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完善文化市場日常管理,做好文化市場重大突發事件防范,有效處置重大突發事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應急處置堅持“預防為主,果斷處置,力保穩定,完善機制”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重大突發事件
1、大型組臺演出、涉外演出出現罷演或觀眾秩序嚴重混亂;
2、宣揚邪教、臺獨、破壞民族團結等反動和色情、淫穢音像制品、電子游戲在我省首次發現,或一次發現500件以上;進行含有上述內容的演出;傳播有上述內容的網絡絡信息;
3、一次查獲50000盒(張)以上非法音像制品窩點;
4、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中被圍攻、毆打發生傷亡;
5、因決策、行政不當,造成10人以上群體上訪;
6、文化經營場所發生火災、坍塌等事故,造成5萬元以上直接、損失;2人以上重傷,1人以上死亡;
7、發生區域性疫情,文化經營場所被確定為重點防范場所;
8、文化經營場所發生吸販毒品、群毆等重大刑事案件;
9、其它有重大社會大影響的事件。
第四條 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組織。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須建立文化市場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分管文化市場領導為同級文化市場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組長;各級文化市場管理處室負責人、執法隊隊長(主持工作的副隊長)為同級文化市場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副組長。各級文化市場管理處(科)室、執法隊人員為應急處置工作人員;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為文化市場應急處置機動人員。
第五條 文化市場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負責制訂文化市場應急處置預案;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預防工作;領導并妥善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組織調查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原因,總結經驗教訓,落實相關措施;負責向社會、有關部門通報事件信息。
第六條 重大突發事件處置。
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地文化市場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接報后,應立即組織人員到現場,了解情況,控制現場,保存證據,采取措施,防止事件蔓延擴大。
對文化行政部門不能獨立處置的,應立即請求部門配合協助。
對不是文化行政部門主管負責的,應立即向相關部門移交,并做好配合協助。
對需要連續處置的,要組織力量并安排好值班人員;
對需要相關市、縣(市、區)配合的,相關市、縣(市區)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應予充分配合。
第七條 發生第三條 第1款、第5款、第7款事件的,發生地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組長、省、市應急處置小組副組長必須到現場;
發生第三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6款事件的,發生地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組長、省、市應急處置小組責任人必須到現場;
發生第三條 第8款、第9款、第10款事件的,發生地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應落實措施,組織力量實施;省、市及發生地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正、副組長應根據情況到現場指揮處置。
第八條 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報告。
各級文化市場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組長是重大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責任人。
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對重大突發事件接報后,應即時以電話向上一級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或處置責任人報告;并根據情況向同級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到達現場后,應立即續報現場情況。
在基本掌握突發事件的情況后,應向上一級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提出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包括:
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及其負責人名稱,事件基本情況,損失情況(或查繳處理情況),已采取的措施,準備采取的措施,領導部門指示,相關部門意見和措施。
事件處理完畢后,須向上一級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提交事件處理報告。
第九條 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保障。
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發生地文化市場管理處(科)室、執法隊人員應根據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調配,全力做好處置工作;
重大突發事件處置期間,通訊、交通及相關稽查設備應保證應急處置使用需要;發生地縣(市、區)、市及省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及處置責任人應保持24小時通訊響應。
應急處置必須費用可先支后批。
第十條 加強宣傳,強化社會報告渠道,鼓勵群眾通過文化市場監督舉報電話向文化行政部門報告重大突發事件。
第十一條 對重大突發事件處置不當,造成損失的,追究發生地文化行政部門和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需要賠償的,依法作出賠償;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重大突發事件不報、誤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按行政失責追究責任,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浙江省文化市場應急處置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文化市場日常管理,做好文化市場重大突發事件防范,有效處置重大突發事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應急處置堅持“預防為主,果斷處置,力保穩定,完善機制”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重大突發事件
1、大型組臺演出、涉外演出出現罷演或觀眾秩序嚴重混亂;
2、宣揚邪教、臺獨、破壞民族團結等反動和色情、淫穢音像制品、電子游戲在我省首次發現,或一次發現500件以上;進行含有上述內容的演出;傳播有上述內容的網絡絡信息;
3、一次查獲50000盒(張)以上非法音像制品窩點;
4、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中被圍攻、毆打發生傷亡;
5、因決策、行政不當,造成10人以上群體上訪;
6、文化經營場所發生火災、坍塌等事故,造成5萬元以上直接、損失;2人以上重傷,1人以上死亡;
7、發生區域性疫情,文化經營場所被確定為重點防范場所;
8、文化經營場所發生吸販毒品、群毆等重大刑事案件;
9、其它有重大社會大影響的事件。
第四條 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組織。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須建立文化市場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分管文化市場領導為同級文化市場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組長;各級文化市場管理處室負責人、執法隊隊長(主持工作的副隊長)為同級文化市場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副組長。各級文化市場管理處(科)室、執法隊人員為應急處置工作人員;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為文化市場應急處置機動人員。
第五條 文化市場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負責制訂文化市場應急處置預案;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預防工作;領導并妥善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組織調查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原因,總結經驗教訓,落實相關措施;負責向社會、有關部門通報事件信息。
第六條 重大突發事件處置。
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地文化市場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接報后,應立即組織人員到現場,了解情況,控制現場,保存證據,采取措施,防止事件蔓延擴大。
對文化行政部門不能獨立處置的,應立即請求部門配合協助。
對不是文化行政部門主管負責的,應立即向相關部門移交,并做好配合協助。
對需要連續處置的,要組織力量并安排好值班人員;
對需要相關市、縣(市、區)配合的,相關市、縣(市區)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應予充分配合。
第七條 發生第三條 第1款、第5款、第7款事件的,發生地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組長、省、市應急處置小組副組長必須到現場;
發生第三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6款事件的,發生地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組長、省、市應急處置小組責任人必須到現場;
發生第三條 第8款、第9款、第10款事件的,發生地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應落實措施,組織力量實施;省、市及發生地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正、副組長應根據情況到現場指揮處置。
第八條 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報告。
各級文化市場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組長是重大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責任人。
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對重大突發事件接報后,應即時以電話向上一級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或處置責任人報告;并根據情況向同級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到達現場后,應立即續報現場情況。
在基本掌握突發事件的情況后,應向上一級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提出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包括:
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及其負責人名稱,事件基本情況,損失情況(或查繳處理情況),已采取的措施,準備采取的措施,領導部門指示,相關部門意見和措施。
事件處理完畢后,須向上一級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提交事件處理報告。
第九條 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保障。
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發生地文化市場管理處(科)室、執法隊人員應根據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調配,全力做好處置工作;
重大突發事件處置期間,通訊、交通及相關稽查設備應保證應急處置使用需要;發生地縣(市、區)、市及省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及處置責任人應保持24小時通訊響應。
應急處置必須費用可先支后批。
第十條 加強宣傳,強化社會報告渠道,鼓勵群眾通過文化市場監督舉報電話向文化行政部門報告重大突發事件。
第十一條 對重大突發事件處置不當,造成損失的,追究發生地文化行政部門和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需要賠償的,依法作出賠償;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