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用字管理,促進用字規范化、標準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商業部、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頒發的《關于企業、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裝、廣告等正確使用漢字和漢語拼音的若干規定》以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社會用字,是指面向社會使用的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漢字,包括:
?。ㄒ唬└骷夵h政機關、部隊、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公文、證書、印章、獎狀、票證、牌匾、櫥窗、標語用字;
(二)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字;
?。ㄈ┯耙暺聊徊コ龅呐_標、片名、制作單位、欄目名稱、字幕、廣告等用字;
(四)學校(幼兒園)??▓螅?、講義、試卷等教學及校園用字;
?。ㄎ澹┦姓O施、公共交通設施、文化體育設施的名稱牌、標牌、廣告及其他用字;
(六)地名、建筑物墻體、招牌、廣告牌、燈箱以及市政部門設置的路名牌、站名牌、指示牌等用字;
?。ㄆ撸┥唐纷陨虡?、商品廣告以及商品名稱、包裝、說明等用字;
?。ò耍┯嬎銠C、打字機等文字信息處理用字;
?。ň牛┢渌哂泄残浴⑹疽庑缘纳鐣米?。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社會文字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中山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是本市社會用字的綜合管理部門,對全市社會用字實行統一管理,并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社會用字日常管理工作在市社會用字綜合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實行分部門管理:
?。ㄒ唬└麈傉?、區辦事處成立語言文字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所轄區域社會用字監督管理工作;
?。ǘ┪幕块T負責出版物用字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廣播電視、體育、文化部門負責影視屏幕及演出用字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工商、規劃部門負責商品注冊商標、廣告、指示牌、標語(牌)、招牌、燈箱、企事業單位名牌、建筑物墻體、商品包裝等用字的監督管理工作;
?。ㄎ澹└骷壵k公室負責公文用字的監督管理工作(市政府頒發的規范性文件用字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
(六)國土、公用事業、交通、公路部門負責地名、路標、市政設施、公共交通設施等用字的監督管理工作;
?。ㄆ撸┕膊块T負責各種公章用字的監督管理工作;
?。ò耍┙逃块T負責教學、校園用字的監督管理工作;
?。ň牛┢渌鐣米钟筛骷壣鐣米志C合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社會用字應按照國家頒布的統一標準,使用下列規范漢字:
?。ㄒ唬┖喕謶?986年經國務院批準的《簡化字總表》為標準;
?。ǘ┊愺w字應以1955年國家公布的《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為標準;
?。ㄈ┯∷⒂米謶?988年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和新聞出版署發布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為標準;
?。ㄋ模h語拼音字母使用應以1958年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漢語拼音方案》為標準;
?。ㄎ澹h語拼音拼寫和分詞連寫以1988年國家教委與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發布的《漢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為標準。
第七條 社會用字不得使用下列不規范漢字:
?。ㄒ唬?986年國家《簡化字總表》中簡化的繁體字;
?。ǘ?986年國家宣布廢止的《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所確定的簡化字;
(三)1955年國家《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中淘汰的異體字;
?。ㄋ模?977年國家淘汰的計量單位舊譯名用字;
(五)其他各類自造字、錯別字。
第八條 下列情況如有不規范用字暫時保留:
?。ㄒ唬┟珴蓶|、周恩來、朱德、劉少奇、鄧小平等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親筆題寫的招牌、匾額、書名、報頭、刊頭(不含集字拼成的);
?。ǘ┮压饰幕耍ㄈ玺斞浮⒐舻龋┯H筆題寫的招牌、匾額以及書名、報頭、刊頭(不含集字拼成的);
(三)前兩項題字中書寫人的親筆簽名;
?。ㄋ模┮恍┙▏郧皠摿⒌睦献痔柶髽I的招牌;
(五)新華書店、郵局、銀行等全國統一的招牌、匾額中的不規范字,由國家統一處理。
第九條 書寫行款,要求左起橫行(豎行時要求由右至左)。使用漢語拼音,要以普通話語音為標準,要求拼寫準確,字母書寫正確,分詞連寫。不得單獨使用漢語拼音。
第十條 凡使用不符合本規定的社會用字的單位和個人,應在本規定頒布之日起自行改正;對新制造價昂貴的大型招牌的不規范漢字(單字制作費2000元以上的),經市語言文字工作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可暫在招牌旁邊醒目位置掛上非臨時性美觀大方的規范牌。但在用字載體維修或更換時,應予以改正。
第十一條 市、鎮區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協同有關部門對不規范的社會用字依法予以整頓。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從頒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