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推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發[2005]42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貫徹意見。
一、充分認識貫徹落實《通知》精神的重要意義
我省歷史悠久,人文薈萃,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十分豐富,在全國占有重要地位。近年來在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文化遺產賴以生存的環境發生了急劇變化。由于過度開發和不合理利用,許多重要的歷史遺跡、遺物正在遭受自然或人為的破壞,一些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文化資源和民族、區域文化特色瀕臨消失或失傳,文化遺產的保護形勢不容樂觀。有效搶救和保護我省的文化遺產是當前我省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我省的文化遺產不僅是中華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全人類文明的瑰寶。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和傳承發展我省的文化遺產,有利于激發人民群眾熱愛祖國、熱愛家鄉的情感;有利于培育和弘揚民族精神,增強民族凝聚力;有利于繁榮文化事業和發展文化產業,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促進我省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通知》精神,從對國家和歷史負責的高度,從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認識保護文化遺產是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統一思想,增強文化遺產保護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做好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二、我省文化遺產保護的總體目標
我省文化遺產保護的總體目標:到2010年建立起比較完備的文化遺產保護制度、保護機構,文化遺產保護狀況得到明顯改善。到2015年建立起較為完善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健全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形成以政府投入為主、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文化遺產保護機制和文化遺產保護與經濟建設的良性互動模式,使保護文化遺產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
三、切實加強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一)認真做好文物保護的各項基礎工作。各級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實做好文物資源的調查。已被確認的不可移動文物必須依法進行登記、建檔;對被忽視或未被認知的文物資源要盡快調查,摸清家底。當前要特別做好民族文物、紅色文物、工業遺產等的調查和對尚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登記、公布工作。世界文化遺產和文物保護單位必須制訂切實可行的文物保護規劃并付諸實施。做好文物保護單位“四有”(有保護范圍、有標志說明、有記錄檔案、有保護機構)和館藏文物鑒定、登記、建檔工作,加快博物館信息化建設步伐。開展館藏文物保存環境達標建設和文物中心庫房建設,加強藏品的保護技術研究,提高對其保護的科技含量和水平,力爭在“十一五”期間逐步實現對全省文物的網絡化管理。
(二)著力抓好重點文物保護工程和基本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通知》精神安排專項資金督促各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集中資金和輕重緩急的原則實施一批重點文物保護工程,排除重大文物險情,加強對重要瀕危文物的搶救。在實施文物保護工程中必須確保文物的真實性,嚴禁借保護文物之名行人造景點之實,對文物“復建”要依法嚴格限制;加強工程管理和資金的監管力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對從事文物維修、保護工程的單位和人員,必須實行嚴格的專業資質等級認定。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基本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工作。凡涉及文物保護事項的基本建設項目,必須依法在項目批準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在進行必要的考古勘探、發掘并落實文物保護措施后方可實施。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文物,必須及時報告文物部門并采取有效保護措施。對未履行文物保護義務,造成文物損壞和流失的,要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的責任。
(三)切實加強大遺址保護工作。三星堆、金沙等大型古文化遺址充分展示了我省燦爛悠久的古代文明,為我省的社會經濟發展作出了突出貢獻。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大遺址的保護工作,把大遺址保護和城市化進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有機結合起來。要明確保護責任,落實保護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加強執法力度,切實做好大遺址保護規劃的編制和保護項目的實施工作。做到大遺址保護與當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其保護的成果惠及廣大人民群眾。
(四)加強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保護。各級人民政府要依據《通知》精神進一步完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申報、評審工作。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保護規劃的制訂并嚴格執行。所有古街區、古村落不得擅自拆除。因特殊情況需要拆除的,必須建立公示制度,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并經相應的建設、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對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保護狀況和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及時解決出現的問題。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布局、環境和歷史風貌遭到嚴重破壞的,應當依法取消其稱號并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確保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五)推進博物館建設和管理。按照《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堅持以人為本和“三貼近”的原則穩步推進博物館建設。要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文物資源和公眾精神文化需求統籌兼顧,鼓勵優先發展填補博物館門類空白和體現行業特性、區域特點的專題性博物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博物館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博物館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各級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博物館管理辦法》,規范博物館管理工作,加強館藏文物的保護與研究,切實提高陳列展示和社會服務水平;加強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建設,落實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等社會特殊群體參觀減免票規定,充分發揮博物館的社會教育功能。繼續開展四川省重點博物館的創建工作。
(六)繼續加強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流通市場的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和《通知》的要求,不得將國有不可移動文物,國有博物館、紀念館、文物收藏單位作為或者變相作為企業資產經營。基本建設、旅游發展不得對文物造成損害。不得在非宗教活動場所進行宗教活動,對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文物保護單位和國有博物館、紀念館管理體制的,要依法予以糾正。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文物流通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法嚴格把握文物流通準入條件。認真做好銷售、拍賣文物的審核備案工作,取締非法文物交易;規范文物經營和民間文物收藏行為,確保文物流通有序發展。加強“國家文物出入境鑒定四川站”的建設,嚴格出境文物的審核監管,防止珍貴文物流失。
(七)扎實做好文物安全工作。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不斷完善文物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預案,加強文物保護單位和國有博物館、紀念館、文物收藏單位的安全設施建設,提高安全技術防范水平,落實文物安全責任制,推進文物風險等級達標。
不具備相關安全條件的國有博物館、紀念館、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文物應當由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代為保管。公安、工商、海關等有關部門要嚴厲打擊盜竊、盜掘、走私、倒賣文物等違法犯罪行為。
四、積極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各地要按照市(州)、縣(市、區)、鄉(鎮)分級負責的原則因地制宜地開展本地區的普查工作,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數據庫。按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的規定制定符合我省實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評審標準,嚴格評審工作,逐級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形成有四川地域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切實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認定、保護和傳播工作,建立科學有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機制,有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
加強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文化生態區的保護,重點扶持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豐富且傳統生態保持較完整的區域,要有計劃地進行動態的整體性保護。確屬瀕危的少數民族遺產和文化生態區要盡快列入保護名錄,落實保護措施,抓緊搶救和保護。繼續開展創建民間傳統文化之鄉活動,研究并探索對傳統文化生態保持較完整且具有特殊價值的村落或特定區域進行動態整體性保護的方式。
五、強化文化遺產保護措施
(一)加強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省人民政府建立“四川省文化遺產保護協調會議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領導負責牽頭,召集有關部門研究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有關政策措施,協調全省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各地要定期檢查、通報文化遺產保護情況,經常聽取專家意見,加強公眾和社會輿論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監督。
(二)切實做好文化遺產保護“五納入”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文化遺產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建設規劃、財政預算、體制改革、領導責任制。加大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的投入,文化遺產保護經費要隨著當地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國有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的事業性收入要專門用于文物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拓寬渠道,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捐贈、贊助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切實保護文化遺產。
(三)加強文物執法隊伍建設,加大執法力度。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根據《通知》精神依法建立健全當地的文物執法隊伍,加大對文物違法行為的執法檢查力度。強化責任追究制度,重點追究因決策失誤、玩忽職守造成文化遺產被損毀、盜竊或流失的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四)重視宣傳教育,提高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國務院決定,從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個星期六為我國的“文化遺產日”。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的決定,周密計劃,認真組織,切實開展好“文化遺產日”的宣傳教育活動,進一步提高全社會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增強全民保護文化遺產的責任感、緊迫感,不斷推進我省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邁上新的臺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