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
一、條例名稱修改為“南昌市文化市場管理條例”。
二、條例第二條修改為:“文化市場管理范圍包括:舞廳、歌廳(含有歌手演唱的酒吧、餐廳和咖啡廳等)、卡拉OK廳(含唱片、激光唱片的播放)、音樂茶座及其歌樂手等演職人員;電子游戲室、桌(臺)球、保齡球室、綜合性游樂場及其他游藝經營活動;文化藝術培訓、營業性演出、時裝及健美表演;圖書報刊批發、零售、出租等經營活動;復印、謄印、打印等經營活動;美術、圖片展銷、字畫裱貼、郵票交易和國家允許進入市場的文物經營活動;電影、音像制品(含錄音帶、錄像帶、唱片、激光唱片、激光視盤、膠轉磁電影錄像帶)批發、零售、出租、播放等經營活動;其他文化經營活動。”
三、條例第三條修改為:“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本條例第二條所列范圍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文化經營者),均應遵守《江西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和本條例。”
四、條例第六條修改為:“文化市場的管理實行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歸口、分級管理的原則。
文化、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是文化市場的主管部門,文化市場主管部門必須按各自的職責,密切協作,加強文化市場的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衛生、物價、稅務、交通、運輸、郵電、海關等部門應與文化市場主管部門互相配合,協同做好文化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可設立文化市場管理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文化市場管理工作。文化市場管理委員會由文化、廣播電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組成。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文化局。辦公室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人員。
文化市場管理實行稽查制度,建立文化市場稽查隊伍。“
五、條例第八條修改為:“申請開業的單位,須持本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意見的批件,申請開業的個人,須持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審查意見的證件,按下列規定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
(一)申請下列經營項目,按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同級文化行政部門審批,發給許可證:
1、舞廳、歌廳、卡拉OK廳、音樂茶座及其歌樂手等演職人員、電子游戲室、桌(臺)球、保齡球室、綜合性游樂場及其他游藝游樂活動,各類文藝表演團體(含樂隊)和個人所進行的營業性演出,時裝、健美表演,文化藝術培訓等;
2、圖書報刊批發、零售、出租、復印、眷印、打印、美術、圖片展銷、字畫裱貼,郵票交易和國家允許進入市場的文物經營;
3、電影制品的發行、銷售、出租、放映等;
4、文化系統音像制品經銷、出租、播放。
(二)申請下列經營項目,按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同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發給許可證:
1、廣播電視系統音像制品經銷、出租、播放;
2、文化系統以外的社會音像制品的經銷、出租、播放。
(三)申請集體書店經營批發業務,由市文化行政部門審核,按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經批準后,發給許可證。“
六、條例第十二條修改為:“凡向本市申辦文化經營項目的經營者(含省授權審批和管理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項目)應向文化市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網點設置手續。”
七、條例第十四條修改為:“文化市場管理委員會可根據文化市場實際,組織文化市場主管部門及其監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統一檢查、依法處罰。”
八、條例第十八條修改為:“文化經營者必須在指定地點按規定的經營范圍亮證經營,明碼標價,使用統一發票,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倒賣經營證件,不得違反價格管理規定牟取暴利,以劣充優,欺行霸市,敲詐勒索。文化經營者和文化市場演職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照章納稅。”
九、條例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文化市場主管部門可向文化經營者收取適當比例的管理費,用于文化市場管理。收費標準由文化市場主管部門報物價部門按管理權限核準。收費應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票據,專戶儲存。”
十、條例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有關部門按各自的職責進行處罰。
(一)無證、照經營者,一律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
(二)經營反動、淫穢、色情、低級庸俗,有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出版物、非法出版物及演出活動,或在娛樂經營活動中提供色情和從事或變相從事封建迷信、賭博活動的,對直接責任人或主要負責人處以非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非法所得20倍罰款,并吊銷其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三)經營走私入境出版物的,沒收全部走私入境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并處以出版物總定價2倍以下罰款,直至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四)私自經營文物的,給予警告,沒收其文物和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3至5倍的罰款。
走私文物按照國家《文物保護法》及有關的法規處罰。
(五)對雇人陪酒、陪座、陪舞的經營者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對其他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物價和稅務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凡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