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川區、港閘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南通市市區歷史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暫行規定》已經2006年11月25日市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南通市市區歷史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歷史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筑的保護,繼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促進城市建設與歷史文化保護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建設部《城市紫線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市市區(含崇川區、港閘區、市開發區,下同)范圍內經市政府公布的歷史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筑的保護和管理工作,適用本暫行規定。
第三條 歷史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筑的保護,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分類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利用服從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歷史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筑的規劃管理和保護工作。
市文化、房管、建設、財政、公安、宗教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相關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加強對歷史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工作的領導,動員各種社會力量參與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經費支持。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設立專項資金,用于歷史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專項資金的來源是: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ǘ┚硟韧鈫挝弧€人和其他組織的捐贈;
(三)公有優秀歷史建筑商業運作的收益;
?。ㄋ模┢渌婪ɑI集的資金。
大力鼓勵和支持社會捐助,開辟多種資金來源,用于歷史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筑的保護。
第七條 市設立歷史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專家委員會。
歷史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負責歷史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筑認定、調整、撤銷等有關事項的評審工作,為市人民政府決策提供咨詢意見。
專家委員會由規劃、建設、文物、房管、公安、土地、歷史、文化、社會、法律和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歷史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對破壞、損害歷史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筑的行為,可向市規劃、文物、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市規劃、文物、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歷史街區保護規劃,并征求市相關部門及所在區人民政府意見,經專家評審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歷史街區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摰貐^的歷史文化風貌特色及其保護準則;
?。ǘ┰摰貐^的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范圍;
?。ㄈ┰摰貐^土地使用性質的規劃控制和調整,以及建筑空間環境和景觀的保護要求;
?。ㄋ模┰摰貐^與歷史文化風貌不協調建筑的整改要求;
?。ㄎ澹┮巹澒芾淼钠渌蠛痛胧?。
第十一條 在歷史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歷史街區保護規劃和下列規定:
(一)不得擅自改變街區空間格局和建筑的立面、色彩;
?。ǘ┏_需建造的建筑附屬設施外,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對現有建筑進行改建時,應當保持其歷史文化風貌;
(三)不得擅自新建、擴建道路,對現有道路進行改建時,應當保持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觀特征;
?。ㄋ模ΜF有妨礙歷史街區保護的工業企業應當有計劃遷移。
第十二條 在歷史街區建設控制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歷史街區保護規劃和下列規定:
(一)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時,應當在建筑風格、高度、體量、色彩等方面與歷史文化風貌相協調;
?。ǘ┬陆?、擴建、改建道路時,不得破壞歷史文化風貌;
(三)不得新建對環境有污染的工業企業,現有對環境有污染的工業企業應當有計劃遷移。
第十三條 歷史街區土地的規劃使用性質不得擅自改變。歷史街區內現有建筑物的使用性質不符合歷史街區保護規劃要求的,應當依法予以恢復或調整。
第十四條 經批準在歷史街區內設置戶外廣告、招牌等設施,應當符合歷史街區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破壞建筑空間環境和景觀。
第十五條 對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應當逐步降低人口密度,保持原有的歷史文化風貌。
第十六條 歷史街區內的消防設施、通道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予以完善、疏通。因保護歷史文化風貌需要,無法達到規定消防標準的,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公安消防部門協商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七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優秀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和周邊建設控制范圍,經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和專家論證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 除因保護優秀歷史建筑需要必須建設的附屬設施外,在優秀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內原則上不得進行可能對建筑原有立面和風貌構成影響的建設活動。
