,要建立嚴格的收集、整理、借閱、使用制度。記錄檔案的主卷、副卷、備考卷必須報送國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保存記錄檔案必須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場地和設施,并指派專人負責。
第二十六條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記錄檔案(主卷、副卷、備考卷)的制作,統一使用國家文物局監制的卷盒、卷內表格、專用紙等。
第二十七條歸檔的實際需要,案卷可采用裝訂和不裝訂兩種形式。案卷裝訂不允許使用金屬物。
第二十八條制作檔案的書寫材料及工具,應符合耐久性要求(如:熱敏紙、復寫紙、鉛筆、圓珠筆、紅墨水、純藍墨水等不能使用)。
第二十九條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記錄檔案必須按下列要求歸檔:
(一)圖紙:總體圖紙中的地圖,必須使用國家專業部門制作的圖紙。各類專業圖紙應由受過專業訓練的技術人員按照國家相關標準繪制。測繪圖紙一般應參照國家標準規定的幅面尺寸套用,如圖幅較大無法套用的,可自行制定幅面尺寸,但同一個項目的一套基本圖紙,幅面尺寸應盡量統一。所有圖紙應采用底圖或曬藍圖、電腦打印圖。
(二)照片:必須采用專業相紙沖洗,規格不得小于5英寸。
(三)拓片:必須用宣紙錘拓。
(四)摹本:盡量用宣紙臨摹。
(五)保護規劃、保護工程方案、文物調查記錄、考古發掘記錄、考古發掘報告、文物保護工程記錄、文物保護工程報告、文物監測及病害防治記錄與成效報告等(包括其中的圖紙、照片等全部資料),全文本歸檔,不拆分。
(六)電子文件,一律采用通用格式存儲于不可擦除型光盤(一式兩套)。各種磁帶、磁盤、幻燈片、電影膠片、錄像帶、錄音帶等其他載體的信息必須轉換成光盤存儲。光盤內應編制文件目錄。
(七)專項法規、文件、布告、通知,責任書、保護合同及其他法律文書需采用原件或副本。
(八)正式出版的研究論文、考古發掘報告、文摘、報道等需采用原件或副本。
第三十條與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記錄檔案內容相關的變化情況應及時按主卷、副卷、備考卷分別組成續補卷補入檔案。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其他不可移動文物
記錄檔案的編制和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規范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