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發(2005)42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5)1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保護文化遺產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文化遺產包括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物質文化遺產是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包括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上各時代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等可移動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包括口頭傳統、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和禮儀與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等以及與上述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智慧的結晶,是全人類文明的瑰寶,也是不可再生的珍貴資源。我省歷史悠久,文化遺產資源豐富,不僅有大量的物質文化遺產,而且有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是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省委、省政府歷來高度重視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在全社會共同努力下,文化遺產保護取得了顯著成績。文物基礎工作扎實有效,博物館建設得到加強,田野考古發掘成績突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力度加大,這對推動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我省文化生態發生了巨大變化,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由于開發利用不夠合理,一些文化遺產及風景名勝區的整體風貌遭到破壞;文物走私、非法交易以及盜竊盜掘古遺址古墓葬等違法犯罪活動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部分依靠口授和行為傳承的文化遺產正在消失,有些傳統技藝瀕臨消亡。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刻不容緩。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對國家和歷史負責的高度,充分認識保護文化遺產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做好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二、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認真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針和“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針,堅持保護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堅持依法和科學保護,統籌規劃、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分步實施,充分發揮文化遺產在傳承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提高人民群眾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促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
總體目標:構建科學有效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提高全社會文化遺產保護意識,文化遺產保護得到全面加強。到2010年,全省完成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有保護范圍、有標志說明、有記錄檔案、有管理機構”四有工作,建立比較完備的文化遺產資源檔案和數據庫,建成科學合理、管理有序并具有地方特色的博物館體系,基本形成具有江蘇特色的明清建筑和古村鎮保護示范區,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隊伍素質有較大提高,文化遺產保護法制建設明顯加強,文化遺產保護長效管理機制基本建立;到2015年,基本形成具有江蘇特點、比較完善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文化遺產得到全面有效保護。
三、扎實做好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一)進一步加強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做好第三次全省文物資源普查工作,根據文物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公布為不同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對尚未核定公布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文化遺存,及時進行登記、建檔。加強文物資源研究與管理,建立完整的文物資源檔案和數據庫。及時依法劃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明確保護責任主體,建立健全保護管理制度。“十一五”期間,重點加大對名人故居、南朝陵墓石刻等不可移動文物和歷史街區、老街等的保護,實施“江蘇省文物保護搶救工程”。各地要有計劃地實施文物保護搶救工程,特別是要加強對瀕危文物的搶救保護,確保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無險情。加強文物工程管理,落實文物保護工程隊伍資質制度,完善從業人員管理制度,確保工程質量。堅決避免和糾正過度開發利用文化遺產,嚴肅查處將文物資源作為或變相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違法行為。
(二)改進和完善重大建設工程中的文物保護工作。嚴格執行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與建設控制地帶的建設項目,必須依法履行方案報批程序;凡涉及文物保護事項的基本建設項目,必須依法在項目批準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在進行必要的考古勘探、發掘并落實文物保護措施以后方可實施。基本建設工程中涉及的文物保護相關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基本建設項目中的考古發掘要充分考慮文物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加強統一管理,落實審批和監督責任。確因建設工期緊迫或有自然破壞危險,急需對古遺址、古墓葬進行搶救發掘的,由省文物部門組織或委托有關部門實施,并同時補辦審批手續。
(三)認真開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街區、古村落)保護工作。在推進城鎮化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過程中,要切實保護好歷史文化環境,把保護優秀鄉土建筑等文化遺產作為城鎮化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街區、古村落)保護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建立相關重大建設項目公示制度,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開展全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街區、古村落)資源普查,進一步完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街區、古村落)的申報、評審制度,積極做好國家和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街區、古村落)的申報工作。已確定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街區、古村落)的,當地政府要在2年內完成保護規劃制定,并嚴格執行。省有關部門要對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保護狀況和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及時解決有關問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街區、古村落)的布局、環境、歷史風貌等遭到人為嚴重破壞的,依法取消其稱號,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四)不斷提高館藏文物保護和展覽展示水平。各地要高度重視博物館建設,對政府興辦的博物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等,各級財政要確保人員經費和業務活動等經費,保證博物館文物征集的必要經費。加強安防設施建設,“十一五”期間,各級博物館安防達標率要達到100%.加強對藏品的登記、建檔和安全管理,落實藏品丟失、損毀追究責任制。實施館藏文物信息化建設,加大館藏文物科技保護力度。加強博物館專業人員培養,提高陳列展覽水平和服務質量。鼓勵發展民辦博物館,社會力量興辦博物館,在用地、稅收等方面給予政策優惠,優先扶持科技、自然、藝術、民俗類等具有行業特點和區域文化特色的專題博物館建設。充分發揮館藏文物的教育作用,全省文化系統博物館、紀念館要對未成年人參觀實行免票,對現役軍人、老年人、殘疾人也要實行門票減免或優惠。對實行免費開放的博物館、紀念館,各級財政應予以適當補貼。
四、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力度
