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湖風景區、屈原管理區,市直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5)18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湘政辦發(2005)2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強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非物質文化遺產既是歷史發展的見證,又是珍貴的、具有重要價值的文化資源。我市人民在長期生產生活實踐中創造的豐富多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湖湘文化的根基和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群眾智慧與文明的結晶。保護和利用好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對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隨著全球化趨勢的加強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我市的文化生態發生了巨大變化,非物質文化遺產受到了越來越大的沖擊,生存狀況堪憂。一些依靠口授和行為傳承的文化遺產正在不斷消失,許多傳統技藝瀕臨消亡。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后繼乏人,大量有歷史、文化價值的珍貴實物與資料遭到毀棄或消失,加強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已經刻不容緩。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目標、方針和原則
工作目標:通過全社會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備的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使我市珍貴、瀕危并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有效的保護、傳承和發展。
指導方針: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正確處理保護和利用的關系,堅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真實性和整體性,在有效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誤解、歪曲或濫用。在科學認定的基礎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全社會得到確認、尊重和弘揚。
工作原則: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明確職責、形成合力,長遠規劃、分步實施,點面結合、講求實效。
三、開展普查,組織試點,以點帶面
積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要將普查摸底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基礎性工作來抓,統一部署,有序進行。要在我市民間文藝集成的基礎上,組織開展對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狀調查,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種類、數量、分布狀況、生存環境、保護現狀及存在的問題。要運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各種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的記錄,建立檔案和數據庫。
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試點工作。全面開展對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是一項新的工作,要采取試點先行、以點帶面。試點分綜合性試點和專業性試點。岳陽縣作為我市的綜合性試點地區,要從宏觀管理的角度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制度建設、投入機制、組織工作體系等進行探索,側重制度建設和機制創新。市及各縣(市、區)要選擇具有獨特歷史文化價值,特色鮮明,處于瀕危狀態急需搶救,工作基礎好的項目作為專業性試點。專業性試點要針對某一門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現狀,制定保護標準和具體保護措施,側重探索專業門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思路、辦法。試點工作要分級開展,分級管理。通過試點探索與實踐,摸索出不同地域、不同層面保護工作的經驗,并在總結、交流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積極、穩妥地在全市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四、建立名錄體系,逐步形成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
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要制定評審標準并經過科學認定,建立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積極爭取我市具有重大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入省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由市人政府批準公布,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由同級政府批準公布,并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認定、保存和傳播。要組織各類文化單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專家學者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現代技術的應用。組織力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科學認定,鑒別真偽。經各級政府授權的有關單位可以征集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和資料流出境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質載體也要予以保護。各級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等公共文化機構要積極開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和展示。
建立科學有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機制。對列入各級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稱號、表彰獎勵、資助扶持等方式,鼓勵代表作傳承人(團體)進行傳習活動。通過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傳承后繼有人。要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的保護。研究探索對傳統文化生態保持較完整并具有特殊價值的村落和特定區域,進行動態整體性保護。在傳統文化特色鮮明、具有廣泛群眾基礎的社區、鄉村,開展創建民間傳統文化之鄉的活動。
五、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建立有效的工作機制
要發揮各級政府的主導作用,建立有效的保護工作領導機制。建立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文化局,負責日常工作。文化行政部門要在各相關部門的積極配合下,廣泛吸納有關學術研究機構、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方面力量共同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專家咨詢機制和檢查監督制度。
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將保護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議程,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整體規劃,納入文化發展綱要。及時研究制定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有關政策措施。要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明確保護范圍、保護措施和目標。
各級政府要不斷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經費投入。通過政策引導等措施,鼓勵個人、企業、社會團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進行資助。各級財政要安排專項經費,主要用于支持試點、重點保護項目的保護和研究及名錄的建立等。要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隊伍建設。通過有計劃的教育培訓,提高現有人員的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優勢和科研優勢,大力培養專門人才。
要充分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作用,對廣大未成年人進行傳統文化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各級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要積極開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和展示。教育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要逐步將優秀的、體現民族精神與民間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納入有關教材,開展教學活動。鼓勵和支持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保護工作進行宣傳展示,普及保護知識,培養保護意識,努力在全社會形成共識,營造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1、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審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規范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和評定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間文字、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即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如歌圩、廟會、傳統節日慶典等)。
第三條 建立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目的是:
(一)推動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保護與傳承;
(二)尊重和彰顯有關社區、群體及個人對湖湘文化的貢獻,展示岳陽人文傳統的豐富性;
(三)鼓勵公民、企事業單位、文化教育科研機構、其他社會組織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第四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評定工作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辦公室具體實施。
第五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項目,應是具有重要價值的民間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或文化空間;或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具有典型意義;或在歷史、藝術、民族學、民俗學、社會學、人類學、語言學及文學等方面具有獨特價值。
對申報項目評審時注重下列標準:
(一)具有突出的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
(二)具有在一定群體世代傳承的特點;
(三)在當地有較大影響;
(四)處于瀕危狀態。
第六條 申報項目須提出切實可行的五年保護計劃,并承諾采取相應的具體措施,進行切實保護。
(一)建檔:通過搜集、記錄、分類、編目等方式,為申報項目建立完整的檔案;
(二)保存: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手段,對保護對象進行真實、全面、系統的記錄,并積極搜集有關實物、資料,選定有關機構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傳承:通過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等途徑,使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后繼有人,能夠繼續作為活的文化傳統在相關社區尤其是青少年當中得到繼承和發揚;
(四)傳播:利用節日活動、展覽、觀摩、培訓、專業性研討等形式,通過大眾傳媒和互聯網的宣傳,加深公眾對該項遺產的了解和認識,促進社會共享;
(五)保護:采取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以保證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傳承和發展,保護該項遺產的傳承人(團體)對其世代相傳的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所享有的權益,尤其要防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誤解、歪曲或濫用。
第七條 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各級行政部門等可向所在行政區域文化行政部門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項目的申請,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門逐級上報。申報主體為非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申請主體應獲得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授權。
第八條 市及各縣(市、區)文化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項目進行審核、篩選、評估、論證,經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后,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市直屬單位可直接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申報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項目在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中產生。
第九條 申報者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報告:對申報項目名稱、申報者、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
(二)項目申報書:對申報項目的歷史、現狀、價值和瀕危狀況等進行說明;
(三)保護計劃:對未來五年的保護目標、措施、步驟和管理機制等進行說明;
(四)其他有助于說明申報項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條 傳承于不同地區并為不同社區、群體所共享的同類項目,可聯合申報;聯合申報的各方須提交同意聯合申報的協議書。
第十一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將合格的申報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
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由市文化行政部門有關負責人和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承擔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評審和專業咨詢。評審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文化行政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
第十三條 評審工作應堅持科學、民主、公正的原則。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進行評審,提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推薦項目,提交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十五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通過媒體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推薦項目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10天。
第十六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定入選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名單,經聯席會議審核同意后,上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每兩年批準并公布一次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第十八條 對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項目,各級政府要給予相應支持。同時,申報主體必須履行其保護計劃中的各項承諾,按年度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提交實施情況報告。
第十九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專家對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項目進行評估、檢查和監督,對未履行保護承諾、出現問題的,視不同程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直至除名處理。
第二十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召 集 人:曹治平 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
副召集人:蔡世平 市委宣傳部副部長
沈繼安 市文化局局長
成 員:馮 毅 市文化局副局長
張其中 市發改委副主任
鄒三友 市財政局副局長
陳 峰 市教育局副局長
熊 偉 市民宗局副局長
萬平生 市文聯黨組副書記
黃建忠 市文物管理處主任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市文化局,馮毅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