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長沙市地下文物調查、勘探及考古發掘管理工作,增強基本建設工程中文物調查、勘探及考古發掘管理工作的科學性、計劃性與主動性,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請與組織
(一)凡長沙市行政區域內用地面積在20畝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設工程,以及在各級人民政府劃定的文物埋藏區內實施的建設工程,都應進行地下文物調查、勘探。
(二)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報建階段,應主動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文物調查和勘探申請。
申請材料包括:
1、文物調查、勘探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人名稱、建設項目名稱、地點、用地規模、投資額及相關證明材料;
2、工程位置地形圖;
3、涉及在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范圍或建設控制地帶進行的建設項目,還應提交依法取得的相應批準文件。
(三)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建設工程中的文物調查、勘探工作。位于縣(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由所在縣(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協助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文物調查、勘探工作;位于城區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直接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文物調查、勘探工作。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自接到申報材料之日起,在7個工作日內指定承擔文物調查、勘探工作的文物考古單位。
(四)文物考古機構、高等院校或相關科研單位以學術研究、組織教學為目的,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文物調查的,應事先到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五)所有考古發掘工作必須依法履行報批手續。確因建設工期緊迫或文物面臨損毀危險等特殊情況的,可在實施搶救性考古發掘工作的同時補辦審批手續。
(六)涉外考古發掘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執行。
二、規范與規程
(一)擔負文物調查、勘探任務的文物考古單位,應至少配有一名持國家文物行政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發掘領隊證書》的專業人員。承擔考古發掘任務的考古單位應持有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田野考古發掘團體資格證》。開展文物調查、勘探及考古發掘活動,應按照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田野考古工作規程》執行。
(二)建設工程中的文物調查、勘探及考古發掘費由建設單位承擔。以科研、教學為目的的文物調查所需經費,由組織開展此項工作的文物考古單位、高等院校或相關科研單位自行籌措。非建設項目施工中發現文物或文物遺跡,且面臨盜掘、損毀等危險急需進行搶救性發掘的,由當地政府承擔考古發掘費。
(三)開展文物調查、勘探及考古發掘活動,文物考古單位工作人員應持證上崗,建設單位應積極配合,不得阻礙和干擾文物調查、勘探及考古發掘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文物或文物遺跡,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如遇重要發現,當地公安機關應協助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保護現場。
(四)在各級政府公布的文物埋藏區內建設用地面積在10畝以下的,文物考古單位原則上在接到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后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文物調查、勘探工作;建設用地面積在10畝以上20畝以下的,原則上應在8個工作日內完成文物調查、勘探工作;建設用地面積在20畝以上50畝以下的,原則上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文物調查、勘探工作;建設用地面積在50畝以上的,原則上應在25個工作日內完成文物調查、勘探工作。位于非文物埋藏區建設用地在20畝以上50畝以下的,文物調查、勘探時限原則上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50畝以上100畝以下的,原則上不得超過12個工作日;超過100畝的,文物調查、勘探工作時限原則上不得超過45個工作日。建設工程中考古發掘時限,由文物考古單位視地下文物遺跡埋藏情況與建設單位共同商定。文物考古單位不得無故延長考古發掘時限。
(五)文物考古單位在文物調查、勘探工作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文物調查勘探工作報告》,經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提交建設單位。特別重大的建設工程項目,還應編制《文物影響評估報告》。
《文物調查勘探工作報告》的內容應包括:
1、文字應包括調查勘探時間、地點、范圍、面積、工作過程、調勘結果、主要收獲、初步認識和文物保護建議等;
2、圖紙應包括建設項目地理位置圖、文物點與建設項目的關系圖、文物分布圖、勘探平面圖等;
3、照片應包括調勘工作場景、遺跡、遺物,以及重要文物點的現狀、采集的文物標本等。
(六)對新增用地,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對該建設工程的文物調查、勘探情況進行核實,發現未進行建設工程文物調查、勘探的,應當告知建設單位提請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進行文物調查、勘探。
對其他用地,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審定建設工程規劃總平面圖或者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需要審核規劃總平面圖的)時,應當對該建設工程的文物調查、勘探情況進行核實,發現未進行建設工程文物調查、勘探的,應當告知建設單位提請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進行文物調查、勘探。
(七)擔負考古發掘任務的考古單位,在工程實施前,應依據《文物調查勘探工作報告》,編制考古發掘計劃,制定文物保護預案,填報考古發掘申請書并逐級審批。考古發掘單位依據發掘計劃與建設單位簽定考古發掘工作合同。
(八)在考古發掘中發現重要文物或文物遺跡,文物考古單位應立即向當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九)考古發掘結束10個工作日內,考古單位分別向市文物行政部門和建設單位提交《考古發掘工作報告》。
《考古發掘工作報告》應全面反映發掘工作過程和主要收獲。內容包括:
1、工程概況、發掘時間、地點、經過、重要發現、保護措施及建議等;
2、工程位置圖、考古發掘地點與工程的位置關系圖、考古發掘總平面圖、重要遺址遺跡圖等;
3、考古發掘現場和重要遺跡遺物的照片等。
(十)擔負考古發掘任務的文物考古單位,應在考古發掘工作全面結束后三年內編寫完成考古發掘報告。
(十一)文物考古單位應加強文物調查、勘探及考古發掘工作中相關信息資料及出土文物的管理。安排專人負責資料整理及出土文物的安全保護,并做好登記造冊工作。個人保管的考古發掘資料應在田野考古發掘活動結束后60個工作日內,移交本單位資料保管部門專門保管,出土文物應及時組織清理修復并嚴格按照規定移交該單位文物保管部門入庫保管。考古發掘單位在考古發掘報告編寫完成后一個月內,應依法將出土文物及相關資料移交給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收藏單位。
三、管理與職責
(一)長沙市行政區域內基本建設工程所涉及的一切文物調查、勘探及考古發掘活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具體負責協調管理與組織實施,規劃、建設、公安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通知規定履行職責。
(二)故意阻撓文物考古單位開展文物調查、勘探及考古發掘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停止施工處理。
(三)文物、規劃、建設、公安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審批職權或不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或者報請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理:
1、文物考古、科研、教學單位或個人未經文物行政部門批準或備案,擅自進行文物調查、勘探及考古發掘的;
2、文物考古單位未按規定辦理或補辦考古發掘相關手續的;
3、文物考古單位或個人嚴重違反《田野考古工作規程》進行考古發掘的;
4、文物考古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出土文物、各類標本及相關資料移交手續的。
5、文物考古單位無故拖延文物調查、勘探和考古發掘時限的。
6、未及時提交《文物調查、勘探工作報告》、《考古發掘工作報告》和編寫考古發掘報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