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使我省地方志編纂工作法律化、制度化,有領導、有計劃地進行,保證我省地方志工作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編纂社會主義新方志,是進行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需要。編寫出具有時代特點和地方特色的新方志,可為全省及各地區、各部門確定方針政策,制訂建設規劃和實行科學決策提供歷史借鑒和現實依據;可為教育、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為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共產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做出貢獻。
第三條 地方志工作的重點是編纂省志、市志、縣志。各市、地、縣,省直各單位要認真完成所承擔的修志任務。
第四條 編纂新方志必須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思想,堅持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所確定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搞活的總方針,在思想上政治上與中央保持一致。
第五條 新方志要詳今略古,古為今用,著重記述當代歷史和現狀,力求反映當地自然、社會各方面的基本面貌。
第六條 新方志應繼承和發揚我國歷代修志的優良傳統,貫徹“存真求實”的方針。在內容和體例上要堅持改革,努力創新,使社會主義的新型地方志做到思想性、科學性和資料性相統一。
第七條 編纂新方志涉及政治、經濟、軍事、教育、科學、文化各部門,必須在省、市、縣各級黨委政府領導下,建立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地方志編纂委員是政府領導下的具有權威性的修志機構,一般由行政首長(省長、市長、縣長)任編纂委員會主任,并要有一位主要領導主持修志工作。
各級編纂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負責制定修志的編纂方案和當前及長遠的工作計劃,定期研究解決編纂工作中的一些重大問題。
第八條 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省直各單位地方志辦公室,各市、地、縣地方志辦公室均為常設機構,按事業單位管理。所需編制由內部調劑解決。
各級修志機構主要是完成編纂新志與整理舊志的任務。志書編印出版后,還要做好編寫年鑒、研究地方史、專業史,繼續收集整理資料,為繼續修志做準備工作。
第九條 各級修志機構要選配政治素質好,有專業知識和寫作能力,又有志于修志的人員組成。實行梯隊配備,并注意吸收勝任工作的退居二線和離、退休的老同志參加。特別要選好主編,實行主編負責制,并相應的配備副主編、編輯。
第十條 要動員和組織各部門、各行業、各個單位協同工作,調集行政力量、學術力量和社會各界力量與專業力量相結合修志。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要為志書編纂工作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修志經費要列入各級預算,解決好辦公用房及修志人員的政治福利待遇等實際問題。修志要按文化部付酬規定付給稿酬;利用業余時間修志和聘請離、退休人員參加修志,也應給予適當的報酬。修志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納入出版、科研系列或按原工作部門的職稱系列評聘職稱。
第十二條 新志書要堅持質量第一的原則。各級修志機構要加強分類指導和總纂,還要嚴格審稿制度。新編志書必須做到:觀點正確,資料翔實,體例完備,特點突出,文風端正。
第十三條 要嚴格堅持“四級”審稿制度(即主編初審;專家、領導、修志人員聯審;所屬編委匯審;省志委終審),把好政治關、事實關、技術關、文字關,不經審查批準,不得擅自印刷出版。凡涉及黨的方針政策和涉外、保密等重大問題,必須送當地黨委審查。縣志涉及上述問題,應送上一級黨委審查。市、縣的志書還要送省審查。
第十四條 志書出版工作,由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和省出版總社擬訂具體辦法。
黑龍江省地方志編纂工作暫行規定
頒布日期:19870826 實施日期:19870826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第一條 為使我省地方志編纂工作法律化、制度化,有領導、有計劃地進行,保證我省地方志工作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編纂社會主義新方志,是進行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需要。編寫出具有時代特點和地方特色的新方志,可為全省及各地區、各部門確定方針政策,制訂建設規劃和實行科學決策提供歷史借鑒和現實依據;可為教育、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為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共產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做出貢獻。
第三條 地方志工作的重點是編纂省志、市志、縣志。各市、地、縣,省直各單位要認真完成所承擔的修志任務。
第四條 編纂新方志必須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思想,堅持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所確定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搞活的總方針,在思想上政治上與中央保持一致。
第五條 新方志要詳今略古,古為今用,著重記述當代歷史和現狀,力求反映當地自然、社會各方面的基本面貌。
第六條 新方志應繼承和發揚我國歷代修志的優良傳統,貫徹“存真求實”的方針。在內容和體例上要堅持改革,努力創新,使社會主義的新型地方志做到思想性、科學性和資料性相統一。
第七條 編纂新方志涉及政治、經濟、軍事、教育、科學、文化各部門,必須在省、市、縣各級黨委政府領導下,建立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地方志編纂委員是政府領導下的具有權威性的修志機構,一般由行政首長(省長、市長、縣長)任編纂委員會主任,并要有一位主要領導主持修志工作。
