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文物維修工程的管理,提高投資效益,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山西省文物保護實施辦法》和文化部頒發的《紀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繕工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文物維修工程,包括對革命紀念建筑、古建筑和歷史紀念建筑(含附屬文物)、石窟寺石刻等的維修保護工程。
第三條 文物維修工程分現存文物的維修和增設保護性的建筑物與構筑物兩大部分。其中現存文物的維修又分經常性的保養維修工程、搶險加固工程、重點修繕工程、局部復原工程四類。
第四條 文物維修工程必須嚴格執行《文物保護法》規定的“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做到修舊如舊,不得大拆大改,搞“煥然一新”。原有構件能保留的盡量保留(包括經過加固的),不得隨意更換。原有構件因折斷、糟朽已無法加固使用而必須更換的,要經過專家充分論證,始可更換。更換后的原構件要妥為保存,作為研究的佐證。
第五條 文物維修工程主要是對現存文物進行維修保護,已經塌毀不存的文物建筑和其他磚木石雕等,一般不再復建,特殊情況需要復建,應在掌握充分科學資料的基礎上提出設計方案,經專家充分論證,報相應的部門批準后,方可復建。
殘損的壁畫、彩塑,應原狀保護,不得隨意補繪補塑。特殊需要補繪補塑的,應取慎重態度,在掌握科學依據的基礎上,制定補繪補塑方案,經專家論證和報相應的部門批準后,由工程技術人員親自主持,先進行局部試驗,然后視效果再按方案進行,已經不存在的壁畫、彩塑,一般不再重繪重塑。
第六條 本辦法主要適用于全國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保護工程。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保護工程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項目管理
第七條 屬于屋頂除草勾抿、局部揭瓦補漏、簡易支撐、院內環境清理、室內外排水疏導等經常性保養維修工程,由文物所在地的縣(市、區)文化局或文物保管單位列入年度工作計劃,作為日常工作認真抓好。其所需經費,由當地財政列入預算,或由文物保管單位的收入中解決。個別確有困難的,可申請省文物局補助,并由縣(市、區)文化局填寫《經常性保養維修工程經費補助申請表》一式三份,經地、市文化局審查蓋章,于每年的二月底以前上報省文物局。
第八條 搶險加固工程、重點修繕工作、局部復原工作、保護性建筑物和構筑物工作,都必須事先由文物所在地的文物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由縣(市、區)文化局填寫《國家文物局直撥經費補助項目申請計劃表》一式四份,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填寫《山西省文物維修工程經費補助項目申請表》一式三份,并附殘破照片、經費概算及有關資料,報地、市文化局審查蓋章后,分別于每年一月底(全國)和二月底(省級)以前集中報省文物局。縣(市、區)文化局直接報省文物局的一概不予受理(包括書面請示)。
第九條 省文物局對各地、市報送的文物維修工程申請表,先交由專家組討論,提出是否立項的意見,提請局務會議決定。
第十條 經省文物局局務會議討論通過立項的工程項目,屬于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報國家文物局審批;屬于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書面通知地、市文化局。
第十一條 經國家文物局和省文物局正式批準立項的屬于第八條規定的四類維修工程,均必須事先進行工程的勘測設計,提出設計文件分別報國家文物局和省文物局批準后,方可撥款施工。設計文件未經批準之前,不得擅自動工。
第十二條 全國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經費,均屬補助性質,不是全部包下來。應發揮各級財政的積極性,對于地方能主動自籌一部分經費(包括社會資助)用于維修工程的,在項目的安排上可優先考慮。
第十三條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中少數歷史、藝術、科學價值較高的文物建筑,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省文物局在維修經費上可適當給予資助。由縣(市、區)文化局填寫《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維修經費資助項目申請表》一式三份,經地、市文化局審查蓋章,于每年的二月底以前上報省文物局。縣(市、區)直接報省文物局的一概不予受理(包括書面請示)。
第十四條 由宗教、旅游、園林等部門管理或由其他非文物部門使用的全國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根據《文物保護法》第十五條、《山西省文物保護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對文物的維修保護應由管理或使用的部門負責。其中屬于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四類維修工程須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分別提出設計文件,報相應的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設計文件未經批準之前,不得擅自動工。
非文物部門使用的文物單位,其四類維修工程經費確有困難的,可由當地文物主管部門按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申請補助
第三章 設計與施工管理
第十五條 凡需進行勘測設計的文物維修工程(包括二次設計),由施工管理單位或由省文物局直接委托設計單位承攬,并簽訂《文物維修工程設計任務書》。
第十六條 勘測設計必須由持有合法的《古建筑維修勘測設計證書》的單位承攬,其中重點修繕、局部復原和重要的搶險加固、保護性建筑物與構筑物工作必須由甲級設計單位承攬,必要時由甲級設計單位邀請有關專家或技術人員參加設計,或者經省文物局或國家文物局同意,委托有關單位設計。
一般附屬建筑的勘測設計,由乙級設計單位承攬,或者經省文物局同意,委托有關單位設計。
勘測設計在不降低等級的情況下,可展開競爭,設計文件擇優選用。
第十七條 勘測設計單位在接到《設計任務書》后,要抓緊組織實施,按規定的時間提交設計文件。
設計文件的內容,參照《紀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繕工作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要求,結合工程的實際需要,在《設計任務書》中明確規定。
第十八條 設計文件在正式上報審批前,由省文件局專家組,并視需要邀請有關專家進行充分論證,提出可行性論證意見,經設計單位進一步修改補充后,屬于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由省文物局報國家文物局審批;屬于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由工程管理單位或設計單位報省文物局審批。
