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
為了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以下簡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標準化,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重大意義
語言文字是人類最重要的交際和思維工具,是基本的文化和信息載體。語言文字服務于社會的經濟、政治、文化生活,影響社會的發展進步,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國家現代化建設事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范漢字,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于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于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各縣區要切實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把做好語言文字工作作為建設與經濟發
展相適應的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育和弘揚民族精神,提高公民語言文字應用水平和綜合素質,促進社會關系和諧的重要任務抓緊抓好抓實。
二、進一步明確推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目標要求
(一)用語方面
1.下列情形以普通話為基本用語(國家法律規定可以使用方言或者少數民族語言的除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辦公、會議、面對社會公開講話等公務活動時的用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用語;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播音、主持和采訪用語,影視用語,漢語文音像電子出版物的用語;商業、旅游、文化、體育、鐵路、城市交通、郵政、電信、銀行、保險、醫院等公共服務行業的服務用語。
2.下列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分別達到相應等級標準: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為一級乙等以上水平;教師和申請教師資格的人員為二級乙等以上水平,其中語文教師和對外漢語教學教師為二級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話語音教師為一級乙等以上水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35歲以上為三級甲等以上水平,35歲以下為二級乙等以上水平;公共服務行業中直接面向公眾服務的廣播員、解說員、話務員、導游等為二級乙等以上水平。
(二)用字方面
1.下列情形應當以規范漢字為基本用字:公務用字;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用字;漢語文出版物用字;影視屏幕用字;公共服務行業用字;道路、建筑物的名稱標志以及公共場所的設施用字;廣告、招牌用字;商品包裝、說明用字;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名稱用字、人名用字;漢字信息技術產品的用字;?網站面向公眾的用字。
2.廣告中使用的語言文字,用語應當清晰、準確,用字應當規范、標準。建筑物的命名要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使用不科學、不規范、名不副實、格調低俗的名稱。
3.招牌中的手書字,提倡使用規范漢字。在公共場所使用繁體字、異體字的手書招牌,應當在明顯的位置配放規范漢字的招牌。
4.在公共場所的用字不得單獨使用外國文字或者漢語拼音。需要配合使用外國文字或者漢語拼音的,應當采用以規范漢字為主、外國文字或者漢語拼音為輔的形式,規范漢字的字體應當大于外國文字或者漢語拼音。各類漢語文出版物不得在漢字標題或者行文中將可用漢字表達的詞匯用外國文字代替,專業術語、縮略語確需使用外國文字的除外。
5.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教師、醫務人員、編輯、記者、漢字字幕制作人員、校對人員、學生以及從事印章、牌匾、廣告制作等工作的文案人員的漢字應用水平,應當符合國家相應的規定。
三、扎實推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
(一)開展“推廣普通話宣傳周”活動。每年九月份的第三周為“全國推廣普通話宣傳周”(以下簡稱“推普周”)。各有關部門要以“推普周”為契機,大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規,全面貫徹“大力推行、積極普及、逐步提高”的推廣普通話工作方針,以中心城市為重點,以黨政機關為龍頭,以學校為基礎,以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為榜樣,以公共服務行業為窗口,圍繞“推普周”主題開展座談會、研討會,以及群眾廣泛參與的征文、文藝演出、知識競賽、語言基本功大賽、普通話大賽以及街頭宣傳咨詢、張貼宣傳畫等豐富多彩的活動。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在各級各類學校深入開展普及普通話和語言文字規范化的宣傳教育,使普通話成為教學語言和校園語言,使教師和學生成為普及普通話、促進語言文字規范化的積極分子。鐵路、交通、金融、郵政、電信、衛生、商業、旅游等公共服務行業的基層站、車、場、店、所、園,在“推普周”期間要加大宣傳力度,充分發揮“窗口”作用,帶動全社會推廣普及普通話。
(二)開展城市語言文字達標評估工作。開展城市語言文字達標評估工作,是貫徹實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和甘肅省《關于開展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的意見》的一項基本措施。根據省上要求,定西市區要在2008年9月通過達標評估,其他各縣要在2010年通過達標評估。各縣區要制定好評估達標工作實施方案和工作計劃,統籌規劃,分步推進。要圍繞語言文字工作綜合管理、普及普通話和社會用字管理三個方面,以國家機關、學校、新聞媒體、主要公共服務行業四個領域為重點,充分發揮國家公務員的帶頭作用、學校教育的基礎作用、新聞媒體的示范作用和主要服務行業的窗口作用,提高用語用字規范化水平,帶動整個城市不斷提高語言文字規范化水平,確保評估達標工作任務的完成。
(三)開展語言文字工作示范校創建活動。在各級各類學校(含成人教育學校和民辦學校)全面推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城鎮學校普遍實現普通話成為校園語言的基礎上,建設一批國家、省級示范校和市級示范校。各級語委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動員所有學校積極參加示范校創建活動,把開展示范校創建活動作為全面實施素質教育、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的重要抓手。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將此要求列入督導指標,作為一項常規工作加
強對學校的督促檢查。通過示范校創建活動,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規在教育系統廣為知曉,各級各類學校形成與教育教學融為一體的語言文字工作機制,廣大師生員工的語言文字規范意識普遍增強,學生的語言文字應用能力普遍提高。
(四)開展普通話和漢字應用水平測試工作。掌握并使用一定水平的普通話和漢語言文字是社會各行各業人員,特別是播音員、節目主持人、演員、教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公共服務行業工作人員等行業人員必備的職業素質。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要對相關崗位的工作人員進行普通話和漢字應用水平測試,實行持普通話和漢字應用水平等級證書上崗制度。各級語委成員單位要密切配合市普通話和漢字應用水平培訓測試機構,加強宣傳,扎實推進,切實把這項工作做好,使推廣普通話和規范漢字工作逐步走向依法規范的發展軌道。
四、切實加強對推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領導
(一)設立語言文字工作組織機構。各縣區政府應依法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為主任的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同時,設立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日常事務工作。縣級政府應為辦事機構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經費保障。
(二)建立年度會議制度。市、縣區級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應在每年九月份“全國推廣普通話宣傳周”之前召開會議,總結通報前一年的工作成效,對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和管理工作中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研究部署語言文字工作,不斷促進本區域內的語言文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