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九六六年以來,我國考古發掘工作有了新的發展,出土文物已在國內外產生了一定影響。但也存在著一些問題,有些縣(市)發掘古墓葬,沒有遵照法令規定,履行批準手續;有的單位到外省進行發掘,既未按規定報批,也不通過當地文化部門。特別是,在發掘過程中,某些單位不按照考古發掘的科學要求辦事,只顧單純“挖寶”,以致破壞了出土文物的科學性和歷史價值。為了加強對考古發掘工作的管理,現將一九六四年國務院批準的《古遺址、古墓葬調查、發掘暫行管理辦法》重新印發,并提出以下幾點說明和補充,請參照執行。
一、《古遺址、古墓葬調查、發掘暫行管理辦法》中,凡規定報原文化部的,一律暫時改報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
二、凡不是配合基本建設進行的考古發掘,都必須征得當地省、直轄市、自治區文化局同意,報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會同中國科學院審核批準。
三、凡在基本建設工程范圍內配合工程進行的考古發掘,應由省、直轄市、自治區文化局組織力量進行。一般縣(市)不經省、直轄市、自治區文化局同意,不得自行發掘。
四、每項發掘都必須嚴格按照考古學的要求,做好測繪、照相等科學記錄工作,取得完整的資料,認真進行科學研究,事后寫出科學發掘報告。
五、必須堅決貫徹中共中央《關于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保護文物圖書的幾點意見》,嚴禁以搞副業生產或其它名義亂挖古墓葬、古遺址。
六、除在發掘現場為宣傳黨和國家的文物政策、向群眾進行歷史唯物主義教育舉辦的臨時小型展覽外,各縣(市)一般不必舉辦固定的出土文物展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