第十九條 文物維修工程必須由相應資質并持有合法《古建筑施工證》的施工單位承攬。有的可經相應的部門批準,引入競爭機制,實行公開招標。
第二十條 施工必須嚴格按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如需要變更設計或補充設計時,必須報原審批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隨意變更設計,增加或改變施工項目。
施工中因特別需要購置設計以外的大型機具和運輸工具,必須專項請示省文物局或國家文物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購置。
第二十一條 施工管理視工程的性質,分別采取下列三種形式:由省文物局指定有關單位負責管理;省、市(地區)、縣共同負責管理;由市(地區)或縣負責管理。由地、市、縣管理的工程,視需要,省文物局可指定有關單位負責技術指導。
重點修繕工程,一般應成立施工領導組。領導組的組成人員,視工程需要確定,并報相應的部門批準。
各類維修工程,施工管理單位與施工單位均必須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合同應經公證部門公證。
第二十二條 施工管理單位要認真負責。精心組織施工,嚴格進行管理,保證按期按質完工。每三個月或半年向省文物局匯報一次工程進度情況,年終報工程總結和經費決算。
撥款后三個月之內無正當理由不動工者,將撤銷項目,并追回撥款。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設計文件和有關技術規程施工,特別要注意保持地方手法,在抓進度的同時,認真抓好質量,做到質量問題不過夜,每道工序一絲不茍。施工現場要公開掛牌,標明工程項目、施工單位名稱、負責人和技術員、施工員姓名等,接受群眾的監督。要特別注意做好防火、防盜、防破壞工作,確保文物的安全。
第二十四條 施工中如發現新的資料和文件,或者發生施工偏差,應認真做好記錄、拍照、實測或拓印,并及時向當地文化局和省文物局報告,以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 經批準拆除的文物建筑,其拆除前和拆除過程中,應做好測繪、記錄、拍照。其中有保存價值的構件,交博物館或文物保管機構保存,其他能使用的建筑材料用作維修其他古建筑。
第二十六條 開展優秀設計和優質工程評選競賽活動,推動文物維修工程質量的不斷提高。評選的程序是:在工程開始設計或施工時,就將評選條件公布于眾,設計或施工單位可根據評選條件爭創優秀設計或優質工程。工程告一階段或竣工后,由設計和施工單位分別申報,先由省轄市或地區行署文化局組織初評,將初評人選的設計和工程項目報省文物局,參加全省的評選。全省的評選工作由省文物局主持,或由省文物局與省建設管理部門共同主持,組織和邀請省內外的有關專家和工作技術人員進行復評,最后評選出全省的優秀設計和優質工程,凡被評為全省的優秀設計和優質工程。除頒發證書外,并由主持評選的部門,或者報省人民政府批準,通報表揚。同時給予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
評選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必要時可隨時進行(評選辦法另定)。
第四章 工程質量監督與驗收
第二十七條 成立山西省文物維修工程質量監督站,納入全省建筑市場管理,專門負責文物維修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和驗收工作。在監督站正式成立前,暫由省文物局專家組并適當吸收有關工作技術人員參加。對工程質量定期或不定期的進行監督檢查。特別是重點修繕工程,要隨時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質量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八條 重點修繕工作、局部復原工程和重要的搶險加固工程、保護性建筑物和構筑物工程,在工程告一階段或竣工后,分別由省文物局或國家文物局組織專家進行驗收(驗收標準另定)。驗收前,施工管理單位或施工單位應填寫《山西省文物維修工程驗收表》一式四份,并提交竣工圖、竣工報告、竣工技術報告、經費總決算等文件。
第二十九條 經驗收合格的工作程,參加驗收部門的負責人和專家在《驗收表》上共同簽字,以示負責。未通過驗收的工程,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盡快采取補救措施,再次申請驗收。二次驗收仍通不過的,要視情況追究責任。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的,由省文物局或當地文物主管部門給予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報請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一)認真執行《文物保護法》和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文物維修原則的;
(二)設計文件優秀的;
(三)工程質量優質的;
(四)施工管理成績顯著的;
(五)專項經費使用管理成績顯著的;
(六)有其他突出成績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文物局或當地文物主管部門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追回擠占挪用的經費、沒收非法購置的財產、停止撥款、罰款、直至建議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等處罰:
(一)違反《文物保護法》和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文物維修原則,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因設計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因偷工減料造成劣質工程的;
(四)因管理不善或失職造成嚴重損失或浪費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無證設計、無證施工的;
(六)擅自變更設計,隨意增加或改變工作項目的;
(七)擠占挪用專項經費或其他胡支亂用的;
(八)未經正式批準,盲目上項目或擅自動工,造成嚴重損失的;
(九)施工中不重視安全保衛工作,造成文物、材料和其他財產失火、失盜以及其他損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有其他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的文物政策法令相抵觸的,以國家的文物政策法令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填報的有關表格,除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外,由省文物局另行制發。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文物局頒發,自頒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