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文化有地域差異性,除了表現在物質基礎上外,還表現在各種意識形態上,即各種人文之緣。建筑文化存在于地域差異性中,不同文化模式下的人類機體的建筑尺度和建筑風格也表現出某些差別,這是建筑文化地域性的民族性之緣。
在任何人類社會中,社會生活是系于地域上的集居,如聯邦組織、市、鎮、鄉村、居(僑)民區等。社會生活有一定的地方界限。這界限聯系著種種經濟、政治及宗教性質的公私活動,形成了與建筑文化相互關聯的規則、法律、習慣、規范、道德、情操、宇宙觀等,這是文化完整原則中最重要的一方面。

由于禮制的不同,人類社會就會出現不同的禮制文化與禮制建筑。宗教信仰的不同,就會產生不同的宗教建筑,如西方的教堂、中國的廟宇,如歐洲史前的圓環巨石建筑就不同于中國紅山文化中的土筑高臺祭壇。喪葬制度的不同,會產生不同的陵墓建筑,官制的不同會產生不同的官場建筑。這說明一物的結構與其使用方法相結合就成了它的文化實體,使用方式的不同也會形成不同的地域建筑與文化。
由于風俗習慣的差異,建筑文化與建筑活動定然有差異。風俗習慣既不歸于生理,也不能歸于生產,只是某種深刻社會的“需要”或文化的迫力,無形中強制了某一社區發生種種有織的活動。它是一種依賴傳統力量,而使社區分子遵守的標準化行為方式,它的功能作用是維持社會所建立的秩序。如家庭習慣、村規民俗對宅區、村鎮建設的影響就非常典型。建筑中出乎意料之外的相關現象常常表現為該文化結構的重要特征。因為風俗習慣關聯著物質設備,而物質設備又是一代新人養成這種社會傳統形式的主要儀器。
由于宗教信仰的內容與方式不同,各個地域間的宗教建筑樣式繁多。宗教的需要是出于人類文化的綿續,而宗教建筑則隨著宗教文化的延續而得到發展。
綜上所述,建筑的人文基因表現為人們通過不同儀式化行為和標志邊界等各種方法將文化意義賦予場所和行為。建筑中不同的符號、材料、色彩、形式、空間組織和景觀方面都可能包含某種文化意義。當意義、空間與活動系統相互一致時,彼此之間就加強;當建筑變得與社群文化和生活方式一致時,就有歸屬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