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營業性演出場所和營業性電影放映場所的管理,滿足人民群眾文化生活的需要,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營業性演出場所和營業性電影放映場所,是指市和區、縣文化、電影系統和市級群眾團體所屬的劇場、電影院、影劇場(院)和專業書場。
第三條 上海市文化局和上海市電影局分別是本市營業性演出場所和營業性電影放映場所的主管部門,并負責對各自直屬的營業性演出場所、營業性電影放映場所進行日常管理。
各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區域內的營業性演出場所和營業性電影放映場所進行日常管理。
各級政府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做好營業性演出場所和營業性電影放映場所的管理。
第四條 新建項目按城市規劃和建設項目管理程序辦理報批手續。
改建、遷建、拆除營業性演出場所和營業性電影放映場所,向所在地的區、縣文化局提出立項申請,區、縣文化局應在接到申請書后十五天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報市文化局或市電影局審批;市文化局或市電影局應在收到初審意見后三十天內作出立項審批決定。經市文化局或市電影局批準并經產權人同意后,按國家和本市的規定辦理改建、遷建、拆除的其他審批手續。
營業性演出場所和營業性電影放映場所轉業或撤銷,必須經市文化局或市電影局審批。
第五條 新建、改建、遷建營業性演出場所和營業性電影放映場所,必須符合《劇場建筑設計規范》(以下簡稱劇場規范)或《電影院建筑設計規范》(以下簡稱影院規范)以及市文化局和市電影局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營業性演出場所和營業性電影放映場所的改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改變演出功能或電影放映功能;
(二)不減少總建筑面積和觀眾廳的使用面積;
(三)設在高層建筑或多層建筑內的,應當安排在底層,便于觀眾進入和疏散。
第七條 營業性演出場所和營業性電影放映場所的遷建,除應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選址與文化設施的規劃布局相一致;
(二)遷建用地和建設資金已落實。
第八條 有償出讓營業性演出場所和營業性電影放映場所所在地塊土地使用權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單位負責該場所的重建。重建后的場所歸原場所單位使用。
(二)出讓地塊位于內環線以內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單位必須在原地或原地附近重建營業性演出場所或營業性電影放映場所,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三)出讓地塊位于內環線以外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單位可在原地重建或遷建營業性演出場所或營業性電影放映場所。原地重建應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遷建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
第九條 對已建的營業性演出場所和營業性電影放映場所,應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維修,保持場所及其設施的完好。
第十條 營業性演出場所和電影放映場所的附屬設施,應保證其正常的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 營業性演出場所和營業性電影放映場所建筑物的正面不得設置與演出或電影放映內容無關的商業性霓虹燈、燈箱等廣告;場所的門廳內不得設置電子游戲機或經銷除食品、飲料以外的其他商品。
第十二條 營業性演出場所和營業性電影放映場所的單位應遵守國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規、規章,服從市文化局、市電影局或區、縣文化局的管理,并接受檢查。檢查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檢查證件。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文化局或市電影局視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責令停工,并處以恢復原狀所需投資額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三款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責令停工或返工,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六、第七、第八條的,責令停工或重建,并處以重建所需投資額百分之五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第十一條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市文化局、市電影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款應開具由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收據。罰款收入按國家規定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五條 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市文化局、市電影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按《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市文化局、市電影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市文化局、市電影局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文化局和市電影局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