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市正在大規模地開展新農村建設,做好新農村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工作已成為當務之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新農村建設要保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為了有效保護文物資源,傳承歷史文脈,根據《文物保護法》和《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結合我市文物保護工作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在新農村建設工作中,應注意加強文物保護,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都應認真履行保護文物的義務。
二、在制定村鎮規劃時應注意保護好古村落,充分體現古村落的歷史文化特點,堅持人與歷史文化環境和諧、協調發展,保持和發揚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制定村鎮規劃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要參加審定。
三、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其設計方案應報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再辦理工程報批手續。
四、對古建筑、古民居進行維修時,應注意按照“修舊如舊”的原則進行修繕,不得隨意拆除舊的建筑材料,采用新的建筑材料;不得改變原有文物的真實性,更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確保其所蘊涵的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的完整性。
五、在進行工程建設或者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地上或者地下出土文物時,應當立即保護現場,并報告本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對地下出土文物不得哄搶、私分、藏匿。
六、要將第三次全省文物普查所取得的成果與新農村建設結合起來,走過場的縣區要進行補課,做到摸清家底。
七、在新農村建設中,不但要注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還要注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要做好民間流散文物的調查與征集工作,使文物得到全面的保護。
保護和利用好祖國的珍貴文物,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是各級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各地在新農村建設中要把文物保護工作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普法教育的重要內容,使文物保護工作成為全社會每一個公民的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