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性修復整治工程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消除火災隱患,保護利用好歷史文化遺存,促進古城的保護和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規劃、消防及文物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蘇州市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級市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性修復、整治工程。
第三條 歷史文化保護區在修復、整治前應根據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整治詳細規劃編制消防設計專篇,經組織論證同意后實施。
第四條 歷史文化保護區在規劃修復、整治中,應在保護傳統風貌的前提下,積極采用行之有效的消防技術,消除歷史遺留火災隱患,提高抵御火災的能力。
第五條 歷史文化保護區在修復、整治中應繼承、完善封火墻的作用,充分利用建筑的高低和山墻進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的面積應控制在1200平方米以內;文物保護單位與相鄰建筑應進行防火分隔。
第六條 落地翻建的建筑中,文保、控保建筑應按原樣建造;一般風貌建筑在不影響歷史風貌時,其承重構件、樓梯宜采用非燃燒材料,兩個外部出口之間的距離應控制在70米之內,單向走道盡端房間至外部出口的距離應控制在20米之內。
第七條 歷史文化保護區的規劃修復整治,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應便于消防車通行,市政道路進入歷史文化保護區道路的轉彎半徑應能保證消防車進出,主要道路的寬度不應小于3.5 米,凈空高度不應小于4 米;確有困難時道路凈寬凈高均應不小于2.5 米,保證小型消防車能夠進入;在消防車不能到達的地段留有供消防人員滅火、救援的通道,通道之間的距離宜控制在80米左右,并應在通道的墻面上設置壁式消火栓,布置間距宜為 50米,并配備消防水帶和水槍。
第八條 歷史文化保護區沿河應每隔80米設置一處消防取水口或碼頭。市政自來水管網管徑應大于150毫米,沿街、路每隔50米設一個消火栓。
第九條 歷史文化保護區中建筑面積大于600平方米的建筑應設置室內消防水喉。
第十條 歷史文化保護區內磚木結構的重要建筑宜利用市政自來水管網設置簡易自動噴水滅火設施。
第十一條 修復后作為旅館、飯店、商店等使用且建筑面積大于12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設施。
第十二條 建筑內應配置一定數量的滅火器。
第十三條 歷史文化保護區內的建筑使用的電氣線路必須穿金屬管保護,線徑、用電負荷、建筑的使用性質應相匹配,發熱用電器具不得直接安裝在可燃材料上。
第十四條 歷史文化保護區中使用的燃氣,應采用集中供氣方式。
第十五條 歷史文化保護區應由所在地政府建立志愿消防隊或義務消防組織,并按需要配備消防車或手抬消防泵等器材、裝備。
第十六條 歷史文化保護區修復竣工后,應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七條 公安消防部門應加強對適合撲救歷史文化保護區火災的小型滅火裝備的研究、開發,并配備消防艇。
第十八條 修復歷史文化保護區內的建筑,應設計修復(建)方案,并按程序送當地消防部門審核,消防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消防審核意見書,未經消防審核同意不得施工。
施工單位應按批準的修復(建)方案施工,工程竣工后應申報消防驗收,消防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并出具驗收意見書,未經消防驗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古鎮、古村落、歷史街區、古建筑群,歷史傳統風貌地區的保護性修復和整治,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