第十九條 在優秀歷史建筑的周邊建設控制范圍內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必須在高度、體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與優秀歷史建筑相協調,不得影響優秀歷史建筑的使用和破壞歷史建筑的空間環境。改變城市優秀歷史建筑的使用功能,應當注意保持建筑本身的風貌,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在保護范圍內和建設控制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都必須依據法定程序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二十條 優秀歷史建筑的保護要求,根據建筑的歷史、文化和藝術價值以及完好程度,分為以下四類:
?。ㄒ唬┙ㄖ牧⒚?、結構體系、平面布局和內部裝飾不得改變;
?。ǘ┙ㄖ牧⒚?、結構體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內部裝飾不得改變,其他部分允許改變;
(三)建筑的立面和結構體系不得改變,建筑內部允許改變;
?。ㄋ模┙ㄖ闹饕⒚娌坏酶淖?,其他部分允許改變。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每處優秀歷史建筑的具體保護要求,經專家委員會評審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一條 文物、建設、房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優秀歷史建筑保護的指導和服務工作,將優秀歷史建筑的具體保護要求書面告知建筑的所有人和有關的物業管理單位,明確其應當承擔的保護義務。
第二十二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文物、建設、房管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對優秀歷史建筑的使用和保護狀況進行普查,并建立專門檔案。普查結果應當書面告知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有關的物業管理單位。
第二十三條 嚴格控制在優秀歷史建筑上設置戶外廣告、招牌等設施。經批準在優秀歷史建筑上設置戶外廣告、招牌等外部設施,或者改建內部衛生、排水、電梯等內部設施的,應當符合該建筑的具體保護要求。
第二十四條 優秀歷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在建筑內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的物品,不得從事損壞建筑主體承重結構或者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優秀歷史建筑的使用現狀與建筑的使用性質、內部使用功能不一致,對建筑的保護產生不利影響的,建筑的所有人可以按照建筑的具體保護要求提出恢復或者調整建筑的使用性質方案,經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六條 優秀歷史建筑的所有人應當按照建筑的具體保護或者普查提出的要求,及時對建筑進行修繕,建筑的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優秀歷史建筑的修繕由建筑的所有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設計、施工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修繕工程所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等檔案資料應及時報送市城建檔案館。
優秀歷史建筑的所有人應當將修繕的設計、施工方案事先報送市規劃、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涉及建筑主體承重結構變動的,應當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施工圖審查。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批準施工圖之前,應當征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 優秀歷史建筑的修繕應當符合國家、省和市的建筑技術規范以及優秀歷史建筑的修繕技術規定。建筑的修繕無法按照建筑技術規范進行的,應當由規劃、建設、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和相關管理部門協調確定相應的修繕方案。
優秀歷史建筑的修繕技術規定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房管、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征求有關專家和相關管理部門的意見后確定。
第二十九條 優秀歷史建筑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到其他影響發生損毀危險的,建筑的所有人應當立即組織搶險保護,采取加固措施,并向市規劃、建設、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市規劃、建設、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予以督促和指導,對不符合該建筑具體保護要求的措施要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十條 優秀歷史建筑不得擅自遷移、拆除。因特殊需要必須遷移、拆除的,由市規劃、建設、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提出,經專家委員會評審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遷移、拆除優秀歷史建筑,應當在實施過程中做好建筑的詳細測繪、信息記錄和檔案資料保存工作,并按本市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報送市城市建設檔案館。
第三十一條 在歷史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筑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規劃、文物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米曰蛭窗磁鷾室?,在歷史街區或者優秀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周邊建設控制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的。
?。ǘ┪窗唇ㄖ木唧w保護要求增建(設)相關設施,擅自改變優秀歷史建筑的使用性質或者危害建筑安全的。
?。ㄈ┥米赃w移、拆除優秀歷史建筑的。
?。ㄋ模炐銡v史建筑未按保護要求及規范進行修繕的。
?。ㄎ澹┪醇皶r報送優秀歷史建筑的修繕、遷移、拆除檔案資料的。
第三十二條 規劃、建設、文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暫行規定行使職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管理相對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反法定程序,確定、調整或者撤銷歷史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筑的,或者違法批準遷移、拆除優秀歷史建筑的;
?。ǘ┥米耘鷾试跉v史街區、優秀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或者擅自批準改變優秀歷史建筑的使用性質、內部使用功能的;
(三)對有損歷史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筑的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