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文化(文物)廳(局)、文管會,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廳(局),海關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規,全國的文物流通領域堅持實行文物商品歸口經營、統一管理,保護了國家珍貴文物,方便了民間正當的文物交流。但是近年來,許多地方非法的文物交易屢禁不止,有些商販則專門倒賣文物,甚至把國家嚴禁出境的珍貴文物賣給外國人,誘發了盜掘古遺址、古墓葬和盜竊館藏文物的犯罪活動,導致文物走私更加猖獗,引起海內外各界的關注。目前一些地方的舊貨市場經營舊陶瓷器、舊工藝品、舊家具等,也夾雜有文物上市。為了加強文物市場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下列物品系受國家保護的文物,只能由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的單位在準許的范圍內專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經營:
(一)1911年以前中國和外國制作、生產、出版的陶瓷器、金銀器、銅器和其他金屬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種質料的雕刻品以及雕塑品、家具、書畫、碑帖、拓片、圖書、文獻資料、織繡、文化用品、郵票、貨幣、器具、工藝美術品等。
(二)1911年至1949年間中國和外國制作、生產、出版的上款所列物品中具有一定歷史、科學、藝術價值者。具體品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三)1949年后已故著名書畫家的作品,名單由國家文物局確定。
二、下列物品經批準后可以在舊貨市場銷售,但必須施行文物監管(以下簡稱文物監管物品):
1911年至1949年間中國和外國制作、生產、出版的陶瓷器、金銀器、銅器和其他金屬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種質料的雕刻品以及雕塑品、家具、書畫、碑帖、拓片、圖書、文獻資料、織繡、文化用品、郵票、貨幣、器具、工藝美術品等,但符合上條(二)項者除外。
三、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要把會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門對舊貨市場施行文物監管作為文物保護管理的一項重要任務。
銷售文物監管物品的舊貨市場所在地區應具備必需的文物保護行政和專業力量,能夠對當地文物流通秩序實施有效監控和管理。各地舊貨市場是否允許經營文物監管物品,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在舊貨市場銷售文物監管物品的經營者,必須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經批準銷售文物監管物品的舊貨市場所在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組織專職和兼職的文物監管人員參與舊貨市場的監督管理,并結合本地區具體情況與有關部門協商制訂文物監管工作辦法。
如發現非法經營屬于本通知第一條所列受國家保護的文物或第二條所列文物監管物品,由文物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況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分別予以經營者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經營的文物、撤銷對文物監管物品的經營權、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理,對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經批準銷售文物監管物品的舊貨市場必須設置明顯的中文、英文標志,說明:“本舊貨市場所出售文物監管物品如需攜運出境,須按規定另行辦理鑒定、出境許可手續。未辦理上述手續的,海關不予放行”。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公安部、國家文物局《關于嚴厲打擊盜掘古墓葬犯罪活動的意見》,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要配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堅決取締非法經營文物和文物監管物品的黑市,依法罰處倒賣、走私文物的犯罪分子。在倒賣、走私文物活動猖獗的地區,要適時展開專項治理,對于屢教不改的犯罪分子和團伙要堅決繩之以法。
六、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要指導文物商店努力改善經營管理,滿足海內外人士對文物收藏的正當需求。對于文物商業的干部職工要嚴格要求,發現違法亂紀行為要及時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