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建設“適宜創業、適宜人居、適宜人的全面發展”的現代文明城市,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對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作為全國最年輕的歷史文化名城,哈爾濱有著獨特的歷史特征和文化內涵。城市現存的大量遺址、遺跡和建筑乃至城市格局,記載、印證著近代、現代、當代中華民族從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走向獨立富強的歷史;記載著中西文化融合、人民友好往來的歷史。豐富的
地域風情和獨特的歷史文化使哈爾濱這座城市具有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產價值。
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即保護城市的自然地理環境和傳統的城市格局;保護文物古跡,特別是具有較高歷史、科學和藝術價值的優秀近現代建筑;保護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革命遺址和歷史院落;保護傳統文化藝術和民風民俗;保護城市歷史文化,使之成為城市寶貴的資源和財富,促進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
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發揚光大優秀的地域文化傳統,開展愛國主義、革命傳統和歷史文化等教育,加快建設“三個適宜”現代文明城市具有重要意義。
各級黨委、政府要切實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采取積極有效措施,把這項造福當代、蔭及子孫的事業抓實抓好,使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深入民心,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
二、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必須堅持以人為本,既要努力提升市民的文明意識、文化素質,又要為市民提供文化氛圍濃、品位高的生存發展環境,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
(二)統籌規劃。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統籌規劃、精心部署,結合實際、因地制宜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專項規劃和紫線規劃,并按法定程序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分類管理。要依據保護內容、保護對象的性質、形態、價值進行科學分類,針對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院落、保護建筑、歷史建筑和傳統文化藝術、民風民俗保護、管理與利用的實際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保護工作措施。
(四)搶救第一。對瀕危保護對象,要集中組織專業技術力量和財力、物力,及時組織搶救;對一般保護對象,要建立日常管護計劃,使其保持歷史風貌,長久延續。
(五)保用結合。正確處理保護與建設的關系,努力做到建設服從保護,保護支持建設。把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與文化資源的開發利用有機結合起來,注重在保護的前提下、繼承的基礎上和光大的過程中開發利用,切實做到傳承歷史文化,增強文化發展經濟實力,提升城市形象和文明程度。在采取有力措施進行保護的同時,充分挖掘歷史文化遺產的潛在功能,不斷促進我市文化、教育、旅游等經濟社會事業的發展。
三、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完善規劃體系。圍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緊密結合城市總體規劃修編,堅持保護城市歷史風貌、傳統格局、建筑空間環境和傳統文化藝術及民風民俗的工作思路,進一步完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規劃成果體系。要按照國家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要求,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高質量編制完成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各類規劃,并將經批準的規劃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對實施中的局部規劃需要修改變更的,要按照原審批程序進行報批并公布。
(二)加強規劃管理。市城市規劃部門要結合城市開發改造,在建設項目審批時,有計劃地對歷史文化街區和保護建筑、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的與歷史風貌有沖突的非保護建筑和歷史建筑的建(構)筑物及其設施明確提出整修、改造的內容,拆除的范圍和保護、改造的要求。對歷史城區內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要確保其建筑布局、立面造型、色彩風格與歷史城區內的歷史風貌相和諧,延續和突出城市特色。禁止在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區和保護建筑、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進行對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影響的拆除、改建和修建;禁止拆除或損壞已確定保護的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禁止占用或破壞已確定保護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禁止違反有關保護規定進行開發或經營。
(三)搞好開發利用。在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同時,充分發揮城市歷史文化遺產服務現代、服務未來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可以采取建立博物館、紀念館、旅游景點和實物教學、適度開展不損害其壽命的經營等方式對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建筑和歷史建筑進行保護性開發利用。適時建立革命遺址展示體系,發展具有哈爾濱特色的革命文化旅游產業。不斷挖掘城市歷史文化資源,將能夠反映近代、現代、當代重大歷史事件、歷史人物活動的遺址和具有重要建筑藝術價值的建筑補充列入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范疇。
積極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要通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普查,加快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立法等工作,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切實加強領導。各級黨委、政府要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聽取工作情況匯報,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專項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開展。市城市規劃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切實抓好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特別要加強對呼蘭、阿城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指導。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權限,協同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適時成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全面負責我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領導和協調。
(二)完善獎懲和評價機制。采取獎懲并舉的方式,對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及個人,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或獎勵;對破壞已確定保護的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建筑、歷史建筑、設施及其他風貌的違法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嚴厲查處;對因濫用職權或不履行職責,給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員,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要在深入搞好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建筑、歷史建筑掛牌保護的同時,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園林、路橋、雕塑等實行署名制,切實發揮社會輿論對城市風貌特色及建筑藝術成果的監督、評價作用,激勵設計師和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多出精品,豐富城市風貌特色,增加歷史文化內涵,不斷增強城市的凝聚力和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