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推廣普通話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推廣普通話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每個公民必須認真學習、掌握并自覺使用普通話。
第三條 推廣普通話必須貫徹“大力推行、積極普及、逐步提高”的方針。要在推廣普及的同時,做好提高工作。
第四條 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主管全省推廣普通話工作,各地、市、縣(區)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或語言文字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轄區的推廣普通話工作。
各部門、各單位應負責做好本部門、本單位推廣普通話工作。
第五條 推廣普通話應根據不同部門、不同行業、不同對象提出不同的要求:
(一)各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干部職工在公務工作的場合,或在與公務工作有關的公眾場合,必須以普通話為公務工作用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各類學校必須普及普通話,使普通話成為校園語言;教師必須以普通話為教育教學用語;師范院校畢業生的普通話水平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完成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學生必須具備使用普通話的能力。
(三)省、地(市)兩級廣播電臺、電視臺,除舉辦具有地方特色和特定對象的節目以及地方戲劇、曲藝節目外,播音用語必須使用標準的普通話;縣級廣播站和縣辦節目的播音,原則上應使用普通話,現有的方言播音時間應有計劃地逐步減少。
(四)本省制作(包括譯制、配音)的影視片(不含地方戲劇片)以及話劇院(團)公演的話劇,劇中人物對白除塑造特殊人物或劇情需要外,必須使用標準的普通話。
(五)各類展覽館、紀念館(堂)解說員的解說用語必須使用標準或比較標準的普通話。
(六)旅游部門除特殊情況外,陪同或導游期間的服務用語必須使用普通話。
(七)商業、交通、旅館、飲食等服務性行業的第一線職工必須以普通話為基本服務用語,對使用普通話的客人不得以方言應答。
第六條 各部門、各行業在推廣、普及普通話的同時,必須有計劃地對有關人員進行普通話培訓,提高普通話水平。各級語言文字工作領導機構必須積極協助。
第七條 本規定第五條所涉及的各類人員的招聘、錄用、晉升或評定專業技術職稱,有關部門應根據本崗位工作對普通話能力、水平的要求進行考核。
第八條 各類服務性行業、教育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評選先進單位或個人,應把推廣普通話的要求作為一項評選條件。
第九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推廣普通話工作的監督檢查,并對取得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各級語言文字工作領導機構,應加強對推廣普通話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拒不執行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可給予批評教育。
第十條 本規定由福建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