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規范地下管線規劃建設行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地下管線空間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管線,是指建設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工業、電力、通訊、照明、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公共視頻監控等專用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在本市規劃區范圍內進行管線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維護等管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本市地下管線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地下管線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國土、住建、規劃、人防、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地下管線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管線建設和運營活動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協調管理、節約資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六條 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加強對管線設施的日常巡查與維護;如因管線設施老化影響安全的,應當及時更換。
第七條 城區各運營商要服從管網建設規劃,根據各自需要編制計劃,使新建、改建的地下管網實行互聯互通。
第八條 管線權屬單位應建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和檔案,并及時將管線施工資料、經營情況資料進行綜合匯總,報管線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侵占、破壞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并有權對上述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十條 管線的規劃管理是城市規劃與管理的重要內容,各項管線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十一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下列程序報建:
(一)提出項目申請報告,領取規劃設計要點;
(二)報審規劃設計方案,取得規劃設計方案后,持批準圖紙委托具有城市規劃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定位放線,同時向管線主管部門備案;
(三)報審管線施工設計圖,規劃部門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二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和核準的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報送變更設計圖紙,按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管線的使用性質,確需變更的,應當按有關規定經規劃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管線涉及遷移其他管線時,有關管線單位應當配合,被遷移管線的單位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 管線工程建設需臨時使用土地或者拆遷房屋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涉及綠化、消防、軍用設施、軌道交通、測量標志、建(構)筑物、河道、橋梁等方面問題時,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征求相關管理部門意見或者按照有關規定協調解決。
第三章 建設施工和維護管理
第十五條 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定期將管線年度建設計劃和月度建設計劃報送管線主管部門。管線主管部門根據上報的建設計劃,對管線建設工程的實施進行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綜合管線應當與道路工程同步建設。
第十七條 管線建設工程,應當由具有相應專業施工資質的單位承建。需要進行招投標的,應當實行招投標。
第十八條 施工過程中,管線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做好安全防護措施,施工現場應當使用統一規范的圍欄,設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標志,并派專人監護;
(二)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范圍、管徑、材質、時間段和有關要求組織施工。嚴格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開挖、鋪設、回填。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施工,文明操作、規范作業;
(三)對原有管線或者設施埋設的位置不明時,應當挖樣洞復測,在掌握實際情況后,方可施工。可能對其他管線或者市政、環衛、停車線等設施造成影響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派人到現場監護,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如有損壞,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做好記錄,并立即通知有關單位進行搶修,發生的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四)建設非金屬管線,管線建設單位原則上應當同步敷設金屬帶標識,具體要求由管線主管部門視實際情況確定;
(五)對于挖掘或穿越城市道路的管線工程,應當憑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圖紙,向道路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條 規劃部門會同管線主管部門對管線建設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進行檢驗。符合規劃要求的,應當出具認可文件。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按規定向建設部門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并向管線主管部門和市城建檔案館報送竣工資料。因不移交或移交工程檔案資料不及時、不齊全、不準確而造成施工破壞管線,管線建設單位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遇有管線突發事故急需挖掘道路的,管線權屬單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記錄,同時向道路主管部門報告情況,并在24小時內補辦審批手續。如遇節假日,補辦手續可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管線權屬單位應加強對所屬管網的使用管理,做好管網的養護、維修,確保管網、線路處于良好狀態,并承擔相關安全責任。要建立、健全管網的管理制度,加強對工程養護、維修檔案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城市地下管網的檢查井、箱蓋等,應當符合城市道路養護規范。因缺損影響交通和安全時,產權單位應當及時補缺或修復,并承擔相關安全責任。
第四章 管線空間資源管理
第二十三條 管線空間資源開發利用應當做到科學規劃、合理預埋、滿足發展需求。應優先發展城市地下公共管廊建設,如條件不具備可先行建設弱電管廊。
第二十四條 管線工程應當采取市場運作,通過招商引資選定管網投資建設單位,以合作或投資方式建設公共管網工程,經營期限不得低于20年, 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維護”的原則,管線建設單位有權自營或者依法進行轉讓、租賃。
第二十五條 管線占用的地下空間資源屬國家所有,政府依法實行管線空間資源有償使用、有期限使用。
第二十六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必須按規定交納地下空間有償使用費,管線主管部門對地下管線的建設、使用、經營、維護狀況進行監督管理,最大限度發揮地下資源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條 在實施地下公共管廊的道路上和經營期限內,原則上不再審批城市地下管線的單建項目。對于通信運營商原有自建自用的管線,應依法實行管線空間資源有償使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有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地下管線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