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入學習、宣傳、貫徹《文物保護法》,全面落實“五納入”工作
切實抓好《文物保護法》的宣傳貫徹和落實工作,將其列入全民普法教育計劃之中。嚴格按照2003年6月國家文物局等七部委局辦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文物保護“五納入”的通知》精神,將文物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制訂“五納入”工作規范,將“五納入”工作定性定量地落實,使其在具體工作實踐中便于遵循和操作。
(一)將文物保護“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明確文物保護和文博事業發展的任務和目標,將文物保護緊密地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結合起來。文化、計劃、規劃等部門要堅持“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專門編制出我市文博事業發展規劃。
(二)將文物保護“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和《城市規劃法》的規定,在編制和調整城鄉建設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文物保護單位的特殊要求。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應當作為我市和各區(市)縣各級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三)將文物保護“納入財政預算”。從2004年起,市級財政將隨財政收入的增長增加對文物保護的投入。各區(市)縣政府要結合當地財力安排文物保護專項經費,將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隨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國有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等的事業性收入,應嚴格遵循《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專門用于文物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四)將文物保護“納入體制改革”。建立完善的文物保護管理體制,落實文物保護職責,強化行業管理職能,維護文物管理秩序;凝聚社會力量投入文物保護事業,促進我市文博事業的健康發展。
(五)將文物保護“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各區(市)縣政府應加強對文物工作的領導和協調,除指定專人分管文物工作外,還應將文物保護工作的業績作為考核各相關部門政績的內容之一。
今后,凡“五納入”沒有落實的區(市)縣,將不安排市級文物保護專項經費,并取消其省級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項目資金的申報資格。
二、各部門密切配合,正確處理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的關系
要注意從實際出發,結合社會事業、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發展來考慮文物的保護和利用問題;要注重對文物本體和周邊環境的長久保護,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文化、計劃、建設、規劃、財政、國土、旅游、公安、工商、物價、園林、宗教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形成合力,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在我市文博事業發展中的作用。
(一)正確處理文物保護與基本建設的關系。各區(市)縣政府要在文物普查的基礎上,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劃定地下重點文物保護區,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論證后報市政府審定公布。在地下重點文物保護區內新建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應事前進行文物勘探。文物業務部門在進行地面、地下文物調查勘探時,應本著“兩重兩利”的原則,盡快對調查勘探發現的文物提出處理意見,避免發生文物毀損事件。文化、建設、規劃、財政、物價等部門要形成合力,進一步規范地面、地下文物調查勘探和發掘清理工作。
(二)正確處理文物保護與城鄉建設的關系。組織力量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片區、歷史文化名鎮、重點區(市)縣古建筑進行調查并作好保護規劃方案;在舊城改造、房地產開發、交通道路建設中,要加強文物古跡、文化遺址、古墓葬區等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城標志性建筑及其周邊環境的保護。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城鄉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要征求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
(三)正確處理文物保護與旅游發展的關系。文物是旅游的重要載體,旅游是發揮文物功能的重要渠道。旅游發展要嚴格遵守《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其活動不得對文物造成損害。各區(市)縣政府在把文物作為地方資源優勢加以利用的同時,一定要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防止因追求經濟利益而損壞文物的做法。
三、健全文物管理體制,加強文博基礎工作
各區(市)縣政府要依據《文物保護法》,認真落實文物管理機構的編制、人員、經費;要努力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遵循文博工作自身規律、以國家保護為主并動員全社會參與的文物保護新體制。
