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
為進一步加強考古工作在大遺址保護中的基礎地位和引領作用,推動文物事業與考古學科建設協調發展,現就大遺址考古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正確認識考古工作在大遺址保護中的作用和地位
大遺址考古是大遺址保護工作的重要內容,是開展大遺址保護、展示、利用的科學依據和基礎。應通過審慎的、持續的考古工作,不斷發掘、研究、闡釋大遺址的重要內涵和價值,指導大遺址保護和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傳承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同時,大遺址考古也是考古學研究體系的核心和重點。深入開展大遺址考古工作,必將有力推動考古學及相關學科的發展,促進我國考古學整體水平不斷提高。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大遺址管理機構和考古單位,應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明確考古工作在大遺址保護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加強大遺址考古工作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重要任務,通過開展系統、科學、規范的考古工作,確保我國大遺址保護工作和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明確大遺址考古工作的任務和要求
大遺址考古工作應堅持以下工作思路和原則:
(一)堅持考古先行原則。根據大遺址保護展示和學科發展的需要,科學編制、實施考古工作計劃。通過長期、主動、專門的考古和研究工作,確定遺址概況,評估保存現狀,認定遺址價值,為劃定保護區劃、編制保護規劃、實施保護展示工程和建設考古遺址公園提供科學依據。
(二)考古工作必須貫穿于大遺址保護與考古遺址公園建設始終。在大遺址保護規劃、方案中應包括考古工作思路和相應保障措施;在大遺址保護展示工程施工和監理中應將考古與文物保護作為重要工作內容;在考古遺址公園建設可行性研究中應充分體現考古工作的深度和廣度;在大遺址保護規劃編制和保護展示工程文物影響評估中應將確保考古工作的持續開展作為重要內容。
(三)牢固樹立課題意識和科技意識。尊重考古學科自身規律,根據城址、墓群、聚落、窯址等不同類型的遺址特點,確定有針對性的技術路線,制訂各階段課題目標。將大遺址考古工作與推動學科進步相結合,開展多學科綜合研究,積極推動現代科學技術的運用和科技成果的應用,以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提升大遺址考古工作水平和質量。
(四)切實提高保護意識。大遺址考古的核心是保護,應盡可能不發掘或僅進行小面積發掘來解決學術問題。應將文物保護作為考古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的必要內容,確保重要遺跡和出土文物在第一時間獲得妥善保護。應充分考慮大遺址整體保護和科學展示的需要,按照最小干預和永續保護原則開展考古工作。應根據考古工作進展情況,及時提出遺址保護、展示的意見和建議。
(五)高度重視考古研究和成果轉化。加強考古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推進大遺址內涵研究和價值闡釋。加強公眾考古,推動大遺址考古成果惠及民眾。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當開放考古工地,通過向公眾展示大遺址考古工作的過程和成果,積極普及文化遺產保護知識,充分發揮考古工作的教育與社會服務功能,不斷增強大遺址考古工作的社會影響力,促進當地文化發展。
三、建立健全大遺址考古工作機制
(一)大遺址考古實施項目管理,嚴格執行資質管理和領隊管理制度,嚴格履行立項、審批、檢查、驗收等相關程序,實現大遺址考古項目管理的科學化。
大遺址考古項目應該由具有考古發掘資質、科研力量雄厚、文物保護設施完備的單位負責實施。承擔大遺址考古項目的領隊應具有高級職稱,主持過主動性考古發掘項目,具備豐富的大遺址考古經驗,并主持編寫過考古發掘報告。
申請大遺址考古項目,應提交大遺址考古工作計劃和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的立項申請,并按年度上報考古工作方案,涉及考古發掘的應同時填報考古發掘申請書。
(二)國家文物局負責大遺址考古項目的審批,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大遺址考古項目的組織、管理。跨省域的大遺址考古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聯合組織實施。大遺址考古項目,應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委托具有考古發掘資質的單位負責監理。
(三)完善合作機制,鼓勵不同部門、不同單位開展跨地區、跨行業、跨領域合作。合作部門或單位應簽訂具體協議或項目合同,明確責權利。大遺址管理機構應加強與考古單位的合作,統籌考慮遺址博物館、考古工作站、文物標本庫的建設。
(四)考古單位應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規范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行為。遇有重大考古發現,應按規定及時上報。加強考古發掘經費的使用管理,嚴格財務審計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使用效益。
四、創新舉措,完善大遺址考古工作保障體系
(一)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為大遺址考古順利開展創造條件,在政策、經費、人員方面給予重點支持。規劃和設計單位應聯合考古單位共同編制大遺址保護規劃和保護展示方案,考古單位應積極參與遺址保護規劃編制、保護方案制訂、保護和展示工程實施、考古遺址公園建設和管理的全過程,在詮釋遺址內涵、認定遺址價值、評估遺址保存和保護現狀、劃定遺址保護區劃、選擇遺址保護和展示方式、確定遺址展示對象和展示方法等方面提供專業意見。
(二)大遺址所在地文物部門及大遺址管理機構應主動加強與考古單位的合作,在大遺址保護和考古遺址公園日常管理中,支持考古單位嚴格執行大遺址考古工作計劃。大遺址管理機構應委托考古單位在有關工程施工現場進行考古監理,確保文物安全。施工單位應配合做好工程前期考古和工程施工過程中的考古監理和文物保護工作。施工結束后,考古單位應向大遺址管理機構和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提交考古監理報告,內容包括施工時間、施工區域、文物保護措施執行情況、現場新發現文物情況和處理措施等。考古監理報告應作為工程監理報告的一部分,并作為工程驗收的重要依據。
(三)加強科技和設施保障。推進大遺址考古的數字化和標準化建設,建立大遺址考古數據庫和科研平臺;不斷改善大遺址考古工作條件,逐步建設完善文物標本庫、考古工作站等基礎設施。
(四)加大投入力度。在充分保障連續性大遺址考古工作經費的同時,大遺址管理機構還應將結合遺址本體保護和環境整治工程開展的考古、調查、發掘和出土文物保護,以及工程文物影響評估和工程施工考古監理等工作所需費用列入工程預算。
(五)加強大遺址考古專業人才的培養、培訓和引進,提升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和專業水平。努力創造條件,保持專業隊伍的相對穩定。積極吸納文物保護、科技等方面的人才參與大遺址考古工作,提高工作的科學性。
(六)國家文物局和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加強大遺址考古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與驗收,檢查、驗收結果作為項目考核的重要指標。對拒不執行有關規定的相關單位和個人,國家文物局將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或終止大遺址保護項目的立項和審批,或取消相關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