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納西族東巴文化的保護和管理,繼承和弘揚優秀的東巴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保護的東巴文化是指:
(一)東巴文字、古籍、音樂、繪畫、舞蹈、雕塑、服飾、代表性建筑物等;
(二)東巴文化傳承人及其所掌握的知識和技藝;
(三)東巴文化特色的、文明健康的民俗活動。
第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東巴文化的主管部門,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ǘ┲贫|巴文化的保護措施和開發利用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普查、收集、整理東巴文化資源;
(四)監督、檢查東巴文化產品的開發利用;
?。ㄎ澹┍O督和管理東巴文字社會用字規范和東巴文化藝術展演;
(六)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的民族、宗教、旅游、工商、城建、公安及其他有關部門和海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東巴文化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東巴文化保護和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由自治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使用。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東巴文化保護區,對東巴文化采取特殊的保護措施,并鼓勵公民開展健康有益的東巴民俗活動。
第七條 自治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個人和單位收藏的東巴文物,應當登記造冊,建立藏品檔案和相應的管理制度。
東巴文物藏品的調撥、交換和復制品的轉讓、捐贈,必須報經自治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條 東巴文物由麗江東巴文化博物館收購,其它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經營東巴文物收購業務。
鼓勵公民將其收藏的東巴文物捐獻給麗江東巴文化博物館。
個人收藏的東巴文物,嚴禁倒賣或者私自出售、贈送給外國人。
第九條 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海關依法沒收、追繳的東巴文物,必須移交自治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由麗江東巴文化博物館收藏。
第十條 在進行工程建設或者農業生產中,任何個人和單位發現東巴文物,應立即報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建設施工單位和生產者在東巴文物發掘前應停止施工或者生產,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不得擅自發掘和非法侵占。
第十一條 利用東巴文化資源拍攝電影、電視的,必須報經自治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利用東巴文化學校和傳習館,培養東巴文化傳承人,鼓勵和支持東巴文化傳承人收徒授藝。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支持東巴文化的開發利用工作,發展東巴文化產業。
從事東巴文化開發、經營等活動,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公民的身心健康、擾亂公共秩序。
第十四條 利用東巴文化資源從事經營活動的個人或者單位,必須先向自治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文化經營許可證,再憑文化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自治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辦理文化經營許可證申請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批復。
第十五條 對收藏、搶救、研究、保護、開發東巴文化成績顯著的個人和單位,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個人和單位,由自治縣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由海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實物和非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ǘ┻`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產,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擅自發掘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并追回其非法侵占的東巴文物。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珍貴的東巴文物損壞或者流失的,東巴文物管理人員監守自盜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條例報經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