(一)規范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體制。按照《文物保護法》和有關規定,不允許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擅自改變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體制和用途。不得以轉讓、抵押、承包、出租等方式將文物保護單位交由企業經營,要嚴厲查處因單純追求經濟利益而破壞文物的做法。
(二)強化文博基礎工作。各區(市)縣政府要全面掌握所轄地區內文物資源的分布及保存現狀,切實做好文物搶救和保護工作。加強對革命文物保護、管理和征集工作的領導,進一步規范博物館、文管所館藏文物的建檔工作,完成所轄地區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四有”工作。
(三)以改革促進文博工作的創新。各區(市)縣政府、市屬文博單位要通過推進機構和人事制度改革、體制創新等措施,營造人才脫穎而出的環境,吸引人才并留住人才。逐步實施資質認定、持證上崗的管理模式,培養一批專業水平高、管理能力強的復合型人才。提高文博工作的標準化、規范化、信息化程度,提高科技含量和科研水平。
四、發揮文物資源優勢,抓好重點工程項目
加強文物資源的整合與利用,實現文物資源與文化旅游項目的聯合、互動,推動歷史文化資源向系統化、規模化發展,以增強成都作為文化旅游中心城市的輻射力和吸引力。根據我市豐富的歷史文化資源和分布情況,構筑和完善我市文博事業“兩中心、六體系”的戰略發展構架。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這一戰略發展構架,找準切入點,提供政策、經費和行政保障,共同打造這一戰略發展構架;通過文物資源的整合利用,使其為促進我市社會經濟的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一)構筑和完善以都江堰為代表的水文化研究展示中心。廣泛征集古代水利文物,加快都江堰水利博物館的建設,深入開展都江堰修建、維護、綜合利用的研究。
(二)構筑和完善以武侯祠為代表的三國文化研究展示中心。完成武侯祠“錦里一條街”建設工程和武侯祠與南郊公園的合并,并落實資金予以實施,使其成為具有國際知名度的文化旅游品牌。
(三)構筑和完善以成都平原史前城址群、十二橋商周建筑遺址、商業街船棺墓葬遺址、金沙遺址、望叢祠等為代表的古蜀文化保護研究展示體系。加快金沙遺址博物館、船棺遺址博物館的建設,做好申報世界文化遺產相關工作。
(四)構筑和完善以杜甫草堂、陸游祠、望江樓等為代表的中國詩歌文化保護研究展示體系。完成杜甫草堂水系環境改造工程、唐代遺址保護、陳列展示以及萬福樓復建工程,組織舉辦與杜甫相關的全國及國際性活動。
(五)構筑和完善以前蜀永陵、后蜀和陵、明蜀王陵等為代表的帝王陵寢文化保護研究展示體系。開展前后蜀歷史文化的研究,啟動明十陵歷史文化風景區的建設項目,制定后蜀和陵的保護利用規劃。
(六)構筑和完善以劉氏莊園、陳家桅桿、洛帶會館建筑群等為代表的川西民俗文化保護研究展示體系。完成傳統文物建筑的調查、保護方案及相關工作,實施邱家祠文物建筑的搬遷保護工程。盡快啟動李吉力人故居擴建保護工程。
(七)構筑和完善以青城山、寶光寺、鼓樓南街清真寺等為代表的宗教文化保護研究展示體系。實施新津觀音寺、新都寶光寺、崇州罨畫池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方案及相關工程,加強成都青羊宮、文殊院、大慈寺等宗教文物的保護利用規劃。
(八)構筑和完善以辛亥秋保路運動死事紀念碑、邛崍蘇維埃政府舊址、十二橋烈士墓及紀念碑等為代表的近現代革命文物教育展示體系。充分發揮其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的重要作用,使之成為對青少年進行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場所;加強近現代革命文物的征集、整理、研究。
五、發展博物館文化,引導和規范民間文物收藏
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興辦博物館,提倡博物館特色化、多樣化,形成并進一步完善以國有博物館為主體,民辦博物館為補充,各地方、各行業和各種所有制博物館協調發展的博物館體系。
(一)要為公益性文物、博物館事業單位創造有利于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的環境和條件。對公益性文物、博物館事業單位,要在政策和資金上給予支持。博物館建設用地屬于國土資源部《劃撥用地目錄》規定范圍的,以政府劃撥方式供地。
(二)健全我市的博物館體系。抓緊落實成都博物院的全面建設工作,加快成都博物館的建設。支持區(市)縣建立各種專題博物館,指導水井坊遺址博物館的建設,加強民辦博物館的管理。
(三)加強社會文物的管理。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強和改善文物市場的管理,加強調控和監督,規范和保障文物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重要文物出境,應按《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報上級文物主管部門;必要時可向市級公安部門通報,請公安機關派人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運輸途中的安全保衛工作。文化、工商、公安部門要形成合力,堅決取締非法經營文物的活動,堵塞文物走私渠道。
六、加強文物安全工作,嚴厲打擊各種文物犯罪活動
始終堅持把文物安全放在文物保護工作的首位,各文博單位的法人代表是文物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重要的文物開放場所,要制定相應的安防預案,嚴密防范各種突發事件的發生,切實保證文物安全。
(一)加強文物行政執法隊伍的建設,健全文物行政執法機構。大力提高文物行政執法隊伍的法律和專業知識水平,有關部門要為文物行政執法人員創造和提供學習條件,使他們的執法水平不斷提高,以適應新形勢下文物保護管理的需要。
(二)廣泛、深入、持久地宣傳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強化行政執法力度。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嚴厲打擊盜掘、盜竊和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應在重要的文物保護單位、文物收藏單位及文物犯罪多發地區加強防范,必要時可設立專門的公安派出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