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博物館事業(yè)發(fā)展,加強博物館的管理,繁榮首都文化事業(yè),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各類博物館。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博物館是指收藏、研究、展示人類活動的見證物和自然科學標本并向社會開放的公益性機構。
第三條 博物館應當發(fā)揮社會教育功能,傳播有益于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弘揚優(yōu)秀文化和科學精神,豐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公眾素質,促進國際文化交流。
第四條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博物館工作。
區(qū)、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博物館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博物館進行管理。
第五條 市和區(qū)、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發(fā)展博物館事業(yè)做出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發(fā)展與保障
第六條 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博物館事業(y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為發(fā)展博物館事業(yè)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七條 本市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興辦博物館,優(yōu)先發(fā)展填補博物館門類空白和體現(xiàn)地區(qū)文化、行業(yè)特點的專題性博物館。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本級政府興辦的博物館的事業(yè)經費,并逐步增加投入。
其他的博物館的主辦者應當保障博物館正常業(yè)務活動經費。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博物館開展面向老年人、殘疾人、青少年學生的公益性活動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第十條 博物館可以多渠道籌措資金發(fā)展博物館事業(yè)。
博物館可以依法開展符合本館特點的經營活動,接受捐贈、資助。經營活動的收入或者接受的捐贈、資助應當全部用于發(fā)展博物館事業(yè)。
第十一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博物館捐贈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資助。捐贈人依法享受稅收優(yōu)惠。
第十二條 博物館享有名稱專有和依法征集、采集藏品的權利。
第三章 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十三條 博物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固定的館址、展覽場所和庫房,展覽場所的面積與展覽規(guī)模相適應并適宜對外開放;
(二)具有必要的辦館資金;
(三)具有與本館性質相符、有一定數(shù)量和代表性、成系統(tǒng)的藏品;
(四)館長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兩年以上博物館管理工作經驗,或者在相關領域有專長;
(五)具有與博物館主要任務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專業(yè)技術人員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對本館藏品的研究有專長;
(六)具有符合規(guī)定的安全、消防設施和條件。
第十四條 具備本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條件申請博物館注冊登記的,應當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博物館章程;
(三)藏品目錄;
(四)陳列大綱;
(五)館舍場地使用權證明;
(六)經費證明;
(七)館長和主要專業(yè)技術人員的學歷證明以及從業(yè)簡歷。
第十五條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登記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核準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回復并告知理由。
博物館經核準登記后,主辦者應當依法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方可向社會開放。6個月內未向社會開放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登記。
第十六條 博物館的館長、館址、基本陳列、藏品目錄、展覽面積等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變更后不符合博物館登記條件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登記。
第十七條 博物館應當為觀眾提供展品文字說明和講解服務。
博物館的展覽、講解內容應當有利于促進社會進步、傳播科學文化知識;不得宣揚淫穢、迷信或者渲染暴力,不得宣揚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博物館應當運用現(xiàn)代科學技術,提高展覽、陳列水平,增強宣傳教育效果。
第十九條 博物館應當根據辦館宗旨,結合本館特點舉辦臨時展覽、巡回展覽,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條 博物館應當向老年人、殘疾人優(yōu)惠開放,向青少年學生免費、定期免費或者低費開放。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 博物館向社會開放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依照博物館章程開展業(yè)務活動;
(二)陳列展覽以原物、真跡為主,使用復制品、仿制品和替代品的予以注明,復原陳列保持原貌;
(三)無正當理由全年展覽開放時間不得少于8個月;
(四)變更展覽時間提前7日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二條 博物館開展經營活動不得改變博物館功能、危及博物館藏品的安全和影響開放環(huán)境。
第二十三條 博物館對藏品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建立藏品總帳、分類帳、檔案;藏品總帳、檔案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保障藏品體系的完整;
(三)以博物館名義征集、采集的藏品在藏品總帳中登記;
(四)具有保障藏品安全的設備、保管設施、安全保衛(wèi)和藏品核查制度;
(五)發(fā)現(xiàn)文物藏品損毀、丟失,及時報告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博物館處置文物藏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博物館處置非文物藏品,應當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藏品處置后,不符合博物館登記條件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 博物館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注銷說明書;
(二)主辦者意見;
(三)藏品處置方案。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內,辦理博物館注銷登記,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六條 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促進博物館行業(yè)組織建設,指導行業(yè)組織活動,逐步對博物館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博物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注銷登記:
(一)無正當理由,全年對社會開放時間不足8個月的;
(二)變更展覽時間未提前7日向社會公示的;
(三)未按規(guī)定辦理博物館登記事項變更登記的;
(四)未建立藏品總帳、分類帳、檔案的;
(五)藏品總帳、檔案未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六)以博物館名義征集、采集的藏品未登入藏品總帳的;
(七)經營活動改變博物館功能、危及博物館藏品的安全和影響開放環(huán)境的。
第二十八條 未經登記擅自以博物館名義開展活動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非法獲取的文物、標本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博物館在展覽、講解中有宣揚淫穢、迷信或者渲染暴力以及宣揚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內容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注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