各級編纂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負責制定修志的編纂方案和當前及長遠的工作計劃,定期研究解決編纂工作中的一些重大問題。
第八條 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省直各單位地方志辦公室,各市、地、縣地方志辦公室均為常設機構,按事業單位管理。所需編制由內部調劑解決。
各級修志機構主要是完成編纂新志與整理舊志的任務。志書編印出版后,還要做好編寫年鑒、研究地方史、專業史,繼續收集整理資料,為繼續修志做準備工作。
第九條 各級修志機構要選配政治素質好,有專業知識和寫作能力,又有志于修志的人員組成。實行梯隊配備,并注意吸收勝任工作的退居二線和離、退休的老同志參加。特別要選好主編,實行主編負責制,并相應的配備副主編、編輯。
第十條 要動員和組織各部門、各行業、各個單位協同工作,調集行政力量、學術力量和社會各界力量與專業力量相結合修志。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要為志書編纂工作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修志經費要列入各級預算,解決好辦公用房及修志人員的政治福利待遇等實際問題。修志要按文化部付酬規定付給稿酬;利用業余時間修志和聘請離、退休人員參加修志,也應給予適當的報酬。修志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納入出版、科研系列或按原工作部門的職稱系列評聘職稱。
第十二條 新志書要堅持質量第一的原則。各級修志機構要加強分類指導和總纂,還要嚴格審稿制度。新編志書必須做到:觀點正確,資料翔實,體例完備,特點突出,文風端正。
第十三條 要嚴格堅持“四級”審稿制度(即主編初審;專家、領導、修志人員聯審;所屬編委匯審;省志委終審),把好政治關、事實關、技術關、文字關,不經審查批準,不得擅自印刷出版。凡涉及黨的方針政策和涉外、保密等重大問題,必須送當地黨委審查。縣志涉及上述問題,應送上一級黨委審查。市、縣的志書還要送省審查。
第十四條 志書出版工作,由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和省出版總社擬訂具體辦法。
黑龍江省地方志編纂工作暫行規定
頒布日期:19870826 實施日期:19870826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第一條 為使我省地方志編纂工作法律化、制度化,有領導、有計劃地進行,保證我省地方志工作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編纂社會主義新方志,是進行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需要。編寫出具有時代特點和地方特色的新方志,可為全省及各地區、各部門確定方針政策,制訂建設規劃和實行科學決策提供歷史借鑒和現實依據;可為教育、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為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共產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做出貢獻。
第三條 地方志工作的重點是編纂省志、市志、縣志。各市、地、縣,省直各單位要認真完成所承擔的修志任務。
第四條 編纂新方志必須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思想,堅持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所確定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搞活的總方針,在思想上政治上與中央保持一致。
第五條 新方志要詳今略古,古為今用,著重記述當代歷史和現狀,力求反映當地自然、社會各方面的基本面貌。
第六條 新方志應繼承和發揚我國歷代修志的優良傳統,貫徹“存真求實”的方針。在內容和體例上要堅持改革,努力創新,使社會主義的新型地方志做到思想性、科學性和資料性相統一。
第七條 編纂新方志涉及政治、經濟、軍事、教育、科學、文化各部門,必須在省、市、縣各級黨委政府領導下,建立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地方志編纂委員是政府領導下的具有權威性的修志機構,一般由行政首長(省長、市長、縣長)任編纂委員會主任,并要有一位主要領導主持修志工作。
各級編纂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負責制定修志的編纂方案和當前及長遠的工作計劃,定期研究解決編纂工作中的一些重大問題。
第八條 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省直各單位地方志辦公室,各市、地、縣地方志辦公室均為常設機構,按事業單位管理。所需編制由內部調劑解決。
各級修志機構主要是完成編纂新志與整理舊志的任務。志書編印出版后,還要做好編寫年鑒、研究地方史、專業史,繼續收集整理資料,為繼續修志做準備工作。
第九條 各級修志機構要選配政治素質好,有專業知識和寫作能力,又有志于修志的人員組成。實行梯隊配備,并注意吸收勝任工作的退居二線和離、退休的老同志參加。特別要選好主編,實行主編負責制,并相應的配備副主編、編輯。
第十條 要動員和組織各部門、各行業、各個單位協同工作,調集行政力量、學術力量和社會各界力量與專業力量相結合修志。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要為志書編纂工作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修志經費要列入各級預算,解決好辦公用房及修志人員的政治福利待遇等實際問題。修志要按文化部付酬規定付給稿酬;利用業余時間修志和聘請離、退休人員參加修志,也應給予適當的報酬。修志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納入出版、科研系列或按原工作部門的職稱系列評聘職稱。
第十二條 新志書要堅持質量第一的原則。各級修志機構要加強分類指導和總纂,還要嚴格審稿制度。新編志書必須做到:觀點正確,資料翔實,體例完備,特點突出,文風端正。
第十三條 要嚴格堅持“四級”審稿制度(即主編初審;專家、領導、修志人員聯審;所屬編委匯審;省志委終審),把好政治關、事實關、技術關、文字關,不經審查批準,不得擅自印刷出版。凡涉及黨的方針政策和涉外、保密等重大問題,必須送當地黨委審查。縣志涉及上述問題,應送上一級黨委審查。市、縣的志書還要送省審查。
第十四條 志書出版工作,由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和省出版總社擬訂具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