(一)認真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和保護規劃制定工作。要將普查摸底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基礎性工作來抓,統一部署、認真組織,三年內全省基本完成普查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種類、數量、分布狀況、生存環境、保護現狀及存在問題,及時向社會公布普查結果。運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的記錄,建立檔案和數據庫。在全面普查、科學論證的基礎上,研究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明確保護范圍,提出長遠目標和近期工作任務。
(二)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對具有重大保護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積極推薦和申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以及聯合國人類口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建立和完善評審標準,嚴格評審工作,認真實施《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三年內建立省、市、縣三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實行分級保護。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由同級政府批準公布,并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三)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認定、保存和傳播。組織各類文化單位、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及專家學者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研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科學認定,注重科研成果和現代技術的應用。經各級政府授權的有關單位可征集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和資料,并妥善保管。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所涉及的建筑物、場所、遺跡及其附屬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劃出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專門檔案,并在城鄉規劃建設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凡已被確定為文物的,按照文物保護法有關規定執行。對列入瀕危名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時制定搶救保護方案,進行科學、有效的保護。認真實施昆曲藝術搶救、保護和扶持工程。充分發揮各級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的作用,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博物館或展示中心。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成立研究機構,興辦專題博物館,開設專門展室,開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工作,展示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扶持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有效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進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的文藝創作,開發具有民間和地方特色的傳統文化產品,拓展民間民俗文化旅游服務。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的保護。納入保密范圍的傳統工藝、制作技藝和藝術表現方法以及其他技藝,必須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傳播、傳授和轉讓。
(四)建立科學有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機制。對列入各級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要制定具體、科學的保護計劃,明確保護的責任主體,進行有效保護;對其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可采取命名、授予稱號、表彰獎勵、提供場所、資助扶持等方式,鼓勵和支持其開展傳承活動。對做出重要貢獻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核準,授予杰出傳承人和優秀傳承單位稱號。獲得杰出傳承人稱號的代表性傳承人可以享受地方政府津貼。通過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傳承后繼有人。對傳統文化生態保持較完整并具有特殊價值的村落、街區等特定區域,進行動態整體性保護。在傳統文化特色鮮明、具有廣泛群眾基礎的社區、鄉村,開展創建民間傳統文化之鄉的活動。
五、切實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建立協調有效的保護工作機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將文化遺產保護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省里成立文化遺產保護領導小組,定期研究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大問題,統一協調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各地也要建立相應的文化遺產保護協調機構。省轄市和文化遺產豐富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增掛文物局或文化遺產保護局的牌子。建立健全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制度、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十一五”期間,省財政每年在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省級文物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并視財力逐年增加。各地也要加大投入,為重點文化遺產保護提供經費保障。利用文物設施和文物保護單位開展旅游項目的旅游單位,每年提取不低于門票收入的10%,專款用于本景區文物的維修保護。
(二)加快文化遺產保護法制建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江蘇省文物保護條例》、《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研究制定有關地方性法規,推進文化遺產保護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充實文化遺產保護執法力量,提高執法能力和執法水平。加強對文物市場的調控和監督管理,規范文物經營,堅決取締非法文物市場。各級文物、公安、工商、建設、規劃、交通、海關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協作,嚴厲打擊破壞、盜掘和走私文物等違法犯罪行為,重點追究因決策失誤、玩忽職守造成文化遺產破壞、被盜或流失的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三)加強文化遺產保護人才隊伍建設。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人才優勢和科研優勢,大力培養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所需的各類專門人才,完善人才激勵機制,造就一支高素質、懂專業、會管理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人才隊伍。拓寬引進渠道,積極引進各類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專業人才。加大對在職人員的培養力度,逐步實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科技研究、運用和推廣工作,不斷提高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水平。
(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文化遺產保護。開展“五五”普法期間文物法制宣傳,利用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文化遺產保護知識,提高全社會保護文化遺產的意識。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和各級各類文化遺產保護機構要經常舉辦展覽、論壇、講座等活動,展示和傳播本地有代表性的文化遺產,使公眾更多地了解文化遺產的豐富內涵。教育部門要將優秀文化遺產內容和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教學計劃,編入教材,組織參觀學習活動,激發青少年熱愛優秀傳統文化的熱情。各類新聞媒體要通過開設專題、專欄等方式,介紹文化遺產和保護知識,大力宣傳保護文化遺產的先進典型,及時曝光破壞文化遺產的違法行為,發揮輿論監督作用,營造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鼓勵、支持境內外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合作和交流活動。制定實施有關捐贈和贊助的政